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 第四章 律制與教內(nèi)對立之傾向

  第四章 律制與教內(nèi)對立之傾向

  第一節(jié) 依法攝僧的律制

  第一項 僧制的原則與理想

  釋尊遺體、遺物、遺跡的崇敬,「本生」、「譬喻」、「因緣」的流傳,這些促成「大乘佛法」興起的因素,是活動于「佛法」──「原始佛教」及「部派佛教」中的。原始的、部派的佛教──「佛法」的固有內(nèi)容,內(nèi)部固有的問題,對于「大乘佛法」的興起,當(dāng)然有其密切與重要的關(guān)系,應(yīng)該給以審慎的注意!這里,先從代表「原始佛教」的(一部分)「律」說起。

  釋尊的成正覺,轉(zhuǎn)*輪,只是「法」的現(xiàn)證與開示,「法」是佛法的一切。釋尊是出家的,說法化導(dǎo)人類,就有「隨佛出家」的。隨佛出家的人多了,不能沒有組織,所以「依法攝僧」而有僧伽sam!gha的制度!敢婪〝z僧」,是說組合僧眾的一切制度,是依于法的;依于法而立的僧制,有助于法的修證,有助于佛法的增長廣大。這樣的僧伽,僧伽制度,不只是有關(guān)于身 [P176] 心的修證,而是有關(guān)大眾的,存在于人間的宗教組織。說到攝僧的制度,內(nèi)容不一,而主要是團(tuán)體的制度。一、有些出家修行者,有不道德的行為,或追求過分的經(jīng)濟(jì)生活,這不但障礙個人的法的修證,也障礙了僧伽的和合清凈,所以制立學(xué)處s/iks!a^pada舊譯為戒)。一條一條的學(xué)處,集成波羅提木叉pra^timoks!a,是出家者所應(yīng)該守護(hù)不犯的。二、為了佛法的推行于人間,成立受「具足法」upasam!panna-dharma,「布薩法」pos!adha-dharma,「安居法」va^rs!ika-dharma 「自恣法」prava^ran!a^-dharma,「迦絺那衣法」kat!hina-dharma等,僧伽特有的制度。三、寺院成立了,出家的多了,就有種種僧事,僧伽諍事的處理法。四、同屬于佛法的出家者,要求行為(儀法)方面的合式與統(tǒng)一,如行、住、坐、臥,穿衣、行路、乞食,受用飲食等規(guī)制。這一切,由于出家僧伽的日漸廣大,越來越多,也越增加其重要性。這些法制,稱之為「律」,達(dá)到與「法」對舉并立的地位。梵語vinaya,音譯為毗尼或毗奈耶,譯義為「律」或「調(diào)伏」。經(jīng)中常見到法與律對舉,如「法律」;「法毘奈耶」;「是法是毘尼,非法非毘尼」等。法與律,起初是同一內(nèi)容的兩面!阜ā供ぉなサ赖男拮C,一定是離罪惡,離縛著而身心調(diào)伏的(「斷煩惱毗尼」是毗尼的本義),所以又稱為「毗尼」。所以我曾比喻為:法如光明的顯發(fā),毗尼如陰暗的消除,二者本是不相離的。等到僧伽的日漸發(fā)展,無論是個人的身心活動,或僧伽的自他共住,如有不和樂,不清凈的,就與「法」不相應(yīng)而有礙于修證。如以法制來軌范身心,消 [P177] 除不和樂不清凈的因素,自能「法隨法行」而向于正法。所以這些僧伽規(guī)制,有了與「法」同等的重要性。古人說毗尼有五:「毗尼者,凡有五義:一、懺悔;二、隨順;三、滅;四、斷;五、舍」(1)。「懺悔」,是犯了或輕或重的過失,作如法的懺悔,是約波羅提木叉學(xué)處說的!鸽S順」,是遵照僧伽的規(guī)制──受戒、安居等,依法而作。這二類,又名「犯毗尼」。「滅」,是對僧伽的諍事,依法處理滅除,就是「現(xiàn)前毗尼」等七毗尼!笖唷,是對煩惱的對治伏滅,又名為「斷煩惱毗尼」!干帷,是對治僧殘的「不作舍」與「見舍」。從古說看來,毗尼是個人的思想或行為錯誤的調(diào)伏,不遵從僧伽規(guī)制或自他斗諍的調(diào)伏。毗尼是依于法而流出的規(guī)制,終于形成與法相對的重要部分。

  法與律的分化,起于釋尊在世的時代。分化而對舉的法與律,明顯的有著不同的特性:法是教說的,律是制立的;法重于個人的修證,律重于大眾的和樂清凈;法重于內(nèi)心的德性,律重于身語的軌范;法是自律的、德化的,律是他律的、法治的。從修行解脫來說,律是不必要的;如釋尊的修證,只是法而已。然從佛法的久住人間來說,律是有其特殊的必要性!荷o律』、『銅鍱律』、『五分律』、『四分律』等,都有同樣的傳說(2):釋尊告訴舍利弗S/a^riputra:過去的毗婆尸Vipas/yin、尸棄S/ikhi、毘舍浮Vis/vabhu^──三佛的梵行不久住;拘樓孫Krakucchanda、拘那含牟尼Kanakamuni、迦葉Ka^s/yapa──三佛的梵行久住 [P178] 。原因在:專心于厭離,專心于現(xiàn)證,沒有廣為弟子說法,不為弟子制立學(xué)處,不立說波羅提木叉;這樣,佛與大弟子涅槃了,不同族姓的弟子們,梵行就會迅速的散滅,不能久住。反之,如為弟子廣說經(jīng)法,為弟子們制立學(xué)處,立說波羅提木叉;那末佛與大弟子去世了,不同族姓的弟子們,梵行還能長久存在,這是傳說制戒的因緣!刚ň米 够颉歌笮芯米 梗瑸獒屪鹫f法度生的崇高理想。要實現(xiàn)這一偉大理想,就非制立學(xué)處,說波羅提木叉不可。律中說:「有十事利益,故諸佛如來為諸弟子制戒,立說波羅提木叉」(3)。十利的內(nèi)容,各律微有出入,而都以「正法久住」或「梵行久住」為最高理想,今略為敘述。十種義利,可歸納為六項:一、和合義:『僧祇律』與『十誦律』,立「攝僧」、「極攝僧」二句;『四分律』等合為一句。和合僧伽,成為僧伽和集凝合的主力,就是學(xué)處與說波羅提木叉。正如國家的集成,成為億萬民眾向心力的,是憲法與公布的法律一樣。二。安樂義:『僧祇律』立「僧安樂」句;『四分律』等別立「喜」與「樂」為二句;『五分律』缺。大眾依學(xué)處而住,就能大眾喜樂。『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說:「令他歡喜,愛念敬重,共相親附,和合攝受,無諸違諍,一心同事,如水乳合」(4)。這充分說明了,和合才能安樂,安樂才能和合;而這都是依學(xué)處及說波羅提木叉而后能達(dá)成的。三、清凈義:在和樂的僧伽中,如有不知慚愧而違犯的,以僧伽的威力,依學(xué)處所制的而予以處分,使其出罪而還復(fù)清凈。有慚愧而向道精進(jìn)的,在大眾中,也能身心安樂的修行。僧伽如大冶 [P179] 洪爐,廢鐵也好,鐵砂也好,都冶煉為純凈的精鋼。這如社團(tuán)的分子健全,風(fēng)紀(jì)整肅一樣。四、外化義:這樣的和樂清凈的僧團(tuán),自然能引人發(fā)生信心,增長信心,佛法能更普及到社會去。五、內(nèi)證義:在這樣和樂清凈的僧伽中,比丘們更能精進(jìn)修行,得到離煩惱而解脫的圣證。六、究極理想義:如來「依法攝僧」,以「正法久住」或「梵行久住」為理想。唯有和樂清凈的僧團(tuán),才能外化而信仰普遍,內(nèi)證而賢圣不絕。「正法久住」的大理想,才能實現(xiàn)在人間。釋尊救世的大悲愿,依原始佛教說,佛法不能依賴佛與弟子們個人的修證,而唯有依于和樂清凈的僧伽。這是制律的意義所在,毗奈耶的價值所在,顯出了佛的大悲愿與大智慧!

  注【27-001】『毗尼母經(jīng)』卷七(大正二四?八四二上)。

  注【27-002】『摩訶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七中)!恒~鍱律』『經(jīng)分別』(南傳一?一一──一四)。『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一中──下)。『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九上──下)。

  注【27-003】『摩訶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八下)!恒~鍱律』『經(jīng)分別』(南傳一?三二)!簭浬橙亢王N宸致伞痪硪(大正二二?三中──下)。 『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0下)!菏b律』卷一(大正二三?一下)!焊菊f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二九中)。

  注【27-004】『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卷三五(大正二四?三八四上)。

  第二項 律典的集成與異議

  [P180]

  釋尊在世時,法與毗奈耶已經(jīng)分化了;在結(jié)集時,就結(jié)集為法(經(jīng))與毗奈耶(律)二部。結(jié)集sam!gi^ti是經(jīng)和合大眾的共同審定,確定是佛說,是佛制的;將一定的文句,編成部類次第而便于傳誦。為什么要結(jié)集?釋尊涅槃以后,不同地區(qū)、不同族姓的出家者,對于廣大的法義與律制,怎樣才能保持統(tǒng)一,是出家弟子們當(dāng)前的唯一大事。這就需要結(jié)集,法與律才有一定的準(zhǔn)繩。傳說王舍城Ra^jagr!ha舉行第一次結(jié)集大會,應(yīng)該是合理而可信的。當(dāng)時,由耆年摩訶迦葉Maha^ka^s/yapa領(lǐng)導(dǎo);律由優(yōu)波離Upa^li主持集出,法由阿難A^nanda主持集出,成為佛教界公認(rèn)的原始結(jié)集。

  優(yōu)波離結(jié)集的「律」,主要是稱為「戒經(jīng)」的「波羅提木叉」。出家弟子有了什么不合法,釋尊就制立「學(xué)處」(結(jié)戒),有一定的文句;弟子們傳誦憶持,再犯了就要接受處分。這是漸次制立的,在佛的晚年,有「百五十余」戒的傳說,如『阿毗達(dá)磨大毗婆沙論』卷四六(大正二七 ?二三八上)說:

  「佛栗氏子,如來在世,于佛法出家,是時已制過百五十學(xué)處,……說別解脫戒經(jīng)」。

  制戒百五十余的經(jīng)文,出于『增支部』「三集」(1)。『瑜伽師地論』也說:「依五犯聚及出五犯聚,說過一百五十學(xué)處」(2)。一百五十余學(xué)處,是依所犯的輕重次第而分為五部,就是波羅夷pa^ra^jika^、僧伽婆尸沙sam!gha^vas/es!a^、波逸提pa^yattika波羅提提舍尼 [P181] pratides/ani^ya、眾學(xué)sam%bahula-s/aiks!a。波逸提中,含有尼薩耆波逸提naih!sargika^-pa^yattika 及波逸提──二類。這是戒經(jīng)的原始組織。優(yōu)波離結(jié)集時,應(yīng)有所補(bǔ)充、考訂,可能為一百九十一戒,即四波羅夷,十三僧伽婆尸沙,三十尼薩耆波逸提,九十二波逸提,四波羅提舍尼,五十眾學(xué)法。到佛滅百年(一世紀(jì)) ,在毗舍離Vais/a^li^舉行第二次結(jié)集時,二不定法aniyata ──前三部的補(bǔ)充條款;七滅諍法adhikaran!as/amatha──僧伽處理諍事的辦法,應(yīng)已附入戒經(jīng),而成為二百零二戒(或綜合而減少二戒)(3)。這是原始結(jié)集的重點所在!學(xué)處的文句簡短,被稱為經(jīng)(修多羅su^tra)。此外,在原始結(jié)集的律典中,還有稱為「隨順法偈」,不違反于戒法的偈頌。當(dāng)結(jié)集時,僧團(tuán)內(nèi)所有的規(guī)制,如「受戒」、「安居」、「布薩」等制度;衣、食、住等規(guī)定;犯罪者的處分辦法,都是不成文法,而日常實行于僧團(tuán)之內(nèi)。對于這些,古人隨事類而標(biāo)立項目,將一項一項的事(包括僧事名稱的定義),編成偈頌(這是律的「祇夜」)。這些「隨順法偈」,為戒經(jīng)以外,一切僧伽制度的綱目,稱為摩得勒伽ma^t!rka^,意義為「母」、「本母」。依此標(biāo)目而略作解說,成為廣律中,稱為「犍度」khandhaka、「事」vastu 、「法」dharma部分的根原(4)。

  第二結(jié)集(佛滅一世紀(jì)內(nèi))到部派分化時,『波羅提木叉經(jīng)』已有了「分別」(稱為「經(jīng)分別」,或「波羅提木叉分別」,或「毗尼分別」):對一條條的戒,分別制戒的因緣,分別戒經(jīng) [P182] 的文句,分別犯與不犯。其主要部分,為各部廣律所公認(rèn)。那時,「法隨順偈」,已有了部分的類集。后來重律的部派,更進(jìn)一步的類集、整編,成為各種「犍度」(或稱為「法」,或稱為「事」)。

  律的結(jié)集,是必要的,但在原始結(jié)集時,比丘們傳說有不同的意見。在大會上,阿難傳達(dá)釋尊的遺命:「小小戒可舍」(5),引起了摩訶迦葉、優(yōu)波離等的呵斥。依『十誦律』等傳說,不是說舍就舍,而是「若僧一心和合籌量,放舍微細(xì)戒」(6)。小小戒,主要是有關(guān)衣、食、住、藥等生活細(xì)節(jié)。這些規(guī)制,與當(dāng)時的社會文化、經(jīng)濟(jì)生活有關(guān)。如時地變了,文化與經(jīng)濟(jì)生活不同了,那末由僧眾來共同籌商、決議,舍去不適用的(也應(yīng)該增些新的規(guī)制);實在是釋尊最明智的抉擇。但在重視小小戒的長老,如優(yōu)波離等,卻以為這是破壞戒法,便于為非作惡。結(jié)果,大迦葉出來中止討論,決定為:「若佛所不制,不應(yīng)妄制;若已制,不得有違。如佛所教,應(yīng)謹(jǐn)學(xué)之」(7)!從此,僧制被看作「放之四海而皆準(zhǔn),推之百世而可行」的,永恒不變的常法。但實際上不能不有所變動,大抵增加些可以通融的規(guī)定,不過非說是「佛說」不可。部派分化了,律制也多少不同了,都自以為佛制,使人無所適從。優(yōu)波離所代表的重律系,發(fā)展為上座部Sthavira ,對戒律是「輕重等持」的。重視律制是對的,但一成不變而難以適應(yīng),對律制是未必有利的!此外,重法的發(fā)展為大眾部Maha^sa^m!ghika,起初雖接受結(jié)集的律制,但態(tài)度大為通融 [P183] ,如『摩訶僧祇律』卷三二(大正二二?四九二上)說:

  「五凈法,如法如律隨喜,不如法律者應(yīng)遮。何等五?一、制限凈;二、方法凈;三、戒行凈;四、長老凈;五、風(fēng)俗凈」。

  「凈」,是沒有過失而可以受持的。大眾部所傳的「五凈」,意義不完全明了。但「戒行凈」與「長老凈」,是那一位戒行清凈的,那一位長老,他們曾這樣持,大家也就可以這樣持。這多少以佛弟子的行為為軌范,而不一定是出于佛制了!阜椒▋簟故菄羶,顯然是因地制宜。從大眾部分出的雞胤部Kukkut!ika:「隨宜覆身,隨宜飲食,隨宜住處,疾斷煩惱」(8)。將一切衣、食、住等制度,一切隨宜,不重小小戒而達(dá)到漠視「依法攝僧」的精神。初期大乘佛教者,不外乎繼承這一學(xué)風(fēng)而達(dá)到頂點,所以初期大乘佛教的極端者,不免于呵毀戒法的嫌疑!

  注【28-001】『增支部』「三集』(南傳一七?三七七、三七九──三八四)。

  注【28-002】『瑜伽師地論』卷八五(大正三0?七七二下)。

  注【28-003】參看拙作『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一四四──一四九、一七七──一七九)。

  注【28-004】參看拙作『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二八七──二九二) 。

  注【28-005】『摩訶僧祇律』卷三二(大正二二?四九二下)!恒~鍱律』『小品』(南傳四?四三0 ──四三一)!簭浬橙亢王N宸致伞痪砣(大正二二?一九一中)!核姆致伞痪砦逅(大正二二?九六七中)!菏b [P184] 律』卷六0(大正二三?四四九中)!焊菊f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卷三九(大正二四.四0五中)。

  注【28-006】『十誦律』卷六0(大正二三?四四九中)!号崮附(jīng)』卷四(大正二四.八一八中)。

  注【28-007】『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三0(大正二二?一九一下)。上座系諸律都相同。

  注【28-008】『三論玄義』(大正四五?九上) 。

  第二節(jié) 教內(nèi)對立的傾向

  第一項 出家與在家

  釋尊是出家的。釋尊教化的弟子,隨佛出家的極多。「依法攝僧」而成出家的僧伽sam!gha A出家的過著共同的集體生活,所以出家人所組成的僧伽,是有組織的生活共同體。在當(dāng)時,在家弟子是沒有組織的,與出家人不同。在佛法的擴(kuò)展與延續(xù)上,出家者是主要的推動者。出家者的佛教僧團(tuán),代表著佛教(然佛教是不限于出家的)。出家者過著乞求的生活,乞求的對象,是不限于信佛的,但在家佛弟子,有尊重供給出家佛弟子的義務(wù)。這一事實,形成了出家僧眾是宗教師,重于法施;而在家者為信眾,重于財施的相對形態(tài)。世間緣起法是有相對性的,相對的可以互助相成,也可以對立而分化。釋尊以后,在僧制確立,在家弟子尊敬供養(yǎng)出家眾的情況 [P185] 下,在家與出家者的差別,明顯的表現(xiàn)出來。

  依律制而成的出家僧,受在家弟子的尊敬、禮拜、供養(yǎng),僧眾有了優(yōu)越的地位。在家與出家,歸依三寶的理想是一致的,在修證上有什么差別嗎?一般說,在家者不能得究竟的阿羅漢 arhat。這是說,在修證上,出家者也是勝過在家者的,出家者有著優(yōu)越性。然北道派 Uttara^pathaka以為:在家者也可以成阿羅漢,與出家者平等平等。北道派的見解,是引證經(jīng)律的。如族姓子耶舍Yas/a,居士郁低迦Uttika,婆羅門青年斯特Setu,都是以在家身而得阿羅漢,可見阿羅漢不限于出家,應(yīng)有在家阿羅漢(1)!赫撌隆(銅鍱部論)引述北道派的見解,而加以責(zé)難!赫撌隆灰詾椋涸诩疑硎强梢缘冒⒘_漢的,但阿羅漢沒有在家生活的戀著,所以不可能再過在家的生活!簭浱m王問』依此而有所解說,如「在家得阿羅漢果,不出二途:即日出家,或般涅槃」(2)。這是說,得了阿羅漢果,不可能再過在家的生活,所以不是出家,就是涅槃(死)。這一解說,也是依據(jù)事實的。族姓子耶舍,在家身得到阿羅漢,不愿再過在家的生活,當(dāng)天就從佛出家,這是「即日出家」說,出于律部(3)。外道須跋陀羅Subhadra是佛的最后弟子,聽法就得了阿羅漢,知道釋尊快要入涅槃,他就先涅槃了,這是般涅槃?wù)f,如『游行經(jīng)』等說(4)。依原始佛教的經(jīng)、律來說,『彌蘭王問』所說,是正確的。北道派與『彌蘭王問』,都是根據(jù)事實而說。吳支謙(西元二二二──二五三)所譯的『惟曰雜難經(jīng)』,說到「人有居 [P186] 家得阿羅漢、阿那含、斯陀含、須陀洹者」(5)。在家阿羅漢說,很早就傳來中國了,不知與北道派有沒有關(guān)系!北道派,或說出于上座部Sthavira,或說屬于大眾部Maha^sa^m!ghika ;或說在北方,或說在頻陀耶山Vindhaya北。這一派的宗義,與案達(dá)羅派Andhraka相同的不少,也許是出于大眾部的。北道派的見解,可能是:某一地區(qū)的在家佛弟子,在精進(jìn)修行中,自覺不下于出家者,不能同意出家者優(yōu)越的舊說。這才發(fā)見在家者得阿羅漢果的事實,而作出在家阿羅漢的結(jié)論。然在古代的佛教環(huán)境中,得阿羅漢而停留于在家生活──夫婦聚居,從事家業(yè),聲色的享受,是沒有傳說的事實可證明的。北道派的「在家阿羅漢」說,引起近代學(xué)者的注意,特別是「在家佛教」的信仰者!涸诩野⒘_漢論』,引述原始佛教的圣典,企圖說明在家解脫,與出家的究竟解脫(阿羅漢)一致(6)。但所引文證,未必能達(dá)成這一目的(除非以為正法的現(xiàn)證,一得即究竟無余,沒有根性差別,沒有四果的次第深入)!

  在家與出家者,在佛教中的地位,是怎樣的呢?釋尊是出家者;出家者成立僧伽,受到在家者的尊敬,是不容懷疑的。然「僧伽」這一名詞,在律制中,是出家者集團(tuán),有「現(xiàn)前僧」、「四方僧」等。然在經(jīng)法中,僧伽的含義,就有些出入,如『雜阿含經(jīng)』卷三三(大正二?二三八上)說:

  「世尊弟子,善向、正向、直向、誠向,行隨順法,有向須陀洹、得須陀洹、向斯陀含、 [P187] 得斯陀含、向阿那含、得阿那含、向阿羅漢、得阿羅漢:此是四雙八輩賢圣,是名世尊弟子僧。凈戒具足、三昧具足、智慧具足、解脫具足、解脫知見具足;所應(yīng)奉迎、承事、供養(yǎng),為良福田」(7)。

  在律制中,僧伽是出家集團(tuán)。只要出家受具足戒,就成為僧伽一分子,受在家弟子的尊敬供養(yǎng)。然在經(jīng)法中,有「三念」、「六念」法門。其中「念僧」,僧是四雙八輩賢圣僧,是念成就戒、定、慧、解脫、解脫智見的無漏功德者。如出家而沒有達(dá)到「向須陀洹」,就不在所念以內(nèi)。反而在家弟子,如達(dá)到「向須陀洹」,雖沒有到達(dá)究竟解脫,也是念僧所攝,所以古有「勝義僧」的解說。換言之,在世俗的律制中,出了家就有崇高的地位,而在實質(zhì)上,在家賢圣勝過了凡庸的出家者。這是法義與律制間的異義。如歸依三寶,一般說是「歸比丘僧」(8)。其實,比丘是歸依的證明者,依現(xiàn)前的比丘而歸依于一切賢圣僧。但在世俗律制的過分強(qiáng)化中,似乎就是歸依凡圣的出家者了。

  (一分)在家的佛弟子,在原始佛教中,與僧伽的關(guān)系,相當(dāng)密切。波羅提木叉Pra^timoks!a 戒經(jīng)中,有「二不定法」,是各部律所一致的(9)。二不定的情形,非常特殊,與其他所制的學(xué)處s/iks!a^pada不同,是戒律的補(bǔ)充條款!付欢ā古c淫事有關(guān),如可以信賴的優(yōu)婆夷 upa^sika^,見比丘與女人在「屏處坐」,或單獨(dú)的顯露處坐。知道這是不合法的,但所犯的 [P188] 罪不定,可能是輕的,可能是重的。「可信優(yōu)婆夷」可以向僧眾舉發(fā),僧眾采信優(yōu)婆夷的證辭,應(yīng)對犯比丘詰問,處分!缚尚艃(yōu)婆夷」,是「見四真諦,不為(自)身、不為(他)人、不為利而作妄語」的(10),是見諦的圣者。這是僧伽得到在家弟子的助力,以維護(hù)僧伽的清凈(健全)!缚尚艃(yōu)婆夷」,是成立這一制度的當(dāng)時情形,「可信優(yōu)婆塞」upa^saka,當(dāng)然也是這樣的。而且,這是與淫事有關(guān)的,如殺、盜、大妄語,可信的在家弟子發(fā)見了,難道就不可以舉發(fā)嗎?這是原始僧團(tuán),得到在家者的助力,以維護(hù)僧伽清凈的實例。

  上座部系是重律的學(xué)派,大眾部系是重法的。上座部強(qiáng)化出家眾的優(yōu)越性,達(dá)到「僧事僧決」,與在家佛弟子無關(guān)的立場。如出家眾內(nèi)部發(fā)生諍執(zhí),造成對立,破壞了僧伽的和合,或可能破壞僧伽的和合。上座部系統(tǒng)的律部,都由僧伽自行設(shè)法來和合滅諍,不讓在家佛弟子顧問!菏b律』說到:「依恃官,恃白衣」(在家者)(11),為諍事難滅的原因,當(dāng)然不會讓在家佛弟子來協(xié)助。但大眾部的見解,恰好相反,如『摩訶僧祇律』卷一二(大正二二?三二八上)說:

  「當(dāng)求大德比丘共滅此事。若無大德比丘者,當(dāng)求多聞比丘。若無多聞?wù)撸?dāng)求阿練若比丘」。 「若無阿練若比丘者,當(dāng)求大勢力優(yōu)婆塞。彼諍比丘見優(yōu)婆塞已,心生慚愧,諍事易滅。若復(fù)無此優(yōu)婆塞者,當(dāng)求于王,若大臣有勢力者。彼諍比丘見此豪勢,心生敬畏,諍事易 [P189] 滅」。

  諍事,最好是僧伽自己解決。否則,就求大勢力的優(yōu)婆塞;或求助于國王與大臣。這與『十誦律』所說,恰好相反。制度是有利必有弊的,很難說那一種辦法更好。然『僧祇律』所說,應(yīng)該是僧團(tuán)的早期情形。傳說目犍連子帝須Moggaliputta tissa,得阿育王As/oka而息滅諍事,不正證明『僧祇律』所說嗎(12)?僧團(tuán)的清凈,要取得可信賴的在家弟子的助力。僧伽發(fā)生諍事,也要得在家佛弟子的助力。早期的出家大眾,與在家弟子的關(guān)系,是非常親和的。又如比丘,如不合理的得罪在家佛弟子,律制應(yīng)作「發(fā)喜羯磨」(或作「下意羯磨」,「遮不至白衣家羯磨」)(13),就是僧伽的意旨,要比丘去向在家者懺謝。出家者是應(yīng)該尊敬的,可信賴的優(yōu)婆塞、優(yōu)婆夷,也相當(dāng)?shù)氖艿阶鹬亍W猿黾覂?yōu)越性的一再強(qiáng)化,原始佛教那種四眾融和的精神,漸漸的消失了!與此對應(yīng)而起的「在家阿羅漢論」,相信是屬于大眾部系的。等到大乘興起,菩薩每以在家身分而出現(xiàn),并表示勝過了(聲聞)出家者,可說就是這種思想進(jìn)一步的發(fā)展。

  注【29-001】『論事』(南傳五七?三四二──三四四)。

  注【29-002】『彌蘭王問經(jīng)』(南傳五九下?四三)。

  注【29-003】『銅鍱律』『大品』(南傳三?三0──三二)!簭浬橙亢王N宸致伞痪硪晃(大正二二?一0五中)!核姆致伞痪砣(大正二二?七八九下──七九0上)。 『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破僧事』卷六(大正二 [P190] 四?一二九中)。

  注【29-004】『長阿含經(jīng)』卷四『游行經(jīng)』(大正一?二五中)!焊菊f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卷三八(大正二四?三九七上)。

  注【29-005】『惟曰雜難經(jīng)』(大正一七?六0五上)。

  注【29-006】藤田宏達(dá)『在家阿羅漢論』(結(jié)誠教授頌壽紀(jì)念佛教思想史論集六三──六六)。

  注【29-007】『雜阿含經(jīng)』卷二0(大正二?一四五中)!涸鲋Р俊弧噶(南傅二0?一一)。

  注【29-008】『雜阿含經(jīng)』卷四七(大正二?三四0中)。

  注【29-009】如『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二下──二三上)。

  注【29-010】『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三上)。

  注【29-011】『十誦律』卷四九(大正二三?三六二上)。

  注【29-012】參考龍口明生『對僧伽內(nèi)部抗?fàn)幵诩艺咧畱B(tài)度』(印度學(xué)佛教學(xué)研究二二卷二號九四五──九四八)。

  注【29-013】『銅鍱律』『小品』(南傳四?二二──三0)。『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二四(大正二二?一六三中── 一六四上)。『四分律』卷四四(大正二二?八九二中──八九三下)!耗υX僧祇律』卷二四(大正二二? 四二五上──四二六中)!菏b律』卷三一(大正二三?二二四中──二二五上)。

  第二項 男眾與女眾

  [P191]

  出家眾組成的僧伽sam!gha,男的名「比丘僧」bhiks!u-sam%gha,女的名「比丘尼僧」 bhiks!uni^-sam%yutta。比丘與比丘尼,是分別組合的,所以佛教有「二部僧」。信佛的在家男眾,名「優(yōu)婆塞」upa^saka,女的名「優(yōu)婆夷」upa^sika^。出家二眾,在家二眾,合為「四眾弟子」。佛法是平等的,然在律制中,女眾并不能得到平等的地位。女人出家,經(jīng)律一致的說(1):釋尊的姨母摩訶波阇波提Maha^praja^pati^,與眾多的釋種女子,到處追隨如來,求佛準(zhǔn)予出家,沒有得到釋尊的許可。阿難A^nanda代為向釋尊請求,準(zhǔn)許女人出家;讓女眾能證得第四果,是一項重要理由。釋尊終于答允了,佛教才有了比丘尼。這一事情,在釋尊涅槃不久,王舍城Ra^jagr!ha舉行結(jié)集大會,引起了問題。摩訶迦葉Maha^ka^s/yapa指責(zé)阿難,求佛度女人出家,是阿難的過失。當(dāng)時阿難是不認(rèn)為有過失的,但為了僧伽的和合,不愿引起糾紛,而向大眾表示懺悔。這件事是不尋常的!在古代男家長制的社會里,女人多少會受到輕視。有了女眾出家,與比丘眾是不可能沒有接觸的,增加了比丘僧的困擾。也許釋尊為此而多加考慮吧!但頭陀與持律的長老們,將發(fā)生的問題,一切歸咎于女眾出家,為此而責(zé)備阿難。在結(jié)集法會中,提出這一問題,可理解上座們對比丘尼的態(tài)度,更可以理解比丘尼地位低落的重要原因。

  在摩訶波阇波提出家的傳說中,摩訶波阇波提以奉行八尊法at!t!ha-garudhamma^為條件,所以有摩訶波阇波提以八尊法得戒的傳說;但大眾部Maha^sa^m!ghika與正量部Sam!miti^ya [P192] 所傳的不同(2)。八尊法,是比丘尼尊重比丘僧的八項規(guī)定。研究起來,八尊法之一的「犯尊法,于兩眾行半月摩那埵」,是違犯「尊法」的處分條款!缸鸱ā沟脑瓌t,是尊重比丘僧!赴俗鸱ā怪杏兴捻椧(guī)定,是各部律所一致的,如:

  1.于兩眾中受具足。 2.半月從比丘僧請教誡?問布薩。 3.不得無比丘住處住(安居)。 4.安居已,于兩眾行自恣。

  比丘尼平日雖過著自治的修道生活,但某些重要事項,卻非依比丘僧不可。如一、女眾出家,在比丘尼僧中受具足戒,還要「即日」到比丘僧中去受戒,所以稱為「二部受戒」。這是說,女眾出家受戒,要經(jīng)過比丘僧的重行審核,才能完成出家受戒手續(xù)。如發(fā)現(xiàn)不合法,就可以否決,受戒不成就。二、律制:半月半月布薩說戒,比丘尼不但在比丘尼僧中布薩,還要派人到比丘僧中去,「請教誡」,「問布薩」。請教誡,是請求比丘僧,推選比丘到比丘尼處,說法教誡。問布薩,是自己布薩清凈了,還要向比丘僧報告:比丘尼如法清凈。三、律制:每年要三月安居。比丘尼安居,一定要住在附近有比丘的地方,才能請求教誡。四、安居結(jié)束了,律制要舉行「自恣」。「自恣」是自己請求別人,盡量舉發(fā)自己的過失,這才能依法懺悔,得到清凈。比丘尼 [P193] 在比丘尼僧中「自恣」;第二天,一定要到比丘僧中,舉行「自恣」,請求比丘僧指示糾正。這四項,是「尊法」的具體措施。一般比丘尼,總不免知識低、感情重、組織力差(這是古代的一般情形)。要他們遵行律制,過著集團(tuán)生活,如法清凈,是有點困難的。所以制定「尊法」,尊重比丘僧,接受比丘僧的教育與監(jiān)護(hù)。在比丘僧來說,這是為了比丘尼僧的和樂清凈,而負(fù)起道義上的監(jiān)護(hù)義務(wù)。如比丘尼獨(dú)行其是,故意不受比丘僧的攝導(dǎo),就是「犯尊法」,處分是相當(dāng)重的!「八尊法」的另三則,是:「受具百歲,應(yīng)迎禮新受具比丘」!覆坏煤橇R比丘」!覆坏(舉)說比丘罪」。這是禮貌上的尊敬?傊赴俗鸱ā乖从诒惹鹉岬摹缸鸱ā供ぉぷ鹬乇惹鹕。是將尊重比丘僧的事例(前四則),禮貌上的尊敬,及舊有的「犯尊法」的處分法,合組為「八尊法」。但這么一來,八項都是「尊法」,犯了都應(yīng)該「半月于兩眾行摩那埵」,那就未免過分苛刻(事實上窒礙難行,后來都作為「波逸提」罪)!從釋尊涅槃后,摩訶迦葉等上座比丘,對比丘尼出家所持的厭惡情緒,可以想見從「尊法」而集成「八尊法」的目的!缸鸱ā挂巡皇菍Ρ惹鹉釕(yīng)有的監(jiān)護(hù)(是否如法)與教育,而成為對比丘尼的嚴(yán)加管理,造成比丘對比丘尼的權(quán)威(3)。

  上座們對比丘尼的嚴(yán)加管制,從比丘尼的「戒經(jīng)」──波羅提木叉pra^timoks!a中,也可以體會出來。比丘的「戒經(jīng)」,是原始結(jié)集所論定的。雖經(jīng)長期的傳誦,部派的分化,而「眾學(xué) [P194] 法」以外的戒條,還是大致相同。比丘尼的「戒經(jīng)」,情形大為不同,如『摩訶僧祇律』,尼戒共二七七戒;尼眾的不共戒,僅一0七戒!何宸致伞还踩呔沤洌还步溥_(dá)一七五戒(4)。依正量部所傳而論,比丘尼不共戒九九,那總數(shù)不過二五四戒(5)。各部的出入,是那么大!原來比丘尼律,是比丘持律者所集成的。因各部派對尼眾的態(tài)度不同,繁簡也大大不同?傊,釋尊涅槃后,上座比丘領(lǐng)導(dǎo)下的佛教,對比丘尼加嚴(yán)約束,是明顯的事。釋尊在世,出家的女眾,也是人才濟(jì)濟(jì)。如「持律第一」缽咤左啰Pat!aca^ra^,「說法第一」達(dá)摩提那(Dharmadinna^,或譯作法樂)(6)等。達(dá)摩提那的論究法義,編入『中阿含經(jīng)』(7),成為原始佛教的圣典之一。自受到比丘僧的嚴(yán)格管制,逐漸消沈了。結(jié)果,以上座部自居的赤銅鍱部Ta^mras/a^t!i^ya,就是流傳于錫蘭、緬甸、泰國等佛教,比丘尼早已絕跡了!

  經(jīng)與律,都是比丘眾結(jié)集的。說到有關(guān)淫欲的過失,每極力的丑化女人。又經(jīng)中說:女人有五礙(五種不可能):佛、輪王、梵王、魔、帝釋,是女人所不能,而唯是男人所可能做的(8)。這些,在一般女眾的心理中,會引起深刻的自卑感,自愿處于低下的地位。女人在現(xiàn)實社會中的不平等,是釋尊所要考慮的。結(jié)果,制立「尊法」:比丘尼尊重比丘僧,而比丘負(fù)起監(jiān)護(hù)與教育的義務(wù)。這是啟發(fā)而誘導(dǎo)向上,不是輕視與壓制的。女眾可以出家,只因在佛法的修證中,與比丘(男)眾是沒有什么差別的。有一位美貌的青年,對蘇摩Soma比丘尼說:圣人所安住的 [P195] 境界,不是女人的智慧所能得的。蘇摩尼對他說:「心入于正受,女形復(fù)何為!智或(疑「慧」)若生已,逮得無上法」(9)。女性對于佛法的修證,有什么障礙呢!這是佛世比丘尼的見地。在大乘法中,以女人身分,與上座比丘們,論究男女平等的勝義,可說是釋尊時代精神的復(fù)活!

  注【30-001】『中阿含經(jīng)』卷二八『瞿曇彌經(jīng)』(大正一?六0五上──六0七中)!涸鲋Р俊弧赴思(南傳二一?一九四──二0二)。『銅鍱律』『小品』(南傳四?三七八──三八二)。『摩訶僧祇律』卷三0(大正二二 ?四七一上)!簭浬橙亢王N宸致伞痪矶(大正二二?一八五中)!核姆致伞痪硭陌(大正二二?九二二下)。『十誦律』卷四0(大正二三?二九0下)。

  注【30-002】拙作『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四0七)。

  注【30-003】關(guān)于八尊(敬)法,如拙作『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所說(四0一──四一二)。

  注【30-004】拙作『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四一四)。

  注【30-005】同書(四二八)。

  注【30-006】『增支部』「一集」(南傳一七?三六)!涸鲆及⒑(jīng)』卷三(大正二?五五九上)。

  注【30-007】『中阿含經(jīng)』卷五八『法樂比丘尼經(jīng)』(大正一?七八八上──七九0中)!褐胁俊(四四)『有明小經(jīng)』(南傳一0?二二──三0)。

  注【30-008】『中阿含經(jīng)』卷二八『瞿曇彌經(jīng)』(大正一?六0七中)!涸鲋Р俊弧敢患(南傳一七?四0──四一)。 [P196]

  注【30-009】『雜阿含經(jīng)』卷四五(大正二?三二六中)。『別譯雜阿含經(jīng)』卷一二(大正二?四五四上)!合鄳(yīng)部』「比丘尼相應(yīng)」(南傳一二?二二0──二二一)。

  第三項 耆年與少壯

  佛教僧團(tuán)中,不問種姓的尊卑,年齡的大小,也不依學(xué)問與修證的高低為次第,而以先出家受具足的為上座Sthavira,受到后出家者的尊敬。如『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六上)說:

  「先出家(受具)者,應(yīng)受禮、起迎、合掌、低頭、恭敬。先出家者,應(yīng)作上座:應(yīng)先受請、先坐、先取水、先受食」(1)。

  僧眾出外時,先出家(受具)的上座,總是走在前面,坐高位,先受供養(yǎng)。在平時,也受到后出家者的恭敬禮拜。所以出家受具時,一定要記住年月日時,以便分別彼此間的先后次第。從受具起,到了每年的自恣日,增加一歲,稱為「受歲」。一年一年的歲數(shù),就是一般所說的「戒臘」。這是佛教敬老(依受具年齡)制度,于是產(chǎn)生上座制。起初,只是在種種集會中,先出家的為上座,所以有第一上座、第二上座等名稱。后來依年資來分別,或說「十夏」以上為上座(2) ;或說二十臘以上的稱為上座(3)。上座,第一上座等,總是耆年大德,受到僧團(tuán)內(nèi)部的尊敬。 [P197]

  傳說七百結(jié)集時的代表們,都是年齡極高的。錫蘭所傳的「五師」,也都是老上座。可見佛滅以后,佛教由上座們領(lǐng)導(dǎo);上座們的意見,也受到一般的尊重。但依律所制,不只是「尊上座」,也是「重僧伽」。所以如有了異議,而需要取決多數(shù)時,上座們到底是少數(shù),不免要減色了!在部派分裂時,重上座的長老派,就名為上座部Sthavira;多數(shù)的就稱為大眾部 Maha^sa^m!ghika^。如『阿毗達(dá)磨大毗婆沙論』卷九九(大正二七?五一一下)說:

  「賢圣朋內(nèi),耆年雖多而僧?dāng)?shù)少;大天朋內(nèi),耆年雖少而眾數(shù)多。……遂分二部:一上座部,二大眾部』。

  『舍利弗問經(jīng)』(大正二四?九00中)也說:

  「學(xué)舊(律)者多,從以為名,為摩訶僧祇也。學(xué)新者少而是上座,從上座為名,為他俾羅也」。

  『大毗婆沙論』是上座部系,『舍利弗問經(jīng)』是大眾部系,雖所說的事由不同,而對二部立名,卻有共同性,那就是:上座部以上座為主,是少數(shù);大眾部「耆年雖少而眾數(shù)多」,無疑是中座、下座們的多數(shù)。所以二部分立時,大眾部為多數(shù)的少壯,上座部為少數(shù)的耆年。這一差別,是近代學(xué)者所能同意的。佛教一向在上座們的指導(dǎo)下,而現(xiàn)在多數(shù)的少壯者起來,分庭抗禮,這確是佛教史上的大事。說起來,上座們是有長處的。老成持重,重傳承,多經(jīng)驗,使佛教在安 [P198] 定中成長。不過過于保守,對新環(huán)境的適應(yīng)力,不免差一些。少壯者的見解,可能是錯誤,或者不夠成熟,但純真而富于活力,容易適應(yīng)新的境遇。上座們重事相,少壯者富于想象。從緣起的世間來說,應(yīng)該是各有所長,也各有所短的。

  中國舊傳律分五部說。五部是:摩訶僧祇,曇無屈多迦Dharmaguptaka、薩婆多Sarva^stiva^din 、迦葉惟Ka^s/yapi^ya、彌沙塞Mahi^s/a^saka。這是『舍利弗問經(jīng)』與『大比丘三千威儀』所說的(4)!捍筇莆饔蛴洝灰舱f烏仗那Udya^na有此五部(5),可見是曾經(jīng)流行在北方的部派。五部,在三大系中,是大眾、說一切有,及分別說部Vibhajyava^din所分出的三部!荷崂柦(jīng)』以為:『摩訶僧祇,其味純正;其余部中,如被添(水的)甘露」 (6),這是大眾部的立場。此外,有另一五部說,如『大方等大集經(jīng)』卷二二『虛空目分』(大正一三?一五九上──中)說:

  『曇摩!5鵋多,薩婆帝婆,迦葉毗,彌沙塞,婆蹉富羅!肝夷鶚労螅抑T弟子,受持如來十二部經(jīng),讀誦書寫,廣博遍覽五部經(jīng)書,是故名為摩訶僧祇。善男子!如是五部雖各別異,而皆不妨諸佛法界及大涅槃」。

  婆蹉富羅Va^tsi^putri^ya,是犢子部。五部是各別異說的;摩訶僧祇「廣博遍覽五部經(jīng)書」,在五部以外,能含容五部,正是大乘的特色。鳩摩羅什Kuma^raji^va所譯的『佛藏經(jīng)』 [P199] ,也有類似的說明,如卷中(大正一五?七九0上──中)說:

  「一味僧寶,分為五部。……斗事:五分事,念念滅事,一切有事,有我事,有所得事。 ……爾時,世間年少比丘,多有利根,……喜樂難問推求佛法第一實義」。 「爾時,增上慢者,魔所迷惑,但求活命;實是凡夫,自稱羅漢」。

  五部,都是斗諍事。其中,「五分」是化地部的五分律;「說一切有」是薩婆多部;「有我」是犢子部。經(jīng)中所說五部(五事),大致與『大集經(jīng)』說相合。而「年少利根」,「推求第一實義」的,是五部以外的,與摩訶僧祇部相當(dāng)。不過在大乘興起時,年少利根的是「人眾既少,勢力亦弱」的少數(shù)。大乘,在傳統(tǒng)的部派佛教(多數(shù))中,大眾部內(nèi)的年少利根者宏傳出來。大乘佛教的興起,情形是復(fù)雜的,但少分推求實義的年少比丘,應(yīng)該是重要的一流。大乘經(jīng)中,菩薩以童子、童女身分而說法的,不在少數(shù)。如『華嚴(yán)經(jīng)』『入法界品』,文殊師利童子Man~jus/ri^kuma^rabhu^ta 教化善財Sudhana童子。舍利弗S/a^riputra的弟子六千人,受文殊教化而入大乘的,「皆新出家」(7)。這表示了,佛教在發(fā)展中,青年與大乘有關(guān),而耆年代表了傳統(tǒng)的部派佛教。

  注【31-001】參看『銅鍱律』『小品』(南傳四?二四六──二四八)。『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二一上)!核姆致伞痪砦澹(大正二二?九三九下──九四0上)!菏b律』卷三四(大正二三?二四二 [P200] 中──下)。

  注【31-002】『南海寄歸內(nèi)法傳』卷三(大正五四?二二0上)。

  注【31-003】『毗尼母經(jīng)』卷六(大正二四?八三五上)。

  注【31-004】『舍利弗問經(jīng)』(大正二四?九00下)!捍蟊惹鹑䞍x』(大正二四?九二五下──九二六上)。

  注【31-005】『大唐西域記』卷三(大正五一?八八二中)。

  注【31-006】『舍利弗問經(jīng)』(大正二四?九00下)。

  注【31-007】『大方廣佛華嚴(yán)經(jīng)』卷四五(大正九?六八六下)。

  第四項 阿蘭若比丘與(近)聚落比丘

  在律制發(fā)展中,出家的比丘(以比丘為主來說),有「阿蘭若比丘」、「聚落比丘」二大類。阿蘭若aran!ya,是沒有喧囂煩雜的閑靜處:是多人共住──村、邑、城市以外的曠野。印度宗教,自奧義書Upanis!ad以來,婆羅門晚年修行的地方,就是「阿蘭若處」,所以被稱為阿蘭若者aran!yaka。佛教的出家者,起初也是以阿蘭若為住處的。后來,佛教界規(guī)定為:阿蘭若處,離村落五百弓(1)?傊锹牪坏饺诵髧桃舻牡胤。聚落gra^ma,就是村落。印度古代的聚落,是四周圍繞著垣墻、籬柵、水溝的(當(dāng)然有例外)(2)!荷埔娐膳派场徽f: [P201]

  「有市故名聚落,……無市名為村」(3)。這是分為二類:有市鎮(zhèn)的叫聚落,沒有市鎮(zhèn)的叫村。不過現(xiàn)在所要說的「聚落」,是廣義的,代表村落、市鎮(zhèn)、城邑,一切多人共住的地方。

  試從「四圣種」carva^ra-a^ryavam!s/a^說起。四圣種是:隨所得衣服喜足;隨所得飲食喜足;隨所得房舍喜足;欲斷樂斷,欲修樂修(4)。依著這四項去實行,就能成為圣者的種姓,所以稱為「圣種」。前三項,是衣、食、住──日常必需的物質(zhì)生活。出家人應(yīng)該隨所能得到的,心里歡喜滿足,不失望,不貪求多量、精美與舒適。第四「欲斷樂斷,欲修樂修」,是為道的精誠。斷不善法,修善法;或斷五取蘊(yùn),修得涅槃,出家人為此而愿欲、愛好,精進(jìn)于圣道的實行。這四項,是出家人對維持生存的物資,及實現(xiàn)解脫的修斷,應(yīng)有的根本觀念。惟有這樣,才能達(dá)成出家的崇高志愿。

  律制又有「四依」catva^ra-nissaya^,是受具足時所受的,內(nèi)容為(5):

  糞掃衣pam%suku^la

  常乞食pin!d!a-pa^tika

  樹下住rukkha-mu^lika

  陳棄藥pu^timuttabhesajja

  「四依」,其實就是「四圣種」,『僧祇律』說:「依此四圣種,當(dāng)隨順學(xué)」(6)!稱四依為 [P202] 四圣種,足以說明四依是依四圣種而轉(zhuǎn)化來的。『長部』的『等誦(結(jié)集)經(jīng)』,立四圣種,而『長阿含』的『眾集經(jīng)』,就稱第四為「病瘦醫(yī)藥」(7)。所以,「四依」是除去第四圣種,而改為「陳棄藥」,作為出家者不能再簡仆的生活標(biāo)準(zhǔn)。其中「糞掃衣」,是別人不要而丟棄的舊布,可能是破爛的。在垃圾(即糞掃)中,路邊、冢間,檢些世人所遺棄了的舊布,洗干凈了,再縫成整幅,著在身上(印度人的服式,就是這樣的)。糞掃衣,是從衣服的來源得名的。其后,釋尊制定「三衣」,那是為了保護(hù)體溫的必要,認(rèn)為有了三件衣服就夠了,所以有「但三衣」的名目。三衣(各有名稱) ,一般稱之為「袈裟」kas!a^ya,是雜染色的意思。三衣制成田畦形,用長短不等形的布,縫合而成。雜染色與田塊形,保持了原始糞掃衣的特征。外道所穿的草葉衣、樹皮衣、馬尾衣,或一絲不掛的天衣,是釋尊所禁止的!赋F蚴场,是每天的飲食,要從每天的乞化中得來(不準(zhǔn)食隔宿食,有適應(yīng)熱帶地區(qū)的衛(wèi)生意義),不準(zhǔn)自己營生。摩訶迦葉 Maha^ka^s/yapa(8)或摩訶迦羅Maha^ka^l!a,曾檢拾遺棄的食品充饑,為釋尊所呵斥(9)!笜湎伦梗亲P處,不住房舍而在野外的大樹下住!戈悧壦帯,各部律的解說不一。總之,能治病就可以,不求藥品的新鮮、高貴。這一生活準(zhǔn)繩,大抵是釋尊早年所實行的。釋尊離了家,穿著沙門穿過的袈裟;飲食都從乞食而來。坐臥都在林野,如在菩提樹下成佛;成佛以后,七七日都在樹下住。釋尊是這樣,早期比丘們的住處,也大致是這樣。受了竹園Kalandaka-ven!urana [P203] 以后,還是住在園中的樹下。進(jìn)一層說,這是當(dāng)時沙門的一般生活情況,釋尊只是隨順習(xí)俗而已。不過,當(dāng)時的極端苦行者,或穿樹皮衣、草葉衣,或者裸體。不乞食而只檢些根果,或被遺棄的祭品充饑。有的服氣、飲水,也有食穢的。夏天暴露在太陽下,冬天臥在冰上;或睡在荊棘上、砂礫上。病了不服藥。這些極端的苦行,為釋尊所不取;無論怎樣精苦,以能維持身心的正常為原則。

  「四依」,在釋尊時代,是有悠久普遍性的,為一般沙門的生活方式。釋尊適應(yīng)世俗,起初也大致相近,只是不采取那些極端的苦行。釋尊在世,釋尊涅槃以后,佛教的出家眾,羨慕這種生活方式的,著實不少,被稱為「頭陀行」dhu^ta-gun!a。「頭陀」,是修治身心,陶練煩惱的意思(或譯作「抖擻」)。在原始的經(jīng)律中,本沒有「十二頭陀」說。如『雜阿含經(jīng)』說到:波利耶Pa^t!heyya聚落比丘,修「阿練若行、糞掃衣、乞食」(10),也只是衣、食、住──三類。大迦葉所贊嘆的,也只是這三類(11)。但與此相當(dāng)?shù)摹合鄳?yīng)部』,就加上「但三衣」,成為四頭陀行了(12)。后起的『增壹阿含經(jīng)』,就說到十二支(13)?傊,起初是三支,后來有四支、八支、九支、十二支、十三支、十六支等異說(14)。這里,且依「十二頭陀行」(15)說。十二支,還只是三類:

  「衣」:糞掃衣?但三衣 [P204] 「食」:常乞食?次第乞食?受一食法?節(jié)量食?中后不飲漿 「住」:阿蘭若處住?冢間住?樹下住?露地坐?但坐不臥

  衣服方面:「糞掃衣」而外,更受佛制的「但三衣」,不得有多余的衣服。飲食方面:「常乞食」,還要「次第乞」,不能為了貧富,為了信不信佛法,不按次第而作選擇性的乞食,名為「平等乞食」。「受一食法」,每天只日中一餐(有的改作「一坐食」)。「節(jié)量食」,應(yīng)該節(jié)省些,不能吃得過飽。如盡量大吃,那「一食」制就毫無意義了!钢泻蟛伙嫕{」:漿,主要是果汁(要沒有酒色酒味的才是漿),石蜜(冰糖)也可以作漿(16)。「日中」以后,不得飲用一切漿,只許可飲水(唐代禪者,許可飲茶)。坐臥處方面:「阿蘭若處住」,是住在沒有囂雜聲音的林野!岗ig」是墓地,尸骨狼藉,是適于修習(xí)不凈觀的地方!笜湎伦 梗亲钜话愕!嘎兜刈,不在檐下、樹下。但冢間、樹下等住處,是平時的,在「安居」期中,也容許住在有覆蓋的地方,因為是雨季!傅慌P」,就是「!6虎不著席」。不是沒有睡(人是不能不睡的),而只是沒有躺下來睡,不會昏睡,容易警覺。這一支,在其他的傳說中是沒有的。

  依古代沙門生活而來的,嚴(yán)格持行的,是「頭陀行」。釋尊「依法攝僧」,漸漸的制定「律儀行」。律中所制的,在衣、食、住的生活方式上,與頭陀行有相當(dāng)大的差別。律制是適應(yīng)多方面,而有較大伸縮性的。如「衣服」:在來源方面,撿拾得來的糞掃衣之外,釋尊許可受用 [P205] gr!hapati-ci^vara。這個字,『僧祇律』與日本譯的南傳『律藏』,譯為「居士衣」(17);『五分律』譯作「家」(主)衣」(18);『十誦律』譯作「居士施衣」(19);『四分律』作「檀越施衣」(20)──這是接受在家信者布施的衣。在家人所布施的,雖品質(zhì)有高低,而總是新的,顏色也會好些。布施的是布(或是布值),制成三衣,雖加上染色,比起糞掃衣來,那要整潔多了!在數(shù)量方面,不只是「但三衣」(比丘尼五衣) ,也允許有「長衣」atireka-ci^vara,長衣是超過應(yīng)有的(三衣)標(biāo)準(zhǔn)以上的,多余的衣服。古代經(jīng)濟(jì)是不寬裕的,比丘們的衣服,得來不易。如意外的破壞了 ,遺失了,水沒、火燒,急著要求得衣服,并不容易,所以容許有「長衣」。但三衣以外的「長衣」,是不能保有「十日」以上的。在「十日」以前,可以行「凈施」。就是將「長衣」布施給另一比丘,那位比丘接受了,隨即交還他保管使用。「凈施」,是以布施的方式,許可持有。如超過了「十日」,沒有凈施,那就犯「舍墮」罪。衣服要舍給僧伽(歸公),還要在僧中懺悔;不過僧伽多數(shù)會將衣交還他保管使用。這種制度,「舍」而并沒有舍掉,「施」也沒有施出去,似乎有點虛偽。然依律制的意義,超過標(biāo)準(zhǔn)以上的衣服,在法理上,沒有所有權(quán),只有保管使用權(quán)。在事實上,凡是「長衣」,必須公開的讓別人知道,不準(zhǔn)許偷偷的私蓄。運(yùn)用這一制度,在「少欲知足」的僧團(tuán)里,不得已而保有「長衣」,也不好意思太多的蓄積了!「飲食」,各部「戒經(jīng)」的「波逸提」pa^tayantika^中,制有飲食戒十一條(21),可說夠嚴(yán)格的,但也有方便。平 [P206] 時,如沒有吃飽,可以作「殘食法」而再吃。在「日中一食」前,也可以受用「早食」。在迦絺那衣kat!hina沒有舍的期間,可以應(yīng)信者的請求而吃了再吃(「處處食」),也可以受別眾請食。不過,過了中午不食,不吃隔宿的飯食,在印度是始終奉行的。

  說到「住處」,由于律制有(姑且通俗的稱為)寺院的建立,漸演化為寺院中心的佛教,對初期佛教的生活方式來說,有了大幅度的變化。比丘們早期的「坐臥處」,如『五分律』說:「阿練若處、山巖、樹下、露地、冢間,是我住處」(22)。依古代的習(xí)俗,也有住神祠──支提耶 Caitya的,也有住簡陋小屋的。如「盜戒」的因緣中,說到檀尼迦Dhanika^一再建筑草舍,卻都被牧牛人拆走了。舍牢浮伽S/arabhan!ga用碎葦來作葦屋(23)。印度的氣候炎熱,古代修行者,都住在這些地方。等到雨季來了,才住到有覆蓋的地方。這種佛教比丘們的早期生活,在佛法的開展中,漸漸演進(jìn)到寺院住的生活。寺院住、僧中住的生活漸漸盛行,「頭陀行」者就相對的減少了。后來,阿練若比丘都是住在小屋中的;樹下住者,住在房屋外的樹下;露地坐者,坐在屋外或屋內(nèi)庭院的露地:與早期的「頭陀行」,也大大不同了。通俗所稱的寺院,原語為僧伽藍(lán)sam!gha^ra^ma、毗訶羅viha^ra。阿藍(lán)摩a^ra^ma,譯為「園」,有游樂處的意思。本來是私人的園林,在園林中建筑房屋,作為僧眾的住處,所以稱為「僧伽藍(lán)」!妇帷,音譯為毗訶羅,是游履──住處。在后來,習(xí)慣上是大寺院的稱呼。僧伽藍(lán)與精舍,實質(zhì)上沒有 [P207] 多大差別,可能是建筑在園林中,或不在園林中而已。比丘們住在樹下、露地,雖說專心修道,「置死生于度外」,但并不是理想的。如暴露在日光下,風(fēng)雨中;受到蚊、蛇、惡獸的侵害。如住在房屋內(nèi),不是更好嗎?古代人類,正就是這樣進(jìn)化而來的。比丘們所住的房屋,傳說最初接受房屋的布施,是王舍城的一位長者,建了六十僧坊(或精舍)(24),這應(yīng)該是小型的(一人一間)。依「戒經(jīng)」所說,比丘為了個人居住而乞化的,或是有施主要建大房(精舍),都是許可的。但要經(jīng)過僧伽的同意;如為自己乞求作房屋,那是不能太大的。依律制,四人以上,稱為「僧伽」。僧伽藍(lán)與大型精舍的建立,應(yīng)該與社會的經(jīng)濟(jì)繁榮,出家眾的增多有關(guān)。從經(jīng)律中所見到的,如舍衛(wèi)城S/ra^vasti^東的東園鹿子母堂Pu^rva$ra^ma-mr!ga^rama^tr!-pra^sa^da,是富商毘舍佉鹿子母Vis/a^kha^-mr!ga^rama^tr!所建的;城內(nèi)有波斯匿王Prasenajit的王園Ra^jaka^ra^ma ;城南有須達(dá)多Sudatta長者布施的祇樹給孤獨(dú)園Jetavana$na^thapin!d!adasya$ra^ma C拘睒彌Kaus/a^mbi^有瞿史羅Ghos!ila長者所施的瞿史羅園Ghos!ila$ra^ma。王舍城有頻婆娑羅王Bimbisa^ra所施的竹園。這些佛世的大寺院,都是得到國王、大富長者的支持。出家眾多了,有隨從釋尊修習(xí)的需要,于是出現(xiàn)了大寺院。這可能以祇園為最早,最有名,傳說舍利弗S/a^riputra是當(dāng)時建筑的指導(dǎo)者(25)。自從有了寺院,住在寺院的比丘,對樹下、冢間、露地,雖還是經(jīng)常到那些地方去修行,但是住在寺院,不能說是樹下住、露地坐、冢間住的「 [P208] 頭陀行」了。有了多數(shù)人共住的寺院,住在里面,不再是原來的獨(dú)住ekaviha^rin,而是在大眾(僧伽)中住。有了多數(shù)人共住,就有種種事,于是「知僧事」的僧職,也由大眾推選而產(chǎn)生出來。起初,還保持「安居」以后,到各處去游行,不得長期定住一地的習(xí)俗。但有了僧寺、僧物(公物),要有人在寺管理,不能離去,漸漸的成為「常住比丘」。對于新來的,稱為「舊(住)比丘」。寺院成立了,逢到布薩pos!adha的日子,及「安居」終了,信眾們都來聽法,受戒、布施,形成定期的法會。依律而住的比丘們,過著寺院的集體生活,使佛法更廣大的開展起來。為了實現(xiàn)「正法久住」的理想,以寺院為佛教中心,是更契合于釋尊的精神,不過寺院制成立,多數(shù)人住在一起,制度越來越重要。如偏重制度,會有形式上發(fā)展而品質(zhì)反而低落的可能。在大乘佛法興起中,對偏重形式的比丘們,很有一些批評。但印度大乘佛法的興盛,還是不能不依賴律制的寺院。

  佛教初期,沿用當(dāng)時的一般生活方式,并無嚴(yán)格標(biāo)準(zhǔn)。如「日中一食」,是后來才制定的,賢護(hù)Bhadrapa^la比丘因此而好久沒有來見佛(26)。如額鞞As/vajit與分那婆Punarvasu 在吉羅Kit!a^giri的作風(fēng),與一般的沙門行,嚴(yán)重的不合(27)。釋尊是順應(yīng)一般的需要而次第的成立制度,但不是絕對的,而有寬容的適應(yīng)性。等到寺院成立了,大眾都過著共住的生活,于是漸形成「阿蘭若比丘」、「聚落比丘」──二類。這是發(fā)展所成,因地區(qū)與時代的先后而并不完 [P209] 全相同,這不過大體的分類而已。說到聚落與阿蘭若,律中有二類解說。一是世俗的分別:如「盜戒」所說的「聚落」與「空閑處」──「阿蘭若」,或以聚落的墻柵等為界,墻柵以內(nèi)是「聚落」,墻柵以外,就是「空閑處」(28);蚍譃槿簤诺纫詢(nèi),是「聚落」。從墻柵(沒有墻柵的是門口)投一塊石頭出去,從「聚落」到石頭所能到達(dá)的地方,是「聚落界」,或譯作「聚落勢分」、「聚落所行處」。投石(或說「一箭」)所能及的地方,多也不過十丈吧!也就是聚落四周約十丈以外,是「空閑處」(29)。二是佛教制度的解說:「聚落」(城邑),離城邑聚落五百弓(這五百弓是沒有人住的)以外,名為「阿蘭若住處」(30);阿蘭若住處,是比丘們所住的地方。離聚落五百弓,一弓約六、七尺長,五百弓約二里(或二里多些)。這也是三分的:聚落,中間五百弓,阿蘭若住處。離聚落五百弓,聽不到聚落中的大鼓聲,或大牛的吼聲,才是阿蘭若處。依「戒經(jīng)」,「非時入聚落」,是不許可的,可見比丘們不是住在聚落中,而是住在阿蘭若處的。依這個意義,無論是個人住,二、三人住,或四人(十人,數(shù)十人,數(shù)百人,數(shù)千人)以上共住的,都可說是住阿蘭若處;不過四人以上,在僧伽藍(lán)中住,稱為僧伽藍(lán)比丘。

  比丘們的住處,漸漸的變好。從「阿蘭若住處」,移向「近聚落住處」,更向「聚落中」住。這一情形,『十誦律』、『摩訶僧祇律』、『五分律』,表示得非常明白。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 的『十誦律』「毗尼誦」,是律的摩得勒伽ma^t!rka^,說到「阿蘭若法」,「阿蘭 [P210] 若上座法」;「近聚落住法」,「近聚落住上座法」(31)。與「毗尼誦」相當(dāng)?shù)摹核_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作「阿練若比丘」,「阿練若上座」;「聚落」,「聚落中上座」(32)。一作「近聚落住」,一作「聚落中」,可看作從「近聚落住」,發(fā)展到「聚落中」住的過程!何宸致伞灰舱f到:「阿練若處比丘」,「有諸比丘近聚落住」(33)。「近聚落住」,就是住在「聚落」與「阿蘭若處」的中間地帶──五百弓地方。這里沒有人住,隨俗也可說是「阿蘭若處」(空閑處),其實是聚落邊緣,也就是「聚落界」,「聚落勢分」。寺院在「聚落中」,如『十誦律』與『摩訶僧祇律』所說的,應(yīng)該比「近聚落住」的遲一些。如『清凈道論』說:「阿蘭若」比丘,到「近聚落住處」ga^mantara來聽法(34)。與『清凈道論』相當(dāng)?shù)摹航饷摰勒摗唬妥鳌妇勐渥 ?35)。律制的阿蘭若比丘,以專精修行為主,至少要遠(yuǎn)離城邑聚落五百弓以外。等到寺院興起,多數(shù)比丘共住的僧伽藍(lán)與精舍(大寺),即使在阿蘭若處,或保持寧靜的傳統(tǒng),但人多事多,到底與阿蘭若處住的原義不同。而且,佛教產(chǎn)生了「凈人」制,「凈人」是為寺院、僧伽、上座們服務(wù)的。如『十誦律』說:「去竹園不遠(yuǎn),立作凈人聚落」(36)。竹園本在城外,但現(xiàn)在是在聚落邊緣了。隨著人口增加,城市擴(kuò)大,本來在阿蘭若處的寺院,轉(zhuǎn)化為「近聚落住」與「聚落中」的,當(dāng)然不少。這樣,就形成了少數(shù)的、個人修行的「阿蘭若比丘」,與多數(shù)的、大眾共住(近聚落住與聚落中寺院中住)的「聚落比丘」──二大類。 [P211]

  阿蘭若比丘,如果是初期那樣的「頭陀行」──糞掃衣、常乞食、樹下住,一無所有,那真是「無事處」了!但后代的阿蘭若比丘,也大都住在小屋中,穿著「居士施衣」──新而整潔的「三衣」,還留些食品,這就有受到盜賊恐怖的可能!航浣(jīng)』中,有「阿蘭若過六夜離衣學(xué)處」,「阿蘭若住處外受食學(xué)處」,都與賊寇有關(guān)。所以律制「阿蘭若比丘法」,要預(yù)備水、火、食品,知道時間與方向,以免盜賊來需索而遭到傷害(37)。阿蘭若比丘與聚落比丘,可說各有所長,也各有所短,如『摩訶僧祇律』卷三五(大正二二?五一0上──中)說:

  「阿練若比丘,不應(yīng)輕聚落中比丘言:汝必利舌頭少味而在此。(yīng)贊:汝聚落中住,說法教化,為法作護(hù),覆蔭我等!聚落比丘不應(yīng)輕阿練若比丘言:汝在阿練若處住,希望名利!!C摡鹿禽獸亦在阿練若處;汝在阿練若處,從朝竟日,正可數(shù)歲數(shù)月耳!應(yīng)贊言:汝遠(yuǎn)聚落,在阿練若處,閑靜思惟,上業(yè)所崇!此是難行之處,能于此住而息心意」!

  二類比丘的風(fēng)格不同,可以從輕毀與贊嘆中了解出來。阿蘭若比丘,從好處說,這是專精禪思,值得尊崇與贊嘆的。但有些阿蘭若比丘,不能專心修行,有名無實,不過為了「希望名利」(一般人總是尊敬這類修行人的),禽獸不也是住在阿蘭若處!聚落比丘,從短處說,這里人事多,只是吃得好些。從好處說,接近民眾,為民眾說法、授戒,護(hù)持正法。經(jīng)師、律師、論師,都是在聚落(寺院)中住;阿蘭若比丘,也要仰仗聚落比丘呢!如『解脫道論』卷二(大正三二? [P212] 四0六中)說:

  「云何無事處(阿蘭若處)方便?或為受戒、懺罪、問法、布薩、自恣、自病、看疾、問經(jīng)疑處:如是等緣,方便住聚落,不失無事處」。

  住在阿蘭若處的比丘,如要懺罪,聽法,布薩,養(yǎng)病,都不能不依賴聚落比丘的教導(dǎo)與照顧,佛教到底是以大寺院為中心了。阿蘭若比丘與聚落比丘,是各有長處的,如能相互同情而合作,那是很理想的。但由于作風(fēng)不一致,不免引起誤會,或者互相毀謗!耗υX僧祇律』曾說到:一、某處的阿蘭若比丘,與聚落比丘「同一利養(yǎng)」(「攝食界」)──信眾的飲食供養(yǎng),大家共同受用。但在阿蘭若比丘沒有來以前,聚落比丘就先吃了。于是阿蘭若比丘一早來,把飲食都拿走了,這就引起了紛諍(38)。二、弗絺虜是一位阿蘭若比丘,到聚落住處來布薩。弗絺虜十四日來,聚落比丘說:我們是十五日布薩。等到十五日再來,聚落比丘卻提前布薩了。這樣的情形,「二十年中,初不得布薩」,還要說弗絺虜「叛布薩」(39)。從這些事例,可見阿蘭若比丘與聚落比丘,因住處不同,風(fēng)格不同,引起了相互的對立。在大乘佛法興起中,阿蘭若比丘與聚落比丘的對立,正是一項非常重要的事實。

  注【32-001】『銅鍱律』『大分別』(南傳一?七五)。『摩訶僧祇律』卷一一(大正二二?三二三中)!核姆致伞痪硪唬(大正二二?六三二下)!菏b律』卷八(大正二三?五七中)!焊菊f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二四 [P213] (大正二三?七五六下)。

  注【32-002】『摩訶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上)。

  注【32-003】『善見律毗婆沙』卷一七(大正二四?七九四中)。

  注【32-004】『長部』(三三)『等誦經(jīng)』(南傳八?三0四)。『增支部』「四集」(南傳一八?五0──五一)。『中阿含經(jīng)』卷二一『說處經(jīng)』(大正一?五六三中──下)。

  注【32-005】『銅鍱律』『大品』(南傳三?一六三──一六四)!簭浬橙亢王N宸致伞痪硪黄(大正二二?一二0中)!核姆致伞痪砣(大正二二?八一五下──八一六上)。『摩訶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三 下──四一五上)!菏b律』卷二一(大正二三?一五六下)!涸鲋Р俊弧杆募,作四沙門支(南傳一八?四八──四九)。

  注【32-006】『摩訶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五上)。

  注【32-007】『長阿含經(jīng)』卷八『眾集經(jīng)』(大正一?五一上)。

  注【32-008】『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七(大正二二?五三上)。

  注【32-009】『十誦律』卷一三(大正二三?九五下)!焊菊f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三六(大正二三?八二五上──八二六下)。

  注【32-010】『雜阿含經(jīng)』卷三三(大正二?二四0中)!簞e譯雜阿含經(jīng)』卷一六(大正二?四八五下)。

  注【32-011】『雜阿含經(jīng)』卷四一(大正二?三0一下)!簞e譯雜阿含經(jīng)』卷六(大正二?四一六中)。 [P214]

  注【32-012】『相應(yīng)部』「無始相應(yīng)」(南傳一三?二七四)。又「迦葉相應(yīng)」(南傳一三?二九七)。

  注【32-013】『增壹阿含經(jīng)』卷五(大正二?五六九下──五七0上)。

  注【32-014】早島鏡正『初期佛教之社會生活』(七八──八二)。

  注【32-015】『十二頭陀經(jīng)』(大正一七?七二0下)。

  注【32-016】『摩訶僧祇律』卷二九,立十四種漿(大正二二?四六四中)。

  注【32-017】『銅鍱律』『大品』(南傳三?四九0──四九一)。『摩訶僧祇律』卷八(大正二二?二九二中)。

  注【32-018】『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二0(大正二二?一三四中)。

  注【32-019】『十誦律』卷二七(大正二三?一九四下)。

  注【32-020】『四分律』卷四0(大正二二?八五四下)。

  注【32-021】拙作『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一六二──一六三)。

  注【32-022】『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二五(大正二二?一六六中)。參考『銅鍱律』『小品』(南傳四?二二五)。『四分律』卷五0(大正二二?九三六下)。『十誦律』卷三四(大正二三?二四三上)。

  注【32-023】『小部』『長老偈經(jīng)』(南傳二五?二0七)。

  注【32-024】同上注(22)。

  注【32-025】『十誦律』卷三四(大正二三?二四四中)。

  注【32-026】『中部』(六五)『跋陀利經(jīng)』(南傳一0?二四0──二四一)!褐邪⒑(jīng)』卷五一『跋陀和利經(jīng)』( [P215] 大正一?七四六中──七四七上)!涸鲆及⒑(jīng)』卷四七(大正二?八00中──八0一中)!耗υX僧祗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三五九中──下)!号崮附(jīng)』卷二(大正二四?八0八中)。

  注【32-027】『銅鍱律』『大分別』(南傳一?三0二──三0四)!簭浬橙亢王N宸致伞痪砣(大正二二?二一下)!核姆致伞痪砦(大正二二?五九六下)。『十誦律』卷四(大正二三?二六中)!焊菊f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五(大正二三?七0五上)。

  注【32-028】『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三中)!焊菊f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二(大正二三?六三七上)。

  注【32-029】『銅鍱律』『大分別』(南傳一?七五)!簭浬橙亢王N宸致伞痪硪(大正二二?六上)。『摩訶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上)。

  注【33-030】同上注(1)。

  注【33-031】『十誦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一九下──四二0上)。

  注【33-032】『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六(大正二三?六0二中)。

  注【33-033】『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五(大正二二?三二上)。又卷二七(大正二二?一八0中)。

  注【33-034】『清凈道論』(南傳六二?一四四)。

  注【33-035】『解脫道論』卷二(大正三二?四0四下)。

  注【33-036】『十誦律』卷三四(大正二三?二五一上)。

  注【33-037】『銅鍱律』『小品』(略)(南傳四?三三一──三三二)!簭浬橙亢王N宸致伞痪矶(大正二二? [P216] 一七九下──一八0上)。『十誦律』卷四一(大正二三?三00下──三0一上)。『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卷三四(大正二四?三七七下──三七八上)。『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六(大正二三?六0二中)。

  注【33-038】『摩訶僧祇律』卷三五(大正二二?五0九下──五一0上)。

  注【33-039】『摩訶僧祇律』卷三0(大正二二?四六九中──下)。

  第五項 出家布薩與在家布薩

  佛教有布薩pos!adha的制度,每半月一次,集合大眾來誦說波羅提木叉pra^timoks!a 戒經(jīng)。這種制度,淵源是很古老的。依『吠陀』Veda,在新月祭dars/ama^sa、滿月祭 paurn!ama^sa的前夜,祭主斷食而住于清凈戒行,名為upa^vasatha(優(yōu)波婆沙,就是布薩)。釋尊時代,印度的一般宗教,都有于「月八日、十四日、十五日」,舉行布薩的習(xí)慣,釋尊適應(yīng)這一般的宗教活動,也就成立了布薩制(1)。信眾定期來集會,比丘要為信眾們說法。律典沒有說到信眾們來參加布薩,還做些什么,這因為律是出家眾的制度,所以將在家布薩的事略去了。

  布薩制,在出家的僧眾方面,起初是「偈布薩」,后來才以說波羅提木叉為布薩,如『善見律毗婆沙』卷五(大正二四?七0八上)說: [P217] 「釋迦牟尼佛,從菩提樹下二十年中,皆說教授波羅提木叉。復(fù)一時于……,語諸比丘:我從今以后,我不作布薩,我不說教授波羅提木叉,汝輩自說。……從此至今,聲聞弟子說威德波羅提木叉」。

  「教授波羅提木叉」Ova^dapa^timokkha,就是略說教誡偈。由于制立學(xué)處s/iks!a^pada ,后來發(fā)展為「威德波羅提木叉」a^n!a^pa^timokkha!附淌诓_提木叉」,如偈說:「善護(hù)于口言,自凈其志意,身莫作諸惡,此三業(yè)道凈;能得如是行,是大仙人道」(2)!纲什妓_」是道德的,策勵的;而「威德波羅提木叉」,如所制立的學(xué)處(戒條),是法律的,強(qiáng)制的,以僧團(tuán)的法律來約束,引導(dǎo)比丘們?nèi)は蚪饷。到后代,布薩著重于誦說『波羅提木叉戒經(jīng)』,這不是布薩的主要意義;布薩的真意義,是實現(xiàn)比丘們的清凈。所以在誦波羅提木叉以前,如沒有來參加的,要「與清凈」,向僧伽表示自己是清凈的,沒有犯過失。來參加集會的,在誦波羅提木叉以前,如『四分戒本』(大正二二?一0一五中)說:

  「諸大德!我今欲說波羅提木叉戒,汝等諦聽!善思念之!若自知有犯者,即應(yīng)自懺悔。不犯者默然,默然者,知諸大德清凈。若有他問者,亦如是答。如是比丘在眾中,乃至三問。憶念有罪而不懺悔者,得故妄語罪。故妄語者,佛說障道法。若彼比丘憶念有罪欲求清凈者,應(yīng)懺悔,懺悔得安樂」。 [P218]

  在說波羅提木叉戒以前,要這樣的三次問清凈。在正說波羅提木叉的進(jìn)行中,每誦完一類戒,就向大眾三次發(fā)問,「是中清凈否」?不斷的警策大眾,要大眾反省自己,發(fā)露自己的過失。在佛法中,唯有無私無隱的發(fā)露自己的過失,才能出離罪惡,還復(fù)清凈;不受罪過的障礙,而能修行圣道,趣入解脫。所以布薩說波羅提木叉,成為教育僧眾,凈化僧眾的好方法。對于個人的修行,僧伽的和合清凈,有著重大的意義!如忘了「清凈」的真義,而只是形式的熟誦一遍,那就難免僧團(tuán)的變質(zhì)了(3)!

  「布薩」的意義:玄奘作「長養(yǎng)」,義凈作「長養(yǎng)凈」!焊舅_婆多部律攝』,解說為:「長養(yǎng)善法,持自心故。……增長善法,凈除不善」。與『毗尼母經(jīng)』的「斷名布薩,……清凈名布薩」(4),大意相同。遠(yuǎn)離不善,使內(nèi)心的凈法增長,就是布薩。所以說:「由此能長養(yǎng),自他善凈心,是故薄伽梵,說此名長養(yǎng)」(5)。律典說到在家信眾來布薩,我以為:如『四分戒本』所說的偈布薩,在家信眾不也是一樣的適合嗎?大眾集會,比丘們說法、說偈,策勵大眾,起初是可能通于在家、出家的。等到布薩制分化了,在一月二次的布薩日,在家眾來聽法、布施,但不能參加出家者的誦戒布薩。「月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六齋日(還有「神足月」),信眾們來集會布薩,就以從古傳來的過中不食,參入部分的出家行,合為八支,作為在家弟子的布薩。所以說:「八戒齋者,是過去現(xiàn)在諸佛如來,為在家人制出家法」(6)。八支齋,梵語 [P219] as!t!a$-n%ga-samanva^gato$pava^sa,義譯為「八支成就布薩」,古譯「八關(guān)齋」。「洗心曰齋」,以「齋」來譯長養(yǎng)凈心的「布薩」,可說是很合適的!赴酥А梗娪凇盒〔俊坏摹航(jīng)集』,但沒有說受持的時間(7)。在「四阿含」中,見于『雜阿含經(jīng)』的『八眾誦』,『中阿含經(jīng)』的『持齋經(jīng)』,『增壹阿含經(jīng)』(8)。「八支」的次第與分合,傳說略有出入,但內(nèi)容都是:離殺生,離盜取,離淫,離妄語,離飲酒,離非時食,離高廣大床,離涂飾香鬘及歌舞觀聽!赴酥А古c「沙彌十戒」相比,只缺少「不捉持金銀」一戒!赴酥Р妓_」,如『增支部』「八集」(南傳二一?一五一)說:

  「圣弟子如是思擇:諸阿羅漢,乃至命終,斷殺生,離殺生,棄杖棄刀;有恥,具悲,于一切眾生哀愍而住。今我亦今日今夜,斷殺生,離殺生,棄杖棄刀;有恥,具悲,于一切眾生哀愍而住」。

  「八支布薩」,每一支都是這樣的,以阿羅漢(出家者)為模范,自己在一日一夜中,修學(xué)阿羅漢的戒法(所以說:「為在家人制出家戒」)。這是在家的佛弟子,不能出家而深深的敬慕出家法。所以在一般在家的「三歸」、「五戒」以外,制立「八支布薩」,使在家眾能過一日一夜的身心清凈生活。對在家戒來說,這是精進(jìn)的加行!

  「八關(guān)齋」,或稱「八戒」,「近住律儀」,是戒法之一,戒是需要授受的。『大毗婆沙論 [P220] 』說:「問:近住(優(yōu)波婆沙的又一義譯)律儀,從誰應(yīng)受?答:從七眾受皆得,非余。所以者何?若無盡壽戒者,則不堪任為戒師故」(9)。依論文,似乎七眾弟子──出家五眾、在家二眾,誰都可以傳授八關(guān)齋戒。這到底是什么意義?『增壹阿含經(jīng)』說到了授受的情形,如說:

  「善男子、善女人,于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往詣沙門、若長老比丘所,自稱名字,從朝至暮,如阿羅漢持心不移」(10)。 「若有善男子、善女人,于月十四、十五日,說戒持齋時,到四部眾中,當(dāng)作是語:我今齋日,欲持八關(guān)齋法,唯愿尊者當(dāng)與我說之!是時四部之眾,當(dāng)教與說八關(guān)齋法」(11)。

  布薩日,到「沙門若長老比丘所」,或「到四部眾中」,事實是一樣的。在家弟子受八關(guān)齋戒,是在在家二眾、出家二眾──「四部眾」(即「七眾」)中舉行的;但教說戒的,是「比丘」、「尊者」。例如出家眾受戒,雖由戒師(三人)舉行傳授,而實「戒從大眾得」(應(yīng)該是大眾部義),戒是在(戒)壇諸師授與的。在家人受八關(guān)齋戒,也是一樣。雖由「比丘」、「尊者」教說,而在「四眾」(七眾)中舉行,也就是從四部眾得來的。在會的四部眾,一定是受過盡形壽戒的(五戒,也是盡形壽受持)!捍笈派痴摗凰f的「從七眾受皆得」,就是這個意義。假使不在布薩日,不在大眾中,可以從一位在家弟子受,那就不能說是布薩,也不能說以阿羅漢為模范了!(西元四世紀(jì)作)『成實論』說:「若無人時,但心念口言:我持八戒」(12)。這與 [P221] 大乘戒所說的,「千里無師」,可以自誓受戒一樣。

  受八關(guān)齋,以一日一夜受持為準(zhǔn)。上午(也許可下午后開始)受戒,到第二天天明結(jié)束,F(xiàn)在南方佛教區(qū),布薩日,在家弟子早上到寺院來,從比丘受八關(guān)齋,在寺院里聽法、坐禪,稱為「精進(jìn)日」(13)。住在寺院中受持,所以八關(guān)齋也被解說為「近住戒」。形式上,近阿羅漢而住,也就是近寺院的出家人而住,修學(xué)部分的出家行。對于受持的時間,部派間有不同的意見,如『成實論』卷八(大正三二?三0三下)說:

  「有人言:此法但齋(齊?)一日一夜。是事不然!隨受多少戒,或可半日乃至一月,有何咎耶」?

  『大毗婆沙論』曾否定日間或夜間(即「半日」)受,及一日一夜以上的受持(14),就是『成實論』一流的主張。然依律意或事實來說,一日一夜以上的受持,應(yīng)該是可能的。在家人為家業(yè)所累,不可能長期受持,所以制定為六齋日的一日一夜戒。如年在四十以上,或兒女大了,家業(yè)的負(fù)累也輕了,為什么不能作半月、一月以上的受持呢?而且,六齋日以外,還有「神足月」,或稱「年三齋」,一年的三個月內(nèi)持齋,這應(yīng)該不是一日一夜戒了。西元一九五七年,我出席泰國的佛元二千五百年慶典,住在泰國的寺院里。在我所住的附近房屋,住有好幾位婦女,每天為我們預(yù)備早餐。我問陳明德居士:泰國寺院的規(guī)律謹(jǐn)嚴(yán),為什么也住有婦女?他說:是州府來受 [P222] 八關(guān)齋戒的。我沒有進(jìn)一步的探問,如真的從遠(yuǎn)處的各州府來,不可能只受一日一夜戒的(也許是每日受的)。而且大會期間(七天),他們都始終住在寺里。所以依事實說,或是年三齋,或是長期受八關(guān)齋,都可能長住在寺院中,近僧而住。這是俗人而近于寺僧的,是敬慕出家行,而仍處于在家地位的。如果說佛教中有「不僧不俗」者,這倒是事實的存在。

  受戒與懺悔,是不能分離的。「懺」是懺摩ks!ama的略稱,是請求「容忍」、「容恕」的意思。「悔」是des/ana^(提舍那)的意譯,原義為「說」。佛法中,如犯了過失(除極輕的「自責(zé)心」就得),非陳說自己的過失,是不能回復(fù)清凈的。所以出家人犯了過失,要向僧眾,或一比丘,請求容忍(懺),并陳說(承認(rèn))自己的過失(悔),一般通稱為「懺悔」。在受八關(guān)齋時,依『增壹阿含經(jīng)』:先教說「懺悔」,次教說「受(八)戒」,末后教說「發(fā)愿」,與『大智度論』所說的相同(15)。受戒以前的懺悔,是在四眾中進(jìn)行的。如受持而犯了呢?出家人有一定的懺悔法,稱為「作法懺」。現(xiàn)存的經(jīng)律,沒有明確的說到,在家戒犯了應(yīng)怎樣懺悔。受八關(guān)齋的,或男或女,在四眾或比丘前說罪,怕也是不適宜的!核妮吔(jīng)』說:「朝暮燒香然燈,稽首三尊,悔過十方,恭敬四輩」(16)。個人向佛(塔、佛像)懺悔,可能是從在家受戒者的懺悔而發(fā)展起來的。

  注【34-001】『銅鍱律』『大品』(南傳三?一八0──一八一) !簭浬橙亢王N宸致伞痪硪话(大正二二?一二一中 [P223] )。『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六下)。 『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六下)!菏b律』卷二二(大正二三?一五八上)!捍笾嵌日摗痪硪蝗(大正二五?一五九中──一六0中)。

  注【34-002】『四分僧戒本』(大正二二?一0三0中)。

  注【34-003】有關(guān)僧眾的布薩,可參閱拙作『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一0五──一二五)。

  注【34-004】『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大正二四?五二九上)!号崮附(jīng)』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四中)。

  注【34-005】『阿毗達(dá)磨俱舍論』卷一四(大正二九?七五中)。

  注【34-006】『受十善戒經(jīng)』(大正二四?一0二三下)。

  注【34-007】『小部』 『經(jīng)集』『曇彌迦經(jīng)』(南傳二四?一四三──一四六)。

  注【34-008】『雜阿含經(jīng)』卷四0(大正二?二九五下──二九六上)。又卷五0(大正二?三六四上)!合鄳(yīng)部』「夜叉相應(yīng)」(南傅一二?三六三──三六四)!褐邪⒑(jīng)』卷五五『持齋經(jīng)』(大正一?七七0中──七七一上)!涸鲋Р俊弧赴思(南傳二一?一四一──一七三)!涸鲆及⒑(jīng)』卷一六(大正二?六二四中─ ─六二六上)。又卷三八(大正二?七五六下──七五七上)。

  注【34-009】『阿毗達(dá)磨大毗婆沙論』卷一二四(大正二七?六四七中)。

  注【34-010】『增壹阿含經(jīng)』卷三八(大正二?七五六下)。

  注【34-011】『增壹阿含經(jīng)』卷一六(大正二?六二五上──中)。

  注【34-012】『成實論』卷八(大正三二?三0三下)。 [P224]

  注【34-013】平川彰『原始佛教之研究』(四二三)。

  注【34-014】『阿毗達(dá)磨大毗婆沙論』卷一二四(大正二七?六四七中──下)。

  注【34-015】『增壹阿含經(jīng)』卷一六(大正二?六二五中──下)!捍笾嵌日摗痪硪蝗(大正二五?一五九中──一六0上)。

  注【34-016】『四輩經(jīng)』(大正一七?七0五下)。

  第六項 佛法專門化與唄!2塱者

  佛教中,早就有了「學(xué)有專長」的專才,而且是同類相聚的。如『相應(yīng)部』「界相應(yīng)」,說到了「說法者」dharmakathika滿慈子Pu^rn!amaitra^yan!i^putra,「多聞?wù)摺筨ahussutta 阿難A^nanda,「持律者」vinayadhara優(yōu)波離Upa^li等(1)!涸鲆及⒑(jīng)』也說到各人的「第一」(2)。阿難「侍佛二十五年」,聽聞而憶持不忘的教法極多,所以稱「多聞第一」。滿慈子長于教化(演說、闡揚(yáng)),所以是「說法第一」。優(yōu)波離是律的結(jié)集者,「持律第一」。在原始結(jié)集時,優(yōu)波離結(jié)集律,阿難結(jié)集法。結(jié)集的法,要憶持誦習(xí);對新傳來的教法,要依原始結(jié)集的「相應(yīng)修多羅」為準(zhǔn)繩,來共同審核編集,所以有了「持法者」dharmadhara 。結(jié)集了的律,要憶持不忘;還要依「波羅提木叉」為準(zhǔn)繩,而對僧團(tuán)沿習(xí)而來的規(guī)制,加以 [P225] 決定編集,仍舊稱為「持律者」!赋址ㄕ摺古c「持律者」,是傳持佛教圣典者的二大流。其后,從「持法者」(也從「說法者」)分出「持母者」ma^t!rka^dhara,或「持阿毗達(dá)磨者」 abhidharmadhara,與前「持法者」、「持律者」,就是傳持三藏者的不同名稱。在重法的經(jīng)典中,一直是沿用這樣的名稱。如『中部』『牧牛者大經(jīng)』,列舉「多聞」、「傳阿含」a^gata^gama 、「持法」、「持律」、「持母」──五類(3)!付嗦劇故前㈦y以來的名稱。「傳阿含」是『阿含經(jīng)』成立了,『阿含經(jīng)』所有古說的傳承者!赋址ā埂ⅰ赋致伞、「持母」,就是三藏的傳持者。這五類,『增支部』曾一再的說到(4)。在漢譯中,『雜阿含經(jīng)』作「修多羅、毗尼、阿毗曇」(5)!褐邪⒑(jīng)』也有「知經(jīng)、持律、持母者」(6),都只說到持三藏者。

  在律典中,也許律典的完成遲一些,所以出現(xiàn)了更多的專門人才。弘法人才,除多聞?wù)、說法者以外,還有suttantika、bha^n!aka,F(xiàn)在列舉『銅鍱律』所見的如下(7):

  圖片

  『經(jīng)分別』(8)           『自恣犍度』(9)         『經(jīng)分別』(10)

  suttantika suttantika  suttantika

  vinayadharavinayadhara vinayadhara

  dhammakathikadhammakathika dhammakathika

  jha^yin

  [P226]

  bhanantehi  bha^n!aka

  bahussuta

  Suttantika,或譯「誦經(jīng)者」,「精通經(jīng)者」,應(yīng)是「四阿含」或「五部」的誦持者。vina-yadhara 是「持律者」。dhammakathika是滿慈子以來,演說與宣揚(yáng)法化者的名稱。jha^yin 是「坐禪者」。bahussuta是阿難以來,多習(xí)經(jīng)法(不一定屬于一部)的「多聞?wù)摺。bha^n!aka ,日譯作「善說法者」。在『自恣犍度』中,有bhikhu^hi dhammam! bhan!antehi,譯作「比丘等說法」。bhan!antehi與bha^n!aka,顯然的屬于同一類。日譯為「善說法」與「說法」,似乎還不能表達(dá)這一名稱的含義!

  這可以從一位比丘說起。羅婆那婆提Lakun!t!aka-bhadriya,「婆提」或譯「跋提」,義譯為「賢」、「善和」。婆提是一位矮小而又丑陋的,所以稱為「侏儒婆提」。人雖然矮小丑陋,不受人尊重,但證得阿羅漢,又生成美妙的音聲。『增支部』稱之為「妙音者」;『增壹阿含經(jīng)』作:「音響清徹,聲至梵天」(11)!菏b律』卷三七(大正二三?二六九下)說:

  「有比丘名跋提,于唄中第一。是比丘聲好,白佛言:世尊!愿聽我作聲唄!佛言:聽汝作聲唄。唄有五利益:身體不疲,不忘所憶,心不疲勞,聲音不壞,語言易解」。

  『摩訶僧祇律』沒有說到跋提,卻另有一位比丘尼,如卷三六(大正二二?五一八下──五一九上) [P227] 說:

  「此比丘尼有好清聲,善能贊唄。有優(yōu)婆塞請去,唄已,心大歡喜,即施與大張好!5貚。… …(佛問:)汝實作世間歌頌耶?答言:我不知世間歌頌」。

  跋提與某比丘尼,都是天賦的妙音,不需要學(xué)習(xí),自然優(yōu)美動聽。這就是「聲唄」、「唄贊」。從所說的「聲音不壞」、「語言易解」,可知初期的「聲唄」,是近于自然的吟詠,沒有過分的抑揚(yáng)頓挫,可能近于詩的朗誦,只是音聲優(yōu)美而已!竼h」在『五分律』、『四分律』中,譯為「唄!2塱」;「唄!2塱」不正是bha^n!aka的對音嗎!「唄」與歌唱,是有分別的,佛法是不許歌唱的!菏b律』容許「聲唄」,卻說「不應(yīng)歌,……歌有五過失」(12)。『五分律』不許「作歌詠聲說法」(13),但可以「說法經(jīng)唄」(14)!核姆致伞蝗菰S「歌詠聲說法」,但不許「過差歌詠聲說法」(15)。『雜事』說:「不應(yīng)作吟詠聲誦諸經(jīng)法。……然有二事作吟詠聲:一謂贊大師德,二謂誦三啟經(jīng)」(16)。雖然是可以的,還是「不應(yīng)歌詠引聲而誦經(jīng)法」(17)。如「引聲」誦經(jīng),就與婆羅門的闡陀Chanda聲誦經(jīng)相同了。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似乎比較寬容些,所以說:「若方國言音須引聲者,作時無犯」(18)。如上來所引述,可見以美妙的音聲來誦經(jīng)、贊頌、說法,跋提與某比丘尼,是生來的美音,自然合律動聽,近于吟詠而不過分的抑揚(yáng)。部派所容許的「聲唄」,大抵相近,但經(jīng)過了人為的練習(xí)。說一切有部,也許更接近音樂了。我在泰國, [P228] 聽見多數(shù)比丘的集體誦經(jīng),音聲莊重和雅,有一定的(經(jīng)過學(xué)習(xí)的)抑揚(yáng)頓挫,但不會過分,這是符合古代聲唄誦經(jīng)的原則。但「聲唄」無論是誦經(jīng)、贊頌、說法,都是「聽請一人」,而不許「同聲合唄」(19),以免形成歌唱的氣氛。

  bha^n!aka──唄!2塱者,為佛教的專才之一,而且「唄!2塱唄!2塱共」同(20),也成為一類。在漢譯的各部律中,都說到了「唄」;『銅鍱律』也有,不過被日譯為「善說法」而已。靜谷正雄著的『初期大乘佛教之成立過程』,說到:Bha^rhut佛塔,創(chuàng)建于西元前二世紀(jì),發(fā)見創(chuàng)建者的碑銘不少。其中稱為bha^n!aka的,當(dāng)?shù)氐墓菜娜耍獾貋淼墓捕;而?dāng)?shù)氐乃娜酥校蝗擞质?navakamika──工程營造的督導(dǎo)者。同時代興建的Sa^n~ci塔,有bha^n!aka二人。西元一世紀(jì)興建的,ka^rle的支提耶caitya洞窟,也有bha^n!aka一人,是屬于法上部Dhammuttariya 的。唄!2塱者對古代佛塔的興建,是相當(dāng)熱心的。說出世部Lokottarava^din的『大事』,也提到bha^n!aka,明顯的與音樂有關(guān)(21)。各部派都傳有「唄!2塱」者,他們的特長,是近于吟詠的音聲。聲唄的應(yīng)用極廣,誦經(jīng)、贊頌、說法,都可以應(yīng)用聲唄,所以解說為「贊偈」,或「說法」,都是不完全的解說。在佛法傾向于宗教儀式的發(fā)展中,唄!2塱是有重要意義的。如在布薩日,安居開始或終了自恣日,及釋尊的紀(jì)念大會,寺院與佛塔的落成等,信眾們來集會、布施,唄!2塱者都負(fù)有重要的任務(wù),這可以從中國早期佛教而理解出來!焊呱畟鳌挥小附(jīng)師」、「 [P229] 唱導(dǎo)」二科!附(jīng)師」末論說:「天竺方俗,凡是歌詠法言,皆稱為唄。至于此土,詠經(jīng)則稱為轉(zhuǎn)讀,歌贊則號為梵唄」(22),這就是誦經(jīng)與贊頌二類!赋獙(dǎo)」末論說:「唱導(dǎo)者,蓋以宣唱法理,開導(dǎo)眾心也。……至中宵疲極,事資啟悟,乃別請宿德,升座說法。……夫唱導(dǎo)所貴,其事四焉,謂聲、辯、才、博。非聲則無以警眾。……至若響韻鍾鼓,則四眾驚心,聲之為用也」(23) !赋獙(dǎo)」──說法(不是經(jīng)論的解說)也還是著重聲音的,所以唐代所譯的『雜事』說:善和比丘「于弟子中,唱導(dǎo)(唄的意譯)之師,說為第一」(24)。『律釋』也說:「若方言,若國法,隨時吟詠為唱導(dǎo)者,斯亦無犯」(25)。唱導(dǎo)是聲唄的說法;轉(zhuǎn)讀是聲唄的誦經(jīng);梵唄是聲唄的贊頌,都是聲唄的不同應(yīng)用而別立名稱。在中國古代,都是個人吟詠作唄的。近代中國的法事,多數(shù)是合誦合唱,只有懺儀中的「梵唄」、「表白」,由一個人宣白,雖引聲多了些,還保有聲唄的古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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