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中論》第十次課程 第十九講之:所緣緣、增上緣

  《入中論》第十次課程總第十九講之:所緣緣、增上緣

  主講人: 上明下賢法師

  主辦:北大禪學

  時間:2009年5月30日晚

  地點:北京大學理科1號樓1114室

  所緣緣、增上緣

  第三種緣叫做“所緣緣”(ālambana-pratyaya)。

  《俱舍論》:“所緣一切法!

  “所緣”是什么呢?“所緣”指外境,指我們執(zhí)著的對象。能讓攀緣的意識產生,能引發(fā)、引生識往外走的這種真實外境,就稱為“所緣緣”。

  所緣緣一般指真實的外境,指實有的東西。比如,看到一個配電箱在這,我執(zhí)著配電箱的識才被引出來;若無配電箱,我這個識就產生不了。引發(fā)我執(zhí)著配電箱這個識的,就是配電箱這個真實的事物。

  這個真實的事物就是一個所緣的緣,是外境里的一個緣。所緣指的就是外境,所緣緣就是外境的緣。如上例,外境的緣就是配電箱這個實體。

  這就是所緣緣。

  “所緣緣性,即一切法,望心、心所,隨其所應。謂如眼識,及相應法,以一切色為所緣緣。如是耳識,及相應法,以一切聲。鼻識,相應,以一切香。舌識,相應,以一切味。身識,相應,以一切觸。意識,相應,以一切法為所緣緣!

  所緣緣,包括一切法,既包括有為法,也包括無為法。它們作為對境,是心和心所的條件(緣),但需與心和心所相應,不相應不可以。例如,眼識(心)和相應的感受(心所),它們的對境是色法(看得見的東西)。耳識(心)和相應的感受(心所),它們的對境是聲音。鼻識(心)和相應的感受(心所),它們的對境是氣味。舌識(心)和相應的感受(心所),它們的對境是色味道。意識(心)和相應的心理(心所),它們的對境是一切法。

  “若法與彼法為所緣,無時此與彼非所緣。于不緣位,亦所緣攝。被緣不緣,其相一故。譬如薪等,于不燒時,亦名所燒。相無異故!

  如果一個法是心的所緣,那么,不可能在某個時刻,這個法不是這個心的所緣。即使可見物沒有被眼識作為對境認識,它也依然是所緣,因為,無論它被攀緣,還是沒有被攀緣,它的本性都是同一個。就像柴火,不燒它時,它也能被燒。

  第四種緣叫做“增上緣”(Adhipati- pratyaya)。

  《俱舍論》云“增上即能作”。

  “能作”指的就是能作因,是我們這里列出的第一個因。這里不叫“能作因”,而稱“增上緣”。凡除果法本身,一切都算增上緣。

  “增上緣性即能作因。以即能作因為增上緣故!

  增上緣即能作因,因為能作因是增上的條件。下面從兩個方面解釋,增上緣為什么這樣命名。

  1,“此緣體廣,名增上緣!

  與其它緣相比,最多的法都有這種緣,這種緣也對最多的法起作用。

  “一切皆是增上緣故。既一切法,亦所緣緣,此增上緣何獨體廣?俱有諸法未嘗為所緣,然為增上故,唯此體廣!

  [問難:]既然一切法,也都是所緣緣,為什么說,增上緣覆蓋范圍最廣?

  [回答:]因為與心同時俱有的法,不是這個心的所緣,然而這些法卻是能作因,即增上緣。因此,只有增上緣覆蓋范圍最廣。

  2,“或所作,廣名增上緣。以一切法,各除自性,與一切有為,為增上緣故。”

  增上緣作為能作因,覆蓋范圍最廣,而非作為所緣緣。

  因為任何一個法,除了對自己,對一切法而言,都是能作因。

  沒有任何一個法是自己的緣。有為法(依賴條件因緣的法)不是無為法(不依賴條件因緣)的緣,反之,無為法也不是有為法的緣。

  除四種緣外,絕無第五種緣。

  比如,討論神我這個問題,就可以用《俱舍論》所列出的四種緣分析神我不存在。

  為什么呢?在《俱舍論》定的框架中,這個世界存在的事物,肯定是四種緣之一。但目前看來,在四種緣中的每個里面去找,找不出一個緣,有神我的特性。所以證明,沒有神我這個東西。只要不屬于這四種緣之一,就不可能存在。所以當時幾乎公認,不管你說你是佛還是菩薩,就像三法印一樣,用四種緣印一下,不符合四種緣中每一種,那你就不存在,你就是一個虛偽的東西,我就要把你趕走,不相信你能成立。

  所以,像神我這樣的東西,在《俱舍論》中被稱為“虛妄遍計”,是一種錯誤的理解產生的一個概念而已,這個世界根本沒有能造萬物之神。

  自佛教《俱舍論》出現,所有世間造物主的說法就被橫掃了。

精彩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