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緣所生法義

  因緣所生法義

  ──二十二年七月在牯嶺大林寺講──

  一 法之義

  二 因緣所生法義

  三 以因緣所生法成善惡因果

  四 以因緣所生法成無我

  五 以因緣所生法明畢竟空義

  六 以因緣所生法成般若

  七 以因緣所生法成大悲菩提心

  八 以因緣所生法成究竟方便用

  佛法方便多門,浩若煙海,前講能斷金剛經(jīng)曾以三句義詮之:一、因緣生義,二、般若義,三、大悲心義。此三句今又可以一句義總攝之,即因緣所生法義。此義出于龍樹菩薩中論所云:‘因緣所生法,我說即是空,亦名為假名,亦名中道義’。今為便于說明起見,分八段來講。

  一 法之義

  法、為佛典中之含義最廣最普遍,一切事事物物皆名之為法。在中國字中含義最廣曰物,此法字含義比物字尤廣;以物是就宇宙所有的而言,若法則非有的亦名為法。如物質(zhì)的曰“色法”,精神的曰“心心所法”,色心中所現(xiàn)起之分位曰“不相應行法”等。此為有為生滅變化法,總名“有為法”;離去生滅變化的名“無為法”。凡存在的既皆名之為法,即不存在的若兔角等亦名“無法”,故不但“有”的名之為法,而“無”的亦名之為法也。故法有二種:一有法,二無法。而無法亦分為五:一、已滅無,如六月間說三月間的桃花,此桃花為已滅去之無法。二、未生無,如六月間說九月間的菊花,此菊花為未生起之無法。三、彼此無,如謂牛中無馬,馬中無牛等。四、畢竟無,如石女之兒,及龜毛、兔角等。五、遍計無,謂妄計為有,其實彼所執(zhí)有者,乃如病目空花。表之如次:

  二 因緣所生法義

  因緣所生法,是指生滅變化之有為法,故此句中之法字,應有簡別。謂:法之由因緣生滅變化屬有為法者,而不及于不生滅之真如法性無為法;故此不生滅變化之無為法,不在此因緣所生法義中所攝。然此就狹義講因緣生法也,若廣義言之,無為法依有為法所顯出;有為能顯無為,故有為法是因緣所生,無為法是因緣所生法所顯,非離去有為法之外,而別有所謂無為法也。此中之因緣,亦非離法之外別有因緣,因緣即是一切法,一切法即是因緣。法即事事物物,而因緣即每法親生之因與助成之緣;如柏樹然,其種子為能生起之親因,日光、水土、肥料、人工、氣候等為其助緣;此樹不離因緣,即生成此樹之因與緣亦皆各由其各別之因緣而生成。樹是植物如此,推而下至礦物,乃至天空之星球,無不皆然。再據(jù)化學分析萬有到最后之分子、原子、電子、量子等,亦皆因緣和合而成。又推而上至動物之禽獸、人、乃至諸天、二乘、菩薩、佛,皆各由其親生之因與助成之緣而得生成者。又若有情之前五識,與六識、七識、八識、乃至心所等,一一皆由因緣而成。由此推而至宇宙萬事萬物,無一法不從因緣生。一切有情之類,不明此義,故迷執(zhí)而輪回六道。全部佛法,皆說明此義以開導一切有情眾生,以此義故,因緣生法可貫通一切佛法也。

  三 以因緣所生法成善惡因果律

  依此因緣所生法,即可明善惡因果律;以一切法雖無作者,無受者,然業(yè)果不亡。故造善的福因,定感人天的可愛樂果,造不善的罪因,定須受三惡道不自在之苦果;因果昭然,絲毫不容假借。故撥無善惡業(yè)報之邪說,不攻自破,而五乘共法之人天善法,以之成立。

  四 以因緣所生法成無我義

  進一步講,由因緣所生法義,就可通達無我義。無我是出世三乘解脫無漏圣果之真理,有情以造因不同,故所得之相續(xù)果亦異。我者主宰義,自在義。人等有情身,乃由過去業(yè)識所感之相續(xù)果,四大五蘊假合所成,推之最后,無我可得,剎那變化,無常苦空。修學佛法者洞明此義,不起無明等惑,所作所行,于事理無不相應,乃至得阿羅漢、辟支佛果,此即三乘共法也。

  五 以因緣所生法明畢竟空義

  因緣所生法,狹義即有為法,而廣義則遍一切法,且生法之因緣亦因緣所生,故無一法得單獨生存而有決定之實體或自性。如此推至宇宙萬有,無不各從其關系之因緣所生。今時科學分析物質(zhì)最后為電子、量子,此是科學之知識只至此,而假設的一種單位罷了,故仍不能說其為真正單位,而作宇宙萬有生起之本因。至于超出宇宙外之主宰的神或天,為造萬物之主而生起天地人類,有賞善罰惡之萬能,此神或天只是造他物而不為他所造,非從因緣所生,此更是一種妄執(zhí),不但事實上沒有這回事,即理論上亦講不通。吾人研究此神或天可有兩個問題:一、此神是不是從他生?此神若從他生,此神則不是最后之因──造物主。二、設此神不從他生,則宇宙間一切萬法亦不應從他生,復何須從此神或天而生,以此神為造物主耶?然此神造萬物之幼稚思想,遍古遍今,尤以西洋為最,是皆未知宇宙萬法皆是因緣所生法之故耳。蓋因緣所生法,是就法之相對關系而言,某些因與某些緣,互攝互入,展轉(zhuǎn)增上,非有固定之性或?qū)嶓w,乃至宇宙中無一法而有固定之性或?qū)嶓w,此在佛法中謂之無自性義。從無自性義,而達一切法畢竟空。何以故?眾緣所生,無自性故。故一切法不能與其他一切法分隔離絕而單獨成立此一法之實體。由無實體故,其自相亦不能成立,以是義故,明一切法畢竟空。所謂“空”者,不是毀滅一切法,或破壞一切法,即是就眾緣所生義,明當體即空;此即平常所謂諸法真實相,亦即二空所顯之真如理也。由此故龍樹菩薩云:‘因緣所生法,我說即是空’。非毀滅一切法,或破壞一切法而云空也。

  六 以因緣所生法成般若義

  以一切法畢竟空故,遍計所執(zhí)之四種顛倒分別皆不能起,而成為通達一切法真如實性之無分別智,此即所謂般若是也。梵語般若,此云智慧。蓋一切無漏法皆以般若為母;由般若究竟通達一切法緣生性空,乃能達到彼岸。由此般若,其余布施、持戒等皆成為波羅密多,得以究竟圓滿佛果菩提

  七 以因緣所生法成大悲菩提心

  大悲心亦由明因緣所生法義而起;謂宇宙一切法,既同是因緣所生,都是息息相關,物我同體。即以此地球上某人所說的一句話以推之,此一句話,其生因之來無始,其效果之去無終,其受于外緣者展轉(zhuǎn)無邊,其發(fā)于內(nèi)身者澈究無中;故此一句話,即為無始、無終、無邊、無中之法界。進而就一切法之因緣推之,其無始、無終、無邊、無中,亦復如是。故法法遍攝一切,遍入一切。例如一人生在社會,雖由自己業(yè)識為因,復須父母等緣及社會教育等緣,才成一健全之人。一人如是,推至他人莫不如是,展轉(zhuǎn)增上,各有互相關系之緣。故一切法從其關系方面言,其助緣無量無邊,然此法之中心點亦不可得,以此法即因緣中所顯故。故究竟言之,一一法不但無始無終,而亦無邊無中也。所以謂其來也無始,其往也無終,其外也無邊,其內(nèi)也無中。由此一法不但不離一切法,而亦遍攝遍入于一切法;從因緣所生法,而了達一切法皆無始無終無邊無中,則一切法皆攝在一人。一人如此,一切人莫不如此。即華嚴經(jīng)中所謂‘無盡法界,主伴重重,互攝互融’。由此舉心動念,自他眾生,平等平等,悉皆同體。以無眾生,則無諸佛,亦即離眾生諸佛則無自心,乃至離法界則無現(xiàn)前一念。由此不期然而然,乃發(fā)大悲心,以眾生之樂為自心之樂,以眾生之苦為自心之苦;故慈能與樂,悲能拔苦,即發(fā)起救人救眾生之菩提心。起心動念,皆以大眾利益為前提,誓得無上菩提也。

  八 以因緣所生法成究竟方便用

  若通達一切智,而發(fā)起大悲菩提心,設非具足種種方便用,亦終不能達到究竟圓滿。以雖有大悲心愿救世救人,若未圓滿菩提之一切智智,作大方便,起大業(yè)用,依菩提心而圓滿四攝、六度等行,遍通一切方便法門,皆不能成辦。以因緣所生法,不但無始無終無邊無中,而且即始即終即邊即中,所謂:‘心無所住,遇緣即宗’。即一切法皆是第一義諦,皆是波羅密多,皆是究竟方便,法法皆是妙法。故得其旨者,即毒藥成醍醐,反之、即醍醐而毒藥也。

  總上數(shù)義觀之,即因緣所生法,而成畢竟空,而成般若,而成大悲菩提心,而成究竟方便用。以此義故,因緣所生法總持一切佛法無不究竟,而為無上陀羅尼、第一陀羅尼也。(葦舫記)(見?木砭牌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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