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生方法上出了問題

  放生方法上出了問題

  《佛教新聞》周刊吳森明專訪

  前言

  當放生活動和商業(yè)行為掛鉤,經(jīng)媒體披露之后,社會各界包括佛教界,引起一陣軒然大波。各方人士議論不斷。有人矛頭指向商人,有人卻將責任歸于佛教徒貪生求壽的動機上,有人甚至主張佛教徒不應(yīng)再有放生活動,因為現(xiàn)代野生環(huán)境不比從前。到底佛教徒該不該放生呢?不放生又如何?如果要放生,將如何杜絕商業(yè)行為介入放生活動呢?

  商業(yè)化放生活動應(yīng)該停止

  對于這個問題,中華佛學研究所所長圣嚴法師表示,佛教徒當然可以放生。今天放生活動弊端叢生,令人詬病,不是放生本身的問題,而是方法上的問題。放生在佛教觀念上來講,本來就是一種值得鼓勵的事,但是一切講求隨緣,毋須強求!今天如果有人遇到了野生動物本來就在野地生活得很好,不小心被捉到了,你買下來放它回去,這是一種功德。如果是為了放生而捕生放生,那這是殺生而不是放生。

  放生活動有一定存在意義

  放生真的不適合現(xiàn)代佛教徒了嗎?圣嚴法師表示,放生的本意是好的,目的也是要啟發(fā)增長放生者的慈悲心和對眾生的救濟心。由此看來,不論什么時代、環(huán)境,放生活動有其一定的意義存在。而且對于佛教來講,也有相當深遠的緣起。

  圣嚴法師所著的《學佛群疑》中有提到,所謂放生是基于眾生平等的慈悲精神,以及輪回生死因果觀念。古人云:「吃它半斤,還它八兩。」如果能夠既戒殺又放生,當然功德倍增,此等感應(yīng)靈驗的事例,史不絕書。

  圣嚴法師在《學佛群疑》中舉了兩個例子:一九七四年,越南向外流亡的難民一波接著一波,其遭遇有幸與不幸。有的未及逃出越南境內(nèi),又被抓了回去;有的在海上漂流,葬身魚腹;有的雖然逃出越南,但無收容之所,甚至被遣送回去。

  救濟溺蟻轉(zhuǎn)夭為壽

  不過,根據(jù)逃亡成功的難民所述的經(jīng)驗,如果達不成逃出越南的目的,可以請國外親戚或難民自己買鳥或魚類放生,只要一次或兩次就會見效,順利成行。另外,在《雜寶藏經(jīng)》卷四記載:有一沙彌的師父見他七日之內(nèi)壽命將盡,要沙彌返回俗家,七天之后再來,但沒有說明原因。沙彌在返家的路上,看到一處池塘缺口,池水灌入池邊的蟻巢,眾蟻慌張奪路逃生。但是螞蟻逃生的速度那有池塘缺堤那么快速。眼看無數(shù)螞蟻即將淹死,沙彌就用自己的袈裟包上土,把池塘缺口堵住,救活了所有的螞蟻。過了七天,沙彌在俗家玩得無聊,又回到他師父跟前。師父一見,覺得驚奇,問他這幾天之中究竟發(fā)生了什么事?沙彌以為師父說他犯了戒做了壞事,非常恐懼,答說什么也沒做。師父是羅漢,即用天眼觀察,得知他做了一件小小的好事,那就是救起被淹的螞蟻。后來這位沙彌轉(zhuǎn)夭為壽,得以長命終老。

  上面二則故事,雖然說明了放生在佛教觀中有著相當價值的意義和功德,但是放生最怕的還是強求形式、效法古人。圣嚴法師強調(diào),放生本質(zhì)沒有錯,如何放生才是重點!

  考察生態(tài)保障生命

  既然,放生本沒有問題,那么要如何放生才能達到慈悲護生和脫離商業(yè)干預(yù)的目的呢?圣嚴法師以農(nóng)禪寺目前和木柵動物園合作的情況作一個例子來說明。法師說,對于一些無處可歸或不適應(yīng)當前環(huán)境的鳥類,農(nóng)禪寺提供一筆經(jīng)費,請動物專家在木柵動物園設(shè)立一個鳥園來照顧這些鳥類,因為有專家專業(yè)的照料保護,真正對這些生命有相當?shù)膸椭?不需要去買鳥類再放至野外,如果鳥類不適應(yīng)野地生活,反而傷害了鳥。所以,圣嚴法師表示,放生,需要知道生物的來源,這是很重要的。類似農(nóng)禪寺與木柵動物園合作的方式,關(guān)心放生及生物的人士可參考研究。除了動物園外,國家公園也可以做類似野生動物保護區(qū)這樣的設(shè)施,來提供野生動物有真正的棲身之所。

  圣嚴法師表示,自然環(huán)境的限制使得放生運動越來越困難,這是事實。不過,放生的精義在于當下放生的念頭。如果希望被放生的生物能夠延長壽命的話,我們必須盡到研究、考慮和照顧的責任。比如說,要放鳥類,就先得考慮放什么鳥?在那兒放?什么時候放?才比較安全有效。放生魚鱉水族,也當首先研究考察它們的生態(tài)、習性和來源,然后選擇適當?shù)臅r機,放到我們覺得最安全適合的地方。圣嚴法師接著表示,如果為了佛祖誕辰或各種祭典而購買生物來放生,不但不是一種功德,反而是一種罪業(yè)。身為正信的佛教徒,應(yīng)該注重放生本質(zhì)所呈現(xiàn)的慈悲增長內(nèi)涵才對,千萬不要只是刻意維護形式上的活動,而落入商人的圈套,惹來罪業(yè)。

  (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至二月三日《佛教新聞》周刊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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