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自在解脫.即定即慧 有愛有恨,公是公非

  第五篇

  自在解脫.即定即慧

  有愛有恨,公是公非

  《時報周刊》吳鈴嬌專訪

  法鼓山中華佛研所創(chuàng)辦人圣嚴法師,于十七、十八日兩晚在臺北市世貿(mào)國際會議中心,講「愛、恨」,談「是、非」,層層剖析人心行為的造作,并一一闡明心性法則的真義。

  今(一九九二)年的演講會,法師以「愛與恨」、「是與非」一心兩面的問題加以闡述,他以「有愛有恨」、「公是公非」結(jié)語,評斷愛恨是非的真諦。

  貪愛不足生忿恨──愛與恨往往是「煩惱源」

  法師引用晉譯《華嚴經(jīng)》卷一○〈夜摩天宮菩薩說偈品〉的一段話,說明人心是能善、能惡、知善、知惡的本源:「心如工畫師,畫種種五陰,一切世界中,無法而不造!

  心,既是導引肢體語言行為的「善惡」,也就能表現(xiàn)人性本能與心理行為的「愛恨」。因此,圣嚴法師認為,「愛」與「恨」是一體的兩面,人為了能滿足私欲,就有無限的「貪愛」,一旦私欲難滿時,「忿恨」就隨之而起。

  因此,從「自我」的觀點來看,「愛與恨」是心理的,也是本能的,而愛與恨往往是人間的苦因,煩惱源頭。

  圣嚴法師還說,愛與恨雖然是相對的,但也不盡然是絕對的;也就是說,「愛」未必全然是好的,而「恨」也未必都是不好的,唯有「大愛」和「大恨」,以公益為出發(fā),「愛」與「恨」才有正面與積極的意義和價值。

  大愛是「無緣大慈,同體大悲」的佛菩薩,是一種無污染、純凈的愛,如人饑己饑、人溺己溺。

  大恨是大意志、大威德,是一種瞋恨的升華;也就是忿怒金剛、威懾邪魔的公義伸張。

  圣嚴法師說,「愛」與「恨」有不同的層次與境界,于佛法而言,不落愛恨是超脫的菩薩,有愛無恨的是世間的圣賢,而人世間的凡夫,是「有愛有恨」的。

  既然,有愛有恨,「菩薩低眉,金剛怒目」,懷抱「慈悲心」的愛與恨,才是現(xiàn)代人應有的情懷。一切要愛得有意義,也要恨得有道理,內(nèi)心清明自在的「愛與恨」,才是無罣礙的「愛與恨」。

  是非常失衡混淆──過去對的現(xiàn)在未必是對

  講完「愛與恨」,圣嚴法師隨之在第二天的演講會中,談論「是與非」。

  圣嚴法師說,社會是人的集合,因共同的生活、信仰、利益、安全而集合的群體。但是不同的風俗、思想、生活及文化而造就出不同的社會。不同的社會又常因時空的變遷與數(shù)量的多寡,而有不同的價值標準。

  個別的社會背景,因此存在著不同的是非觀念。圣嚴法師在最近兩年,兩次前往中國大陸,參訪許多寺院古廟,發(fā)現(xiàn)絕大多數(shù)的建筑、佛像因遭文化大革命破壞而新建新塑。法師問道:「這些建筑雕像,是新的還是舊的?」

  沒想到回答竟是:「新修如舊」、「新塑如舊」!法師繼續(xù)問:「文化大革命,破四舊是對的?還是不對的?」

  答案是,過去是對的,現(xiàn)在就不一定是對的。此一時彼一時,不同的時空,就有了不同的論斷。因此,圣嚴法師認為是與非,沒有絕對的永恒,經(jīng)常是隨著不同的時間、不同的空間而調(diào)整價值標準。

  而是非價值的判斷,又常因重迭交錯、物換星移,而發(fā)生失衡與混淆。究竟該如何去衡量「是與非」呢?

  圣嚴法師認為,共通的立場、共通的尺度,公非公是,是「是非」的憑據(jù)。

  所謂的「公是」、「公非」,還必須以分工合作的社會觀點立足,符合社會群體利益的「是」,即是「公是」,不符合社會群體利益的「非」,就是「公非」。

  息事寧人為首要──以情以慈悲心任其自然

  法師曾引用《涅槃經(jīng)》,指出如有人危害社會而使社會受災難時,菩薩會予以制止,阻其作惡,而菩薩已發(fā)愿承挑制止惡人的一切結(jié)果。

  是非若因緣生起時,我們應該如何去滅諍呢?圣嚴法師認為「息事寧人」是首要?梢岳迩迨欠菚r,以法、以理,據(jù)理力爭。萬一無法厘清是非時,只有以情、以慈悲心,而任其自然了。

  圣嚴法師以古來禪師的是非觀,作為結(jié)論,他說,禪師們常因觀機逗教,而對是非存有不同的見解。例如趙州從諗禪師知道,眾生皆有佛性,連柏樹的樹子都有佛性,但當有人問他:「狗子有佛性嗎?」禪師卻說:「無!

  又如《金剛經(jīng)》、《心經(jīng)》,系闡述「有無皆非」的觀念。有位僧人因通體是病,求禪師醫(yī),禪師卻回答:「不醫(yī)!」而且說:「教汝求生不得,求死不得!」這個公案,說明的是,以佛教的觀點來說,人本來就無須求生,也無須求死,又何必求生、求死呢?

  圣嚴法師說,對于是非觀念,禪師還有一解,那就是「是非自在」──有馬騎馬,無馬步行。

  這位現(xiàn)今國際知名的禪師說,是非當前,只有以知識說明問題,以智慧解決問題。而唯有公是公非,才是是非生起時的立足點。

  (一九九二年九月六日《時報周刊》七○四期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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