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行自述

  志行自述

  太虛

  ──十三年春作──

  比年來藉國中學佛士夫之力,余于佛教所期興革之事,直接間接,舉辦不一。然余志行之所在,將奉之以盡此一報身而為長劫修菩薩道之資糧者,恐尚有未喻。茲值海潮音第五年發(fā)刊之始,特為拈出,供海眾之論究焉。昔仲尼志在春秋,行在孝經;余則:“志在整興佛教僧(住持僧)會(正信會),行在瑜伽菩薩戒本”,斯志斯行,余蓋決定于民四之冬,而迄今持之弗渝者也。試分述于下:云志在整興佛教僧會者,除散見各條議之外,關住持僧之項,大備于整理僧伽制度論。而此論于佛教正信會之項,亦略曾兼舉及之,茲表錄概要于下,其詳則尋之原論可也。

  甲 教所表

  一 縣區(qū)列表

  二 道區(qū)列表

  三 省區(qū)列表

  四 國舊部區(qū)列表

  乙 教團表

  丙 教所與教團關系表

  丁 中國本部住持僧表

  一 族類支配表

  二 處所支配表(注一)

  云行在瑜伽菩薩戒本者,佛法攝于教理行果,其要唯在于行;以信教解理,功在能策令起行,如信解而不行,則教理胥等于無用。果、則行滿之所成就,不行、或行而未滿,果不能成,果之既成,則任運更無所為。故有力且必要者,唯在行也。行無數量,攝之為十度,又攝之為三學;嚴核之、則唯在乎戒學而已矣。何者為戒?惡止善作曰戒。夫惡無不止,則雜染無不離矣;善無不作,則清凈無不成矣。雜染無不離,清凈無不成,非如來之無上菩提耶?而戒獨能達之,故曰唯在乎戒也。彼定與慧,則戒之輔成者耳,非真是與戒鼎立而三者。故定者、令有凝固之力而止而作者也;慧者、令有決斷之力而止而作者也;非戒之止之作,則雖有定慧之力,猶不得其用焉。知法在行,知行在戒,而戒又必以菩薩戒為歸。以菩薩之戒三聚:一、攝律儀,重在止惡,多與聲聞共;二、攝善法,在集自善,少與聲聞共;三、饒益有情,專以舍己利他為事,乃與聲聞不共。菩薩之入俗,佛陀之應世,皆以能舍己利他耳;故饒益有情之戒聚,實為菩薩戒殊勝殊勝之點。梵網、瓔珞諸本,戒相之詳略有殊,其高者或非初心堪任,而復偏于攝律儀、攝善法之共戒。舊譯之彌勒戒本,亦猶有訛略;唯奘譯瑜伽師地論百卷中所錄出之菩薩戒本,乃真為菩薩繁興二利、廣修萬行之大標準──此瑜伽菩薩戒本、近亦有單行者。余集慈氏三要合刊:一、瑜伽真實品以明境,二、瑜伽菩薩戒本以軌行,三、彌勒上生經以期果──,而一一事分別應作不應作,又初心菩薩之切于日行者也。竊冀吾儕初行菩薩,皆熟讀深思其義,躬踐而力行焉!故曰行在瑜伽菩薩戒本。

  今略舉此戒本中殊勝精神所在之數條為證,亦可以知其概矣。

  一者、梵網等十重戒,第一不殺生至第六不說四眾過,皆攝律儀之共戒,而菩薩戒本、則唯取其不共之后四為四重戒,名四他勝處法:一、貪名利而自贊毀他戒,二、慳財法而不行舍施戒,三、結忿怨而損惱他人戒,四、著邪見而謗真樂似戒,則唯大乘不共之戒。云他勝處、即波羅夷,以菩薩安住菩薩之凈戒律儀為自勝處,犯此四法,則舍菩薩所安住之自勝處,而墮于非菩薩之他──天、人、魔、梵、聲聞──勝處,為非菩薩之他法所制勝,故即喪失菩薩之身命也。

  二者、即前四他勝處,亦于上品纏犯、乃失菩薩凈戒。即失菩薩凈戒,于現法中亦堪更受,此亦全不同聲聞律儀者。

  三者、其惡作所攝中,若第一不禮拜供養(yǎng),第二不尊敬耆德,乃至于諸有情所應作事不為助伴等,皆積極令作善而非止惡。

  四者、若第三、第四、不受信施;第五不為說法;第六舍暴惡有情不為教化;第七應與聲聞共學將護他之禁戒;第八不應與聲聞共學少事少業(yè)少希望住戒,而當如法多事多業(yè)多希望求行;第九乃至十六,于殺盜淫身三及妄語等口四之性罪少分現行,兼及廢黜暴惡之增上位──帝王宰官──等,則湯武吊伐,周孔刑政,乃至今之政治階級等革命,其至當合情理處,亦無不包括在中矣。二十之不自雪謗及去招謗之故,二十一之應打罵者不打罵,以至不安慰他人之愁惱等,皆純乎饒益有情之行,而以不如是行為犯戒者也。

  必能踐行此菩薩戒,乃足以整興佛教之僧會。必整興佛教之僧會,此菩薩戒之精神乃實現。吾之志行如是,如有同志同行者,則何樂如之!(見?寰硪黄)

  注一 教所四表見整理僧伽制度論、制度品第三、第一節(jié)中:乙、丙二表,即同論第二節(jié)第一目之佛教團體事義表及佛教團體名類表;丁項二表見同節(jié)第二目中。今特刪略,以免重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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