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迦牟尼佛與神造論者辯論的故事

  釋迦牟尼佛與神造論者辯論的故事

  明真法師

  “梵志種白,余者皆黑”,這兩句話,是遠在兩千多年以前,從印度的梵志口內講出來的。梵志,就是當時以承事大梵天王為職志的祭司,也就是當時印度人民精神上的統治者!毒闵峁庥洝肪硎f:“婆羅門,此云梵志!薄缎袅x》卷十八說:“婆羅門……此義云承習梵天法者。其人種類自云從梵天口生,四姓中勝故,獨取梵名。”從這里,我們明白婆羅門是印語的音譯,而梵志也就是義譯了。梵志為什么要說這兩句話?它是根據什么說的?因為印度當時社會四種種姓的階級制度非常嚴格:一、就是上面所說的梵志。二、剎利,《智度論》卷三十二說:“殺利者,王及大臣也。”當然也就是當時政治上的統治者了。三、吠舍,《俱舍光記》卷八說:“吠舍,此是興事種。”一般地說,就是商人和手工業(yè)者。四、首陀,《西域記》卷二說是“農人也”!镀┯鹘洝氛f:“諸外人計,梵王生四姓——王口生婆羅門,臂生殺利,脅生毗舍,足生首陀!敝T外人,顯系指佛教以外的那些信受四《韋陀論》主張?zhí)斓厝f物皆由“神造”的人,主要地當然也就是指梵志了!俄f陀論》內說一切有生命和無生命的東西,都是大梵天王造的;編造出印度四姓等級的人,就是分別從大梵天王的口、臂、脅、足身體上的四個部位生出來的。梵志既然是從梵天的口內生出來的,那么,他這一種姓就成為神的合法代言人,神的真理傳播者,大家也就應該尊敬他,規(guī)規(guī)矩矩地聽他的話了!俄f陀論》內的這種神造說,自然也就是梵志用以維護他自己這一種姓利益的謊話。所謂“梵志種白”的這個“白”字,自然也就不是單純標榜膚色,而是含有一些高貴和優(yōu)越的意味了。直到公元七世紀的末葉,我國義凈法師游學印度后,在他所寫的《南海寄歸傳》內還有這樣的記載:“五天之地,皆以婆羅門當貴圣,凡有坐席,并不與余三姓同行。”玄奘法師在《大唐西域記》內也說:“印度種姓,族類群分,而婆羅門殊為清貴”?梢婅笾驹谏鐣系牡匚皇菢O優(yōu)越的。但是,偉大的釋迦世尊卻倡導四姓平等,無情地抨擊這種神造說。我最近在《阿含經》內讀到了不少這一類的故事,我覺得對我們現實生活上的確具有教育和鼓舞的作用,因此我想盡可能地利用簡錄原文的形式,選輯幾則出來供養(yǎng)《現代佛學》的讀者。

  在《長阿含經》卷六、《中阿含》卷三十九內,都有著這樣一個內容相同的故事:有兩個梵志,名叫婆私吒和婆羅婆的,跟著佛出了家,受到當時的梵志們激烈的反對和打擊,他們兩個人告訴了佛,佛用真理武裝了他們的思想。原文是:

  “……于是,婆私吒及婆羅婆即詣佛所,稽首作禮,從后經行,世尊回頭,告彼二人:‘婆私吒,汝等二梵志,舍梵志族,剃除頭發(fā),著袈裟衣,至信舍家,無家學道,諸梵志見己,不大責數耶(責數,即數他的不是而責備他的意思)?’”

  彼即答曰:“唯然,世尊!諸梵志見已,極訶責數,甚急至苦耶!”

  答曰:“世尊,諸梵志見我等已”,而作是說:“梵志種勝,余者不如;梵志種白,余者皆黑;梵志得清凈,非梵志不得清凈。梵志梵天子,從彼口生(意為:梵志是梵天的兒子,從梵天口內生出的),梵梵所化,汝等舍勝從不如,舍白從黑,彼禿沙門,為黑所縛,斷種無子;是故汝等所作大惡,極犯大過!……”

  世尊告曰:“婆私吒,彼諸梵志所說至惡,因極無賴!所以者何?……我此無上明行作證(按:明為智慧,行為品德),不說生勝,不說種姓,……(不說)彼可我意,不可我意。……婆私吒,若有婚姻者,彼應說生,應說種姓……若有計生計姓,彼即遠離于我無上明行作證。……婆私吒,于意云何?剎利殺生(主要指殺害人民的生命)、不與取(與,即別人愿以財物與我;不與取,即別人不愿以財物與我,而我卻使用暴力或詐騙的手段去劫取別人的財物)、邪淫、妄言乃至邪見;居士亦然(按:《中阿含》卷三十七內有“梵志為居士施設田作”“梵志為工師施設麻”句,工師當即首陀,居士當即毗舍了,下放此);非梵志耶?“這意思是問:余三種姓,在日常生活里,我們親眼看到他們作這些壞事;難道梵志這一種姓內的人,就沒有作這些壞事的嗎?

  答曰:“……梵志亦復如是!

  世尊問曰:“婆私吒,于意云何?梵志離殺斷殺、(離)不與取、(離)行邪淫、(離)妄言,乃至離邪見,得正見;剎利、居士為不然耶?”

  答曰:“……剎利居士亦復如是。”

  這一問答的意思是:佛首先告訴婆私吒等,我這里對于一個人“可意”和“不可意”是拿智慧、品德做標準的,我不能同世俗論婚姻一樣攀高結貴,拿種姓做標準。這個大前提決定了,又才重問婆私吒等:余三種姓內固然有壞人,梵志種姓內是不是也有壞人呢;梵志種姓內固然有好人,余三種姓內是不是也有好人呢?引導婆私吒等從現實生活內得出了明確的結論:四種姓中,品德都有優(yōu)秀的和卑劣的。這樣,真理就在婆私吒等心眼內燦出了光輝,而對梵志們自己捏造的“梵志種白,余種皆黑”的謬論,也就毫不費力地識破了。但婆私吒等畢竟是宗教信仰的追求者,佛恐怕他們疑惑梵志在死后或許還可能在神的面前討取一點什么額外的便宜,因此又對他們講了下面的兩段話:

  “夫不善行,有不善報,為黑冥行,則有黑冥報;若使此報,獨在剎利、居士、首陀羅種不在婆羅門種者,則婆羅門種,應得自言我婆羅門種最為第一;余者卑劣……”

  “夫行善法,必有善報,行清白行,必有白報;若使此報獨在婆羅門,不在剎利、居士、首陀羅者,則婆羅門種應得自言我種清凈,最為第一!

  釋迦牟尼佛雖然是無神論者,但對因果報應說法是經過了他的批判而部分地繼承了印度古代的傳統思想,這種思想在當時社會上具有極大的勢力;在這里更應說明的,就是婆羅門教對于因果報應的說法,也是以個人的行為做準則則不是以種姓作依據的。釋迦牟尼佛因即以彼之矛,攻彼之盾,使婆私吒等更徹底明白梵志所倡導的所謂‘梵志種白,余者皆黑’的種姓優(yōu)越論在理智的面前是站不住腳的。接著佛又告訴婆私吒等說:

  “見梵志女,始婚姻時;婚姻已后,見懷妊時;懷妊已后,見產生時,或童男、或童女。婆私吒,如是諸梵志亦如世法,隨產道生,然彼妄言誣謗梵天而作是說:“我等梵志是梵天子獨從口生,梵梵所化,……”

  這是說:我們大家都親眼看見許多梵志亦如世法,是隨“產道”生出來的;而梵志們自己卻睜著眼睛瞎說是從梵天口內生出來的;把“產道”當作梵天的口,這不是他們自己在誣謗自己所崇信的梵天嗎?我想,我們間常閱讀大小乘經典,很少看到,甚至幾乎沒有看到佛曾對人作過這樣辛辣的諷刺的,這一次為什么竟然會這樣地給婆羅門以無情反擊呢?主要的恐怕還不只是憎厭這種荒謬的理論,而是痛恨由于梵志利用這種理論而得到鞏固的那種人壓迫人的社會制度吧?

  在《中阿含》卷三十七內又有這樣的一個故事:

  “爾時眾多梵志于拘莎羅,集在學堂共論此事;梵志種勝,余者不如;梵志種白,余者皆黑;梵志得清凈,非梵志不得清凈。梵志梵天子,從彼口后,梵梵所化。而沙門瞿曇說四種姓皆悉清凈,施設顯示。彼作是念:諸賢,為誰有力能至沙門瞿曇所,則以此事如法難詰?”

  梵志因佛說“四種姓皆悉清凈”,激烈而無情地反對當時梵志的那種種姓優(yōu)越論,因此他們集聚在拘莎羅的一個學堂內共同商量推選一個能說會辯的梵志前往,企圖難詰和降伏釋迦佛。他們選出了一個“七世父母”都是梵志純血種的阿攝和羅延多那摩納,而且摩納在威望、膽識、學問方面,都是非常夠條件的。于是大家前往勸說摩納,開始摩納是這樣答復了他們:

  “諸賢,沙門瞿曇如法說法;如法說法者,不可難詰也。”拘莎羅眾多梵志語曰:“摩納,汝未有屈事,未可自豫伏!苯又陀眉⒎▉砉膭铀。

  摩納自己畢竟是一個梵志,經不起大家的激勸,結果還是隨著拘莎羅眾多梵志到了佛住的勝林給孤獨園,摩納與佛都相當客氣。摩納除了援用眾多梵志所說的“梵志種白,余者皆黑”這一套陳腔濫調以外,別無什么新的理由。佛除了用品德難詰,并援引當時傳說中兩個種姓平等的國家(余尼國、劍浮國)和一個名叫阿私羅的古仙人反對梵志的這種種姓優(yōu)越論以外,多半是運用日常的事例而進行了難詰的。原文樸實、生動、饒有風趣,現在抄幾條在下面:

  “摩納,于意云何?頗獨有梵志于此虛空不著不縛,不觸不礙,剎利、居士、工師為不然耶?”

  “磨納,于意云何?為剎利族、梵志族者,彼能持澡豆(按:有說即是洗澡的皂角)至水洗浴去垢極凈耶;為居士族、工師族者,彼不持澡豆至水洗浴去垢極凈耶;為一切白種人皆能持澡豆至水洗浴去垢極凈耶?

  “摩納,于意云何?為剎利族、梵志族者,彼能以極燥……木用作火母,以鉆鉆之,生火長養(yǎng)耶;為居士族、工師族者,彼當以燥……木用作火母,以鉆鉆之,生火長養(yǎng)耶;為一切百種人皆能以……木用作火母,生火長養(yǎng)耶?

  “為彼火(即指剎利族、梵志族所鉆出之火)獨有險有色,有熱有光,能作火事耶?彼火(指其他種姓所鉆出之火)獨無險無色,無熱無光,不能作火事耶?”

  在日常生活事件中無例外的是:虛空對于四種姓都不縛不礙;大家都能以澡豆洗凈自己身上的垢膩;都能鉆木取火,取出來的火都有熱有光,能作火事;憑什么要說‘梵志種勝,余者不如’,更憑什么理由運用這種歪理來鞏固自己在社會上的優(yōu)越地位和人壓迫人的不合理的社會制度呢!釋迦牟尼佛接著又開示摩納道:

  “摩納,若此身隨所生者,即彼之數。若生梵志族者,即梵志族數;若生剎利、居士、工師族者,即工師族數。摩納,猶若如火,隨所生者,即彼之數。若因木生者,即木火數;若因草、糞、薪生者,即薪火數。……”

  “若此身隨所生者,即彼之數”,這是多么現實的道理,何須在這現實的道理背后,又捏造出神造說來呢?摩納畢竟是有智慧的人,在佛的難詰中,他累累稱嘆“甚奇甚特,快說此喻!”被真理所逼的摩納,只得接受了佛的理論,結果“摩納亦說四種姓皆悉清凈”了。

  《中阿含》卷三十七還有這樣一個故事:一個名叫郁瘦歌羅的梵志,跑到竹林加蘭哆園,向著佛說:

  “瞿曇,梵志為四種姓施設四種奉事!笾緸殍笾臼┰O奉事,梵志應奉事梵志;剎利,居士、工師亦應奉事梵志,瞿曇,此四種姓應奉事梵志;瞿曇,梵志為剎利施設奉事,剎利應奉事剎利,居士、工師亦應奉事剎利。瞿曇,此三種姓應奉事剎利。瞿曇,梵志為居士施設奉事,居士應奉事居士;工師亦應奉事居士。瞿曇,此二種姓應奉事居士。瞿曇,梵志為工師施設奉事,工師應奉事工師;誰復下賤,應施設奉事工師?唯工師奉事工師。”

  奉事,具體說,就是所謂恭敬供養(yǎng)。奉事與被奉事之間,即經濟上政治上存在剝削、統治與被統治;即四姓階級嚴格的存在層層剝削、統治的關系和制度。梵志為四種姓設施四種奉事:四種姓中,誰應恭敬供養(yǎng)誰?梵志就是替四種姓安排、規(guī)劃了這四種姓奉事的制度。我們從這四種姓奉事的制度中,不但看到當時的印度社會上所謂四種姓有著顯著不同的等級,就是在四種姓的每一種姓內,也存在著若干不同的等級。如余三種姓和中下層的梵志規(guī)定應對上層的梵志實行恭敬供養(yǎng),而上層梵志對于余三種姓和中下層梵志是不負擔何種義務的。又明言工師最“下賤”,除工師族內的中下層工師對上層工師恭敬供養(yǎng)外,余三種姓對工師是不負擔任何義務的。這真有點近于俗諺所說的“大魚吃小魚,小魚吃蝦子,蝦子吃泥”了。佛在當時是能綜貫異說、博通群經的一個學者,因此在聽了郁瘦歌羅梵志的這種說法以后,就伸手向他要證據,冷冷的問道:

  “梵志,諸梵志頗自知為四種姓施設四種奉事……耶?”

  這意思是問:最初諸梵志來為四種姓安排這四種奉事的時候,自己是不是知道古圣先賢的典籍原有這一種說法,還是自己臆造出來的?假定承認有,就要拿出比較可靠的證據;假使拿不出證據,這就是自己臆造出來欺騙人的,那還叫個話嗎!郁瘦歌羅梵志被逼得沒法,只好坦白承認了一個:“不知也!”

  于是佛就毫不客氣地責備郁瘦歌羅梵志說:

  “梵志,猶如有人強與他肉,而作是說:‘士夫可食,當與我值!’梵志,汝為諸梵志說,亦復如是。”

  諸梵志自己臆造出四種奉事的制度,誘騙余三種姓信仰了,又迫著余三種姓向自己實行恭敬供養(yǎng);這簡直像一個人硬把臭肉給人家吃,又硬向人家要上等價錢一樣。這是多么可詛咒的一件事啊。接著:世尊問曰:“梵志,云何奉事?若有奉事,因奉事故,有如無勝者為奉事耶?若有奉事,因奉事故,有勝無如者為奉事耶?”“有如無勝者”,意為才德沒有超過于我的人;“有勝無如者”,意為才德皆勝于我,而我所不如的人。釋迦牟尼佛并不反對彼此奉事,但卻反對施設四種不平等奉事;因此又詰問郁瘦歌羅梵志:我們在奉事的時候,是應該以才德不如自己的做對象,還是以才德超過自己的做對象?郁瘦歌羅梵志只得坦率地答道:“瞿曇……有如無勝者,我不應奉事彼……有勝無如者,我應奉事彼……”

  那么,既承認以才德之人為奉事的對象,而諸梵志為四種姓施設四種奉事是不是正確的,是不是能令廣大人民信服,我們也就不難得出結論了。

  這里,使我們對釋迦牟尼佛不能不特別敬服的就是,當時印度社會上早已形成了唯神論為根據的這種不平等的種姓制度,而佛陀既然要推翻這種神造的主張,當然要有比較合理的說法來代替它。

  關于這個問題,佛在《長阿含經》卷六、《中阿含》卷三十九內對婆私吒和摩納曾說:“彼時眾生,別對田地,各立疆畔,漸生盜心,窮他禾稼,其余眾生,見已語言:‘汝所為非!汝所為非!’其彼眾生猶盜不已,其余眾生復重訶責;而猶不已,便以手加之!淙藦透娲巳舜蛭摇r彼眾人見二人諍已,懊惱而言:‘今者寧可立一人為以治理之,可護者護,可責者責;眾共減米以供給之……’時彼一人聞眾人言,即與為主,斷理諍訟……復以善言慰勞眾人。眾人聞己,緣大歡喜,皆共稱言:‘善哉大王!善哉大王!’于是世間便有王名……始有剎利名生。時彼眾中獨有一人,作如是念:‘家為大患,家為毒刺,我今寧可舍此居家,獨在山林閑靜修道!瓷峋蛹,入于山林……眾人見己,皆樂供養(yǎng)!谑鞘篱g始有婆羅門名生。彼婆羅門中,有不樂閑靜坐禪思維者,便入人間……名為人間婆羅門……”

  為什么當時印度社會上會有剎利種姓、梵志種姓呢?根據佛這樣解說,我們很可能壓縮為一句話:全是由社會本身的發(fā)展而產生出來的。階級是起源于“別封田地,各立疆畔”的私有財產的時代。

  以上《阿含經》中的三個故事和種族階級起源論,充分說明了釋迦牟尼佛對于當時印度社會上的那種不平等的種姓制度是深惡痛絕,因而曾和梵志作過艱苦、激烈的斗爭的。他進行這種尖銳的斗爭,正是從自己為眾生服務的感情出發(fā)的,因為這種不合理的種姓制度,使廣大工師種姓(商業(yè)小市民)、居士種姓(包括廣大的農民)的人民受著極大的損害與侮辱,遇著辛酸的痛苦生活,這正是每一個具有佛性種子的人所不能容忍的,何況大悲無畏的釋迦牟尼佛自己呢!

  (原載《現代佛學》一九五六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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