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近人辨證法的討論

  關于近人辨證法的討論

  辨證法的討論,在中國所以轟動一時的,原因于馬克思主義的宣傳,而不是關于海格爾哲學的研究。然近來一般哲學者如張東蓀、賀麟、謝幼偉等,大抵將辨證法溯源于齊諾、蘇格拉底、柏拉圖等,此于探索辨證法一名詞及其應用的起源,雖比較適當──如或譯為對演法、矛盾法等──而與馬克斯主義者所說的辨證法,則距離益遠而渺不相關了。

  大抵齊諾的辨證法,與中國的惠施等辯者是一流,久被人誤會為詭辯。蘇格拉底的詰問法,與中國的孟軻等賢者是一流,則被原諒為教訓道德家。至于柏拉圖的又專為形而上學的認識法:康德則轉(zhuǎn)而應用為“理性越出經(jīng)驗界所發(fā)生的矛盾”說明。然以上諸家,都是就思想辯論旳方法上言,多是屬于思辨法的,故可謂為邏輯──論理學──之一種。

  海格爾集了以上諸家思想辨法的大成,轉(zhuǎn)到了所思所辨的另一方面。其取思想的矛盾發(fā)展為達到絕對的最高真理,固逼近柏拉圖;而以猶可發(fā)見矛盾的存在,為未達絕對真理,于齊諾、蘇格拉底、康德等暴露思辨的陷于予盾為不合理,意亦相通。然其轉(zhuǎn)到另一方面的,則在其由“思想與實體一致”,進入于思想是客觀的。把思想認為不是運行于內(nèi)心的,而是所思想的事物內(nèi)在理則,所以思想是客觀存在的、具體的;而且、就是一切事物循內(nèi)在矛盾發(fā)展而達到最高絕對的歷程。這便成所思辨的客觀物義理,而不復是能思辨的主觀思辨方法了。

  但海格爾承襲了柏拉圖等的思辨法,用為達到最高絕對的階梯,故一方面仍可說為形而上學的認識法,或形而上學的邏輯──論理學,或僅為辯論的合理方法,或擴為思想行動的合理方法。而馬克斯則承襲了海格爾的客觀事物是矛盾發(fā)展的義理,完全廢棄了海格爾最初的與最高的絕對,亦無復以矛盾發(fā)展達到最高絕對歷程的意義,所以與齊諾到康德等的思辨法完全無關。而恩格斯輩紹闡馬克思的哲學,祗源于赫拉克里圖、海格爾,而全不提及齊諾、柏拉圖等了。由此、可知齊諾到康德的辨證法是邏輯的一種;到海格爾的辨證法,則一方面是邏輯,一方面已不是邏輯,再到馬克斯的辨證法,則完全是事物的客觀義理,不復是思辨方法的邏輯。簡明的圖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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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克斯哲學所明事物的相──即事物是辨證法的──,比較是對的,略近于佛說的一切無我、無常,亦即一切是“因緣和合”──矛盾對立或雜多的統(tǒng)一;與“生滅相續(xù)”──質(zhì)變到量變,量變到質(zhì)變,與否定的否定;但嫌猶執(zhí)形式邏輯之物,而未盡一切有為法之量。海格爾亦有以事物的相──法相,顯事物的性──法性的意思,惜執(zhí)我法,有志未逮。然馬克斯派硬把其是一事物理相,而不是“思辨方法”的客觀辨證法,認為邏輯,這乃是錯誤的。這是用一種“事物內(nèi)在的普遍理則”,以觀察一切事物或解釋一切事物而已。例如用無我、無常以觀諸法,或用進化、變化以觀萬物,就把在事物中發(fā)展的定理公例以觀一切事物或一部份事物是如此,而用以研究或說明此理例的思辨法則,如聲是無常等方是邏輯。能思辨法則,與所思辨事理的能、所未分清,是近人對于辨證法討論莫決的癥結(jié)所在。(見民族正氣二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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