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理經(jīng)》簡讀之二十二
《正理經(jīng)》簡讀之二十二
再說第五卷。在第四卷的最后說了,說在辯論的時候是可以詭辯的,那是實際操作時用的。道理還是要講的。就是說,詭辯畢竟是不得以而用之,常用的還是講道理。第五卷就是這個。先是第一章、第一節(jié)。
5.1.1 (倒難分為24 類)1)同法相似;2)異法相似;3)增益相似;4)減損相似;5)要證相似;6)不要證相似;7)分別相似;8)所立相似;9)到相似;10)不到相似;11)無窮相似;12)反喻相似;13)無生相似;14)疑相似;15)問題相似;16)無因相似;17)義準相似;18)無異相似;19)證據(jù)相似;20)可得相似;21)不可得相似;22)無常相似;23)常住相似;24)果相似。
這句經(jīng)文是先列出了倒難,說倒難有二十四種,并一一列出了名字,到下邊兒再一一解說。在陳那論師的《因明正理門論》中是說有十四種,稱為十四過類,要記住。在《如實論》中是給分成了三類,共十六種。在《方便心論》中有二十種。
5.1.2 當(一方)通過同法或異法(共同點和相異點)立論時,另一方利用(這種同法和異法)沒有特殊的理由(為借口),(這時)可以構成1)同法相似或2)異法相似。
這一句經(jīng)文是先說二十四倒難的前兩種――同法相似和異法相似。要說同法相似和異法相似,咱得先知道啥叫同法立論,啥叫異法立論。所謂同法立論就是說,兩個事物都有甲屬性,則這兩個事物在乙屬性上也相同、也都有。什么意思?比如說吧,我說:聲無常;所作性故;如瓶。這是一個比量論式。聲和瓶這兩個事物,都具備所作性這個性質,則這兩個事物在無常這個性質上也應該是相同的。這個就叫作同法立論。
所謂異法立論,就是說:兩個事物在甲屬性上不相似,那么在乙屬性上也應該不相似。比如說吧:聲和虛空這兩個事物,在所作性這一屬性上是不相似的,則聲和虛空這兩個事物在常、無常上也應該不相似。虛空是常的,則聲就應該是無常的。
二十四種倒難的第一種是同法相似。同法相似就是模仿同法立論而進行的反駁:一方說,聲無常,因為它象瓶子一樣具備所作性。另一方就說,聲常,因為它象虛空一樣不可觸。第二種是異法相似。異法相似就是模仿異法立論而進行的反駁:一方說,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fā)故;異喻如空。另一方就說,聲常;無質礙故;異喻如瓶。
同法相似和異法相似是反駁,剛才說的同法立論、異法立論的立量。反駁的時候是哪個反駁哪個呢?同法相似既可以反駁同法立論,也可以反駁異法立論。異法相似也是,既可以反駁異法立論,也可以反駁同法立論。來舉幾個例子。先說用同法相似反駁同法立論的:一方說,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如瓶。另一方就說,聲是常;不可觸故;如虛空。這就是。第二、異法相似反駁同法立論:一方說,聲是無常;所作故;如瓶。另一方說,聲是常;不可觸故;如瓶。這就是。第三、同法相似反駁異法立論:一方說,聲是無常;非所作故;不如虛空。另一方說,聲是常;不可觸故;如虛空。這就是。第四、異法相似反駁異法立論:一方說,聲是無常;非所作故;不如虛空。另一方說,聲是常;不可觸故;不如瓶。這就是。咱們看,同法相似和異法相似在反駁時都忽視了能證與所證間的必然聯(lián)系,只是簡單地從形式上去模仿。
再說一下。同法相似就是指在反駁對方的命題時,使用了對方異喻中的事例,這樣一來使得自己的因不能成立自己的命題。異法相似就是指在反駁對方命題時,使用了對方同喻中的事例,這樣一來,使得自己的因不能成立自己的命題。
5.1.3 (我們說)(只有)象根據(jù)牛性來判定是牛一樣的立論才成立。
“根據(jù)牛性判定是!本褪钦f,我們判定一個事物,要根據(jù)其本質特性來進行判定,我們要是想進行推論,那么要使推論的特性與論據(jù)有“有之必然,無之必不然”的關系。比如說,聲無常;所作性故;如瓶。在這個式子中,所作性與無常間就有必然的關系――凡是所作的一定是無常,常的就一定不是所作的。常就是指無生無滅,所作則是產(chǎn)生,事物在產(chǎn)生前不存在,那就不是常,也就是無常。如果說你說成“聲常;無形礙故;如虛空”的話,這無形礙與常之間沒有必然聯(lián)系,有些無形礙的也不是常,比如說記憶、思維等。這就好象要斷定一個動物是不是牛,不能根據(jù)它有四只腳就認定它為牛,也不能因為它頭上有兩只角,就認定它是牛,只能說它有牛的特性(牛性)才能說它是牛,因為牛性與牛才是永久相隨的,“有之必然,無之必不然”。
姚衛(wèi)群先生是譯為“(同法相似和異法相似中的)那種(對論點)的確立,就如同根據(jù)牛性來確立牛一樣(荒謬)!边@就與劉金亮先生的譯文不同了,剛好反了。沈劍英先生的譯文則是“那[一主張]的成立,正像根據(jù)牛性來成立“!币粯!蔽覀儸F(xiàn)在用的是劉金亮先生的譯本,所以就按劉金亮先生的意思來說?墒琼n老師給我說,應該是姚衛(wèi)群先生的更好,為什么呢?因為這一節(jié)是講同法相似、異法相似的,同法相似、異法相似都是似能破,可是你要是舉例時舉一個正確的例子顯得不統(tǒng)一。再說了,“牛性”可是抽象的呀~~我把韓老師的說法也告訴大家。
第二節(jié)是說的倒難的第三到第八種?唇(jīng)文。
5.1.4 由于宗和喻的不同性質所以有3)增益相似4)減損相似5)要證相似6)不要證相似7)分別相似等(五種倒難),而且根據(jù)宗和喻兩方面情況,還有8)所立相似。
這一句經(jīng)文就說了六種倒難。這六種相似所涉及到的是宗與喻之間的關系。
先看增益相似。增益相似就是說本來我沒有這個意思你卻給添加上去了這個意思,然后你對你所添加上去的意思大加貶斥。比如說,一方說:聲無常;所作性故;如瓶。對方就說:聲無常且有形;所作性故;如瓶。“有形”就是倒難者給加上去的,他為什么添加呢?他說:你以瓶來作例子要證明聲,瓶既是所作的、無常的又是有形礙的,是不是也可以證明聲也是無常的、有形礙的呢?這個就是吃飽了撐的,我們討論的是聲是不是無常,管有沒有形礙干什么?若是要證聲的有沒有形礙問題,我就不舉瓶來作例子了。
再說減損相似。減損相似就是說本來我有這個意思可是你卻說沒有這個意思,然后你就說因為我沒有這個意思而出現(xiàn)了很大的漏洞。比如,一方說:聲無常;所作性故;如瓶。另一方說:聲無常且不可聽;所作性故,如瓶。這不可聽就是對方把我原來有的意思給取消了。他為什么這么做呢?因為對方認為瓶是不可聽的(瓶是眼所對境,是看的而不是聽的)、無常的、所作的,既然你拿瓶來作例子以證明聲,則聲就應該是無常且不可聽的。
再說要證相似。要證相似是說,我說了一個論式之后,對方說我論式中的喻也是需要證明的。比如,一方說:聲無常;所作性故;如瓶。對方說:瓶無常;所作性故;如聲。對方就是說:如果你要拿瓶作例子來證聲,你得先證明瓶確實有無常性。也就是說,你要先對瓶作一下資格認證,先得說明瓶確實是一個夠格的喻。不然的話,我也可以把同樣需要證明的東西當作例子來舉。
這個問題在佛教因明中就有個要求:在比量論式中,陳了宗體違他順自外,其他的一切都得共許,象宗依、因、喻,這些都是得共許的,要是不共許的話,則根本就不能組成論式。這樣就使得要證相似這種倒難不會出現(xiàn)。
第四是不要證相似。剛才的要證相似是說,辯論時使得對方的論式的宗和喻都有疑問。這個不要證相似是說,在辯論時使得對方的論式的宗與喻都無疑問。就是說,我舉了個論式,對方把論式一反,說:你的論式中的喻是不需要證明的,為什么我的需要證明呢?你的不需要證明,我的就也不需要證明。把論式一反就是說,我舉的一個式子是:聲無常;所作性故;如瓶。對方舉的式子是:瓶無常;所作性故;如聲。把我的式子給反了過來。對方就是說:你的瓶不需要證明我的聲也不需要證明。事實上確是:瓶不用證明是可以的,但聲不證明是不可以的。
第五是分別相似。比如一方說:聲無常;所作性故;如瓶。對方就說了:要拿瓶來證聲,瓶和聲確實都是具備了所作性的,但是,瓶是有形礙的,聲是無形礙的,你要用瓶作例子來證聲,瓶有形礙、無常這是大家共許的,是不是可以說,因為聲與瓶不一樣,它無形礙,所以就該與瓶不一樣才對,就是說,聲應該是常。
第六是所立相似。這個所立相似在形式上和要證相似、不要證相似一樣。一方說: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如瓶。對方說:瓶是無常;所作性故;如聲。關于這所立相似的辯論論式,在理解的時候,要從循環(huán)論證的角度來理解,你用瓶證明無常,瓶的無常也可用聲證明嗎?就是說,咱瓶和聲兩個事物都是造作出來的(都具所作性),憑什么你瓶來證明我聲,我聲還想去證明你瓶呢~~你證我,我證你,互相依賴、循環(huán)論證,這樣根本就得不出確切的結論。
5.1.5 (我們說)上述反駁都不能真正駁倒我們的立論,結論是建立在有法(主詞)與喻的某個相似點上的,不能用不相似的點來反駁。
這一句經(jīng)文實際上是說,前邊兒的增益相似、減損相似、要證相似、不要證相似、分別相似、所立相似實際上都是錯誤的破斥,在佛教因明中叫做似能破。你要想破斥我的論式,則你所建立的論式也得符合規(guī)矩:主詞和喻的相似點兒一定要為因所許。就是說,因與所證之間要有必然的關系。凡是所作的必定是無常,因為所作性與無常之間有必然聯(lián)系,但所作性與有形、無形卻沒有必然的聯(lián)系。我們要組織一個論式,我們的立論根據(jù)都得是――主詞與喻之間在所證與能證之間的必然聯(lián)系這一點上有相似之處,而不是說在任意一點兒上都相似。這個要是搞錯了,就出毛病。再者,要是我們不承認主詞與喻之間的差別,那么一切的推理都將成為不可能。因為聲是常還是無常是待證明的,而瓶是所作、無常則是不需要再證明的了,如果連瓶是所作、無常這一點也被看成是與聲的常和無常一樣待證明的,那么一切的推理都將成為不可能。
5.1.6 由于喻的成立是靠它與主詞間的共性,(所以不能認為喻與主詞相同)。
這一句經(jīng)文的意思是說:論式中的喻,它應該是雙方都承認的例子。因為待證的主詞與這雙方共同承認的例子在某一點兒上有共同性,只要有這一點兒共同性就可推出必然存在某種性質,就象憑所作就可以推出無常一樣。主詞與喻,這兩個事物,喻是共同承認的共許法,而主詞則是待證明的不共許法,它們的地位不同,絕對不能認為它們都是待證明的。這一個主要是針對要證相似、不要證相似和所立相似說的。
接著說倒難的到相似和不到相似。
5.1.7 原因與宗之謂詞間有同一或不同一(同時出現(xiàn)和不同時出現(xiàn))兩種情況。如果有人說,原因與宗之謂詞若同一,則兩者相同,(不能互證),這種說法叫9)到相似。他說,若不同一,則無法證明宗之謂詞,這叫10)不到相似。
什么是到相似呢?比如我立了一個論式:此山有火;現(xiàn)煙故;如灶。對方反駁說:煙與火是同時共存的嗎?如果是共存的話,則你說有煙就有火,我也可以說有火就有煙。這就是說,我提出了一個因與所立共在一處的論據(jù),對方就在這“共在一處”上提出責難,使得因和所立不能區(qū)別――在這個式子中,因就是煙,所立是此山的火。
什么是不到相似?還是上一個例子,我立了一個論式:此山有火;現(xiàn)煙故;如灶。對方就說了,說:你說有煙就有火,是因為沒有同時看到煙和火嗎?如果是因為沒有同時看到煙和火才作這樣的推理的,那我也可以說有火就有煙,理由也是兩個沒有同時被看到。這就是說,我提出了一個因與所立彼此不在一處的論據(jù),對方就在這“不在一處”上提出責難,使得因不能導出所立。
在佛教因明中,這到相似和不到相似被合并成一個,叫“至不至相似”。在陳那論師的《因明正理門論》上。陳那論師的說法更好懂。陳那論師舉的例子是“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fā)故”,到相似的到就是指陳那論師這個例子中的宗后陳“無常”與因“勤勇無間所發(fā)”相通。就是說,如果無常與勤勇無間所發(fā)相通的話,二者沒有區(qū)別,則因就沒有證成宗的能力。對于不到相似,陳那論師解釋說,就是因與宗不相通,說,如果因與宗不相通的話,則即使宗成立了也與你這個因沒有關系,不是你的功勞。
5.1.8 (我們說)上兩種倒難是錯的,因為我們看到罐的產(chǎn)生(要制罐人與粘土等結合,)而用巫術傷人(則不需要與被害者接觸)。
到相似和不到相似實際上都是錯誤的。因為有結果肯定是有原因的,但原因與結果有些是我們可以覺察的,象做一個罐,這原因與結果我們都是可以覺察的;但有時候我們是覺察不到的,比如說巫術害人,你就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兒他被害了。
《正理經(jīng)》的這一句評判我覺得不是十分的到位。
接著是無窮相似和反喻相似。
5.1.9 不提喻成立的理由叫11)無窮相似,舉反例叫12)反喻相似。
我說:聲是無常,如瓶。對方就說:瓶的無常由誰來證明?這樣,就得無窮無盡地追問下去,沒個完結的時候,這叫無窮相似。在陳那論師的《因明正理門論》中稱為生過相似。
反喻相似是指這樣的情況,我說: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如瓶。對方就說:聲是常,如虛空。這就是只舉出了一個相反的喻而已。對方的意思是說,你要借助于瓶的無常來證明聲的無常,我又何嘗不可以借助虛空的常來證明聲是常呢?你如果說我的虛空喻不合理,我就也可以說你的瓶喻不合理。
5.1.10 這種追問就象取燈一樣(一盞足矣),不必再取。
對于無窮相似來說,就象我想照明一樣,用一盞燈就夠了,若點很多燈的話,那就是浪費。同樣的道理,我們只要舉出一個人所共知的例證就夠了,沒必要無窮無盡地舉下去。因明的論式除了宗體外其他的一切都是共許的,也就是說,瓶的無常性是共許的,根本就不需要再拿別的東西來證明瓶是無常。
5.1.11 不能因為有反喻作理由就認為正喻沒有道理。
對方在舉出反例時沒有說出理由,這是不行的。也就是說只有喻的話力度是不夠的。人家的立論有因有喻,力度夠,你的力度不夠。
再看無生相似。
5.1.12 用事物在產(chǎn)生前其原因不存在為借口叫13)無生相似。
無生相似就是在辯論的時候,指責對方論式中的因所包含的性質不存在于所立所表示的、尚未產(chǎn)生的事物中。比如,我說:聲是無常;勤勇無間所發(fā)性故;如瓶。對方就說:聲是常;還沒有勤勇無間所發(fā)故;如虛空。對方的意思就是說,聲音在發(fā)出來后才具備勤勇無間所發(fā)性的,因為具備勤勇無間所發(fā)性所以就是無常的,但在聲音還沒有發(fā)出來的時候,它根本就不具備勤勇無間所發(fā)性,因為它不具備勤勇無間所發(fā)性,所以它就應該是常的。這給《因明正理門論》上是一樣的。
5.1.13 (我們說)事物只有在產(chǎn)生之后才成為該事物,而且產(chǎn)生的原因在事物產(chǎn)生時就存在,故不能否定它。
這是正理派的評判。正理派說,事物產(chǎn)生之后才有,在產(chǎn)生的當下就是具備因的,在沒有產(chǎn)生的時候,根本就沒有它,又如何能夠判斷它的性質呢?也就是說,在聲音還沒有發(fā)生的時候,根本就不能談聲音是常還是無常,說它常說它無常都是毫無意義的。要說它常、無常,就一定是它產(chǎn)生以后。
再看疑相似。
5.1.14 由于普遍性(類別)與個性都可被感知,所以有人說常與無常共同(集于一物),這就是倒難的第14)種疑相似。
疑相似是指在辯論時,指責對方喻中所舉之物和該物所屬的類都是感官可以覺察的對象,因此對宗就產(chǎn)生了疑惑。比如說,我舉了一個論式: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如瓶。對方反駁說:單個的瓶是無常的,因為單個的瓶具備所作性,但是瓶還有普遍性(即瓶類的共同屬性,就是瓶性),瓶性是常的,這大家都知道。這樣的話,則瓶既有作為個體的無常的一面,又有作為瓶類的常的一面,那么它到底是常還是無常呢?這樣的反駁方式就是疑相似。
5.1.15 在相似性上有疑惑時,在差異性上就不會有疑惑,或者(如果)在相似性和差異性上都有疑惑,那么疑惑就會無窮無盡而且我們不承認由與類屬相似就可推出常來,所以疑相似不對。
我們要認識一個事物,一定要從本質上來認識,要認清一個事物的本質,就要從各個方面來考慮。如果說我們從同法方面考慮時發(fā)現(xiàn)了疑惑,那就從異法方面來考慮,如果從異法方面考慮時發(fā)現(xiàn)了疑惑,就從同法方面來考慮,因為同法與異法的不同,所以,一定不會發(fā)生從同法、異法兩方面都有疑惑或者都沒疑惑的情況。如果說真的發(fā)生了這種情況的話,那就有無限的疑惑了。我說的同法方面考慮就是相似性,我說的異法方面考慮就是差異性。我們要從兩方面來考慮。所以我們一定不能因為聲與瓶在瓶性這一點上相似就認為聲是常,還得從差異方面再考慮考慮。
這說法大家認為有力嗎?反正我覺得力度不夠。
看問題相似。
5.1.16 由于與兩個性質相反的東西都有相似之處而產(chǎn)生猶豫不決,利用這種辦法反駁叫15)問題相似。
這個問題相似是指,在辯論的時候,我覺得對方的所立和與之相反的觀點兒這兩個方面都有相似之處,而使得所立能不能成立有疑惑。
比如說我立這樣一個論式:聲無常;所作性故;如瓶。對方說:聲常;可聞故;如聲性。對方的意思就是說,聲無常很難確立,因為可聞性這一因既是你認為無常的聲的屬性,又是常的聲性的屬性。所以說它常、無常都很勉強。
5.1.17 (我們說)這種反駁不成立,因為它是從與原立論中產(chǎn)生的,原立論已經(jīng)成立。
問題相似當然是誤難了。對方說的“聲既象瓶,又象聲性”這句話就表明對方已經(jīng)承認象瓶了,我先舉出的“聲無常;所作性故;如瓶”,而且他已經(jīng)承認,所以你證明“聲!钡氖阶泳筒豢赡艹闪⒘恕
我覺得正理派的辯駁力度還是不足得很。
第十六個是無因相似。
5.1.18 為因在過去、現(xiàn)在和未來都不成立的為16)無因相似。
這個無因相似給陳那系新因明是一樣的。就是說,我說了一個論式,對方就說:你所立論式的因是在你的宗成立之前確立的?還是在你的宗成立之后確立的?還是同時確立的?若是因在宗成立之前就確立的話,就是不對的。為什么呢?咱們知道,因與果總是連在一起的,無因不起果,無果肯定是沒有因。在論式之中,宗是果,沒有宗也就沒有因,因之所以叫因,是對果而立的名,果之所以叫果,是對因而立的名,果(宗)既然還沒有成立,就是說果無,果既然無,因名當然就不能先建立。也就是說,你論式中的因,在所立宗還沒有得到證實的時候,它就還不能說是能立因。既然不是因,則你的論式就是錯誤的。
看第二種情況。如果因是在你的宗成立之后確立的話,這也不對。為什么呢?既然宗已經(jīng)被證成了,根本就沒有必要再舉因了呀~~宗成立后再舉因,這因就是畫蛇添足。宗已經(jīng)證實了,何須你因再來錦上添花?你這個因也就根本沒有用處!
看第三種情況。因與宗同時確立。如果你說是因與宗同時確立,則因與有因之宗就象牛的兩角一樣,同時生長,各自異體而沒有因果關系。既然沒有因果關系,則果也不成其為果,因也不成其為因。
也就是說,因的確立在宗之前、之后、同時都是不行的。既然這三時不行,有沒有其它時間了?沒有了!所以根本就不行。
再簡單說一遍,別忘了。對方說:因不可能存在于果之前,因為在果產(chǎn)生前,果尚未產(chǎn)生,怎么能說這個是那個的因呢?因也不可能存在于果之后,因為既然果已經(jīng)產(chǎn)生,在產(chǎn)生之后還需要因嗎?因也不會與果同時產(chǎn)生,因為那樣的話,因和果就象牛的兩角一樣分不出哪個是因哪個是果了。
下個定義的話就是:對方在反駁時說我論式中的因在過去、現(xiàn)在、未來三時皆不存在。
5.1.19 (我們回答說)不能認為原因在過去、現(xiàn)在和未來都不存在,因為要證的宗是通過因證明的。
這是對無因相似的評判。無因相似只是誤難,當然是錯誤的。不能說因在三時皆不存在,為什么呢?事物之間總是有因果聯(lián)系,能立與能破是用語言表達出來的思維過程,思維過程中,先有宗后有因,就是先有論辯對象,然后去找證宗的理由。你這無因相似就是把客觀實際和論辯思維混淆了。根據(jù)因確實是可以認識事物、確定命題的,因要先于要被認識的、要被確立的事物。
5.1.20 而且(那樣的話)你所要反駁觀點是駁不倒的,因為你的反駁在三時中也都不存在。
這一句經(jīng)文是說無因相似會違害自己。你要是說我的因在三時中不存在,則你自己的因也會在三時中不存在。
下邊兒是義準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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