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同、異品定義中為何沒有“除宗有法”

  因明同、異品定義中為何沒有“除宗有法”

  剛 曉

  一般來說,漢傳因明所據(jù)的原典只有兩部,就是《因明入正理論》和《因明正理門論》。在這兩部典籍中間都沒有明確的“除宗有法”這樣的字句。在《因明正理門論》中述說因三相部分,有這樣的一句話:

  若所比處此相審定;于余同類今此定有;于彼無處念此遍無。是故由此生決定解。[1]

  我手邊有三個(gè)《因明正理門論》的釋本,一個(gè)是沈劍英先生的《佛家邏輯》下卷――《〈因明正理門論〉譯解》。一個(gè)是鄭偉宏先生的《〈因明正理門論〉直解》,其上篇為直解,下篇為研究。一個(gè)是筆者的《漢傳因明二論》,其中第二部分是《因明正理門論》的解說。這三個(gè)釋本對《因明正理門論》中這句話的說明大同小異,尤其是其中的“于余同類今此定有;于彼無處念此遍無”一句――

  沈劍英先生說:

  于余同類:即除有法之外的宗同品。[2]

  鄭偉宏先生說:

  “于余同類念此定有”:“于余”是宗有法之余!巴悺奔赐,指與宗上之法即所立法相同性質(zhì)的對象!洞笫琛穼Ρ揪渥髯⒄f:“同品定有性也!(卷四頁十八右)這也說明同品定有性中的同品是除宗有法的。

  “于彼無處念此遍無”:《大疏》說,“異品遍無性也!(卷四頁十八右)“彼”指所立法!氨藷o處”即異品,意指除宗有法以外無所立法的一切對象。這第二、三兩相的陳述都表明同、異品是除宗有法的。可見,有的著作批評(píng)陳那關(guān)于同、異品定義不除宗有法與《理門論》體系矛盾是攻其一點(diǎn)不及其余,是沒有根據(jù)的。[3]

  筆者說:

  “于余同類念此定有”,這是說同品定有性……這個(gè)“余”字就是其余、以外,也就是說明了同品是要排除宗有法的,有人說佛教的因明沒有明確提出排斥宗有法,就是不對的。[4]

  我們都是把這個(gè)當(dāng)作了除宗有法的依據(jù)。

  在唐疏中,明確說“除宗有法”的有文軌法師的《莊嚴(yán)疏》,里邊說:

  均等義品者,除宗以外一切有法,俱名義品……[5]

  除宗以外一切有法皆名為處……[6]

  在慧沼法師的《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中說:

  問言同品定有性,何法名同品?因于何有?且答:初問舊有數(shù)釋。一云以瓶等體名為同品,以瓶與聲同是無常之品類,故名為同品;一云除聲已外為品,有無常者為同。與初解同;一云如立聲無常,除聲一切無常為同品;一云……[7]

  其他著作中,明確地說要除宗有法的也有,比如《因明論疏瑞源記》中說:

  玄應(yīng)法師《理門疏》曰:與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者,總有四家。一、莊嚴(yán)軌公意除宗以外一切有法俱名義品……二、汴周璧公意謂除宗以外一切差別名為義品……三、有解云除宗以外有法能別與宗所立均等義品雙為同品……四、基法師等意謂除宗以外法與有法不相離性為宗同品。[8]

  還有如《因明大疏蠡測》,其在目錄中明確地立出“宗同異品除宗有法”。文中說:

  同品除宗有法,論雖未嘗明言,然試尋繹論旨,其理顯然可見。論云:“言不共者,如說聲常,所聞性故。常無常品皆離此因!(見大疏卷六頁十三左)不共不定,即九句因中第五句同品非有異品非有。常住者為同品……可知所云同品,但攝聲外常品,不苞宗中有法……是則同品除宗,固因明之通例……竊謂同品除宗,準(zhǔn)因明理,實(shí)有其堅(jiān)強(qiáng)正當(dāng)之理由……[9]

  周叔迦先生的說明全同于《瑞源記》中的說法,云:

  唐時(shí)釋此同者有四家不同:一文軌師云,除宗以外一切有法俱名義品,若彼義品與宗所立法,均平齊等,名曰同品;二璧公云,除宗以外一切差別名為義品,若彼義品與宗所立均等相似,名曰同品;三有解云,除宗以外,有法能別與宗所立均等義品,雙名同品;四窺基云,除宗以外法與有法不相離性為宗同品。后解為正,以陳那正取法及有法不相離義為宗性故。[10]

  鄭偉宏先生在《因明正理門論直解·下篇·第三章》中有言:

  《理門論》雖未明言同、異品除宗有法,但這是明擺著的。[11]

  鄭偉宏先生更在其《佛家邏輯通論》的第三章第三節(jié),就是在論述“同異品除宗有法”。其論述分二:一、九句因規(guī)定同異品除宗有法;二、陳那新因明題中應(yīng)有之義。本節(jié)有兩頁半之多,此處恐繁不錄[12][gx12]。在其第四章第三節(jié)《正因的三個(gè)條件》中,第一就是“同、異品除宗有法”,用了半頁的篇幅來論述。在本書中論述除宗有法的還有多處,篇幅都不小。

  這些說法說明了在古今治因明者一般都是認(rèn)為除宗有法的。

  近一段時(shí)間,我一直在研習(xí)《集量論》,我手邊有三個(gè)關(guān)于《集量論》譯本:一是法尊法師的譯本,叫《集量論略解》,由中國社會(huì)科學(xué)出版社于一九八二年三月出版的。一個(gè)是呂澂先生的譯本,叫《集量論釋略抄》,是收在《大藏經(jīng)補(bǔ)編》第九冊里。齊魯書社出版的《呂澂佛學(xué)論著選集》第一冊里邊也收的有。第三個(gè)是韓鏡清老先生的本子,可惜這個(gè)本子沒有公開出版,只是一個(gè)手抄本。這三個(gè)本子比較起來各有短長。

  在這里我們就比較一下《因明入正理論》、《因明正理門論》、《集量論》三部原典中對于同品、異品的說法。先看《因明入正理論》中對同品、異品的說法:

  云何名為同品、異品?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如立無常,瓶等無常,是名同品。異品者。謂于是處無其所立。若有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gx13]。[13]

  《因明正理門論》中對于同品、異品的說法:

  若品與所立法鄰近均等。說名同品。以一切義皆名品故。若所立無。說名異品[gx14]。[14]

  在法尊法師譯本《集量論略解》中說:

  謂由所立法總,品類均等,說名同品。[15]

  謂若同品無即名異品。[16]

  在呂澂先生譯本《集量論釋略抄》中說:

  此中以一切義為品,依所立法共相而相類似者,是為同品。[17]

  如是,以同品無處為異品。[18]

  陳那論師之后的法稱論師,是佛教因明的另一高峰。他在其《正理滴點(diǎn)論》中給同品、異品下的定義是:

  同品者:謂與所成立法之總項(xiàng)為義相同。異品者:謂非同品。[19]

  我們從這幾部論典給同品、異品所下的定義中確實(shí)沒有明確地看到除宗有法的說法。巫壽康先生根據(jù)原典中沒有明確地說除宗有法,說這和因明的九句因、因三相理論相矛盾[gx20]。[20]針對巫壽康先生的說法,鄭偉宏先生在《佛家邏輯通論》第六章第五節(jié)進(jìn)行了極力的批駁。

  佛教因明的因三相是其重要的概念,而因三相的理論基礎(chǔ)是九句因。在《因明正理門論》中對九句因是這么說的:

  于一切同品有中。于其異品;蛴小7怯。及有非有。于其同品非有及俱。各有如是三種差別。若無常宗。全無異品。對不立有虛空等論。云何得說彼處此無。若彼無有。于彼不轉(zhuǎn)。全無有疑故。無此過。如是合成九種宗法。隨其次第略辨其相。謂立聲常所量性故。或立無常。所作性故;蛄⑶谟聼o間所發(fā)。無常性故;蛄槌。所作性故;蛄槌!K勑怨;蛄槌!G谟聼o間所發(fā)性故;蚍乔谟聼o間所發(fā)。無常性故。或立無常。勤勇無間所發(fā)性故;蛄槌!o觸對故。[21]

  在這九句因中,其第五句是同品非有異品非有,陳那論師給出的例子是:

  宗:聲常

  因:所聞性故。

  依這個(gè)式子來說,根據(jù)同品、異品的定義,虛空之類即為同品,而瓶、盆之類則當(dāng)為異品。虛空之類同品是不具因法所聞性的,而瓶、盆之類的異品同樣也不具備因法所聞性。

  我們根據(jù)陳那論師的這個(gè)論述,可以很自然的說是陳那論師把宗有法“聲”給排除在了同品、異品之外。

  另外,在《因明正理門論》中還有這樣一句話:

  此中宗法唯取立論及敵論者決定同許。于同品中有非有等亦復(fù)如是。[22]

  這句話中就說了:同品必須共許極成[23]。這樣的話,比如說“聲無!边@么一個(gè)宗,立論者與論對者正在爭論“聲”到底是不是無常,所以,這根本不可能共許極成。所以,“聲”自然不被包含在同品、異品之內(nèi)。

  最前邊兒我舉的把《因明正理門論》中“若所比處此相審定;于余同類今此定有;于彼無處念此遍無。是故由此生決定解”這句話作為“除宗有法”的依據(jù),其實(shí)嚴(yán)格來說,只是同品除宗有法的依據(jù)。關(guān)于異品除宗有法,沈劍英先生在其《因三相答疑》中說:

  宗有法與宗異品屬于矛盾關(guān)系的兩類物,本來就不在一個(gè)集合里,又何來除不除的問題?所以主張異品也要“除宗有法”,并聲稱這是“陳那的因明體系”所規(guī)定,恐怕是想當(dāng)然之言。因?yàn)殛惸菑奈凑f過異品要“除宗有法”。而且,說同、異品都要“除宗有法”還會(huì)出現(xiàn)悖論。記得華東師大的姚南強(qiáng)在一次討論會(huì)上對此發(fā)表了精辟的見解:要在同異品的邏輯外延中同時(shí)排除宗有法,則不知宗有法何處存身?實(shí)際上,如果要同品的外延中“除宗有法”則其必進(jìn)入異品的外延;反之亦然。同、異品“除宗有法”在邏輯外延上是悖論,在同一語言層次內(nèi)是無法解決的。既然這只是一種“理發(fā)師悖論”,那么由此而根據(jù)“同一律”所作的在九句因、因三相中異品亦要“除宗有法”的推論自亦不能成立。我贊同這一分析。[24]

  關(guān)于沈劍英先生以及姚南強(qiáng)先生的這個(gè)說法,我覺得不妥當(dāng),根據(jù)就是共許極成原則,既然除宗體以外的都得共許,異品自然也得共許極成。所以,要是不除宗有法的話,就不共許了。另外還涉及一個(gè)問題,就是因明的定位,在2003年第2期《世界宗教研究》上,有曾祥云先生一篇《因明:佛家對話理論》,也就是說,因明根本不是一種嚴(yán)密的邏輯體系,用邏輯來要求因明可能不大合適。曾祥云先生在文中說,“開展因明研究,必須……走出狹隘的邏輯主義立場。”當(dāng)然,曾祥云先生這篇文章還是有可商榷之處的,這里不展開。

  回頭再看《因明入正理論》、《因明正理門論》、《集量論》等原典中給同品、異品下的定義,我們就可以明白,定義中確實(shí)是不用寫明“除宗有法”,因?yàn)橐呀?jīng)要求同品等共許了,如果在定義中再寫出來,反而有畫蛇添足之嫌。

  關(guān)于在論述中陳那論師除去了宗有法,但在定義中卻沒有明確除去宗有法,鄭偉宏先生是這么解釋的:

  同、異品除宗對陳那同時(shí)代的學(xué)者們來說,恐怕是朗若白晝的事情,根本不必要說,說了反而多此一舉。為什么唐疏四家給同、異品下定義都要明明白白說明除宗有法呢?這是因?yàn)槲幕瘋鹘y(tǒng)不同。因明是印度的邏輯。古因明中,同喻依、異喻依不能是宗有法,否則有循環(huán)論證的毛病。因明在唐代輸入漢地是一門生疏的新鮮學(xué)問。對一門新學(xué)問的傳播來說,把隱藏著的對印度因明家不言而喻的道理明明白白地揭示出來,是很正常的[gx25]。[25]

  應(yīng)該來說,鄭偉宏先生一用“恐怕”,則臆測意味就顯得濃了一些(上引沈劍英先生《因三相答疑》中也有“恐怕”一詞)。但不管怎么說,同品、異品中確實(shí)不包含宗有法。這是沒有問題的。

  在呂澂先生《集量論釋略抄》講因三相處,有這樣的話:

  又所比同類(同品)中亦由共相或全或分見有彼法。何以不定?說唯同類有,不說同類唯有故。更求決定說彼無處無。彼無處(異品)者,謂非所比之余,亦非所比相違。[26]

  法尊法師的譯本與此相類,但用語實(shí)在別扭,故這里不復(fù)引述。這句話中的“彼法”是因法。這一句話的意思就是說:在同品中或者全部具備因法的性質(zhì),或者一部分具備因法的性質(zhì)。為什么不確定地說是全還是分呢?因?yàn)橐蛎饕蟮氖恰拔ㄍ愑小?而不是要求的“同類唯有”……

  這里我們來看看“唯同類有”和“同類唯有”的區(qū)別。如果是“同類唯有”的話,則可以說是等同于“同品分有”,但“唯同類有”就不同了。我們知道,因明的論域則括盡了同品、異品,絕對不能有第三種情況出現(xiàn)。這樣的話,“唯同類有”實(shí)際上成了“異品遍無”的等價(jià)命題。法尊法師譯本《集量論略解》在卷三中講因三相時(shí)有這樣的話,“言異品唯無,即同品非無”[27],這也就成了后二相等價(jià)。也就是說,因三相的后二相其實(shí)是一回事兒。但是,我們得注意,雖然說因三相的后二相其實(shí)是一回事兒,可在實(shí)際應(yīng)用的時(shí)候,陳那論師有這樣的要求:二者都得出現(xiàn)。陳那論師在《集量論略解》中解釋“非許唯同有。于一見多義”這兩句頌文時(shí)說,“‘非許唯同有\(zhòng)’。若指定唯同品乃有,則應(yīng)成為唯同品俱行者。此雖無有前二種過失,然則唯所立同品,無則不生,余都非有!谝灰姸嗔x\’。然于一因,亦見眾多無則不生。如一所作性,是無常、無我等無則不生也。故三種指定詞皆有過失[28]!边@三種指定詞與《集量論》上下文連起來讀,就明白是“異品唯無、唯異品無、唯同品有。”在法稱論師這兒,不要求二者都出現(xiàn),他是或用同法式、或用異法式,二具其一即可。這是陳那論師與法稱論師的不同之處。陳那系因明的后二相等價(jià)就決定了喻體絕對不能是除外命題,但是,同、異品在事實(shí)上又除去了宗有法,這就是因明背后的宗教悲情所決定的――

  避免在毫無意義的問題上爭論……所以,因明總受事實(shí)的限制,它要求論式中所涉及的東西一定不能脫離事實(shí),不但要求論式在推論上不能“錯(cuò)”,而且要求它是“真”的[29]。

  法稱論師在列因過的時(shí)候沒有列陳那論師所立過失中的不共不定,這一不列表明了九句因中的第五句“同品非有異品非有”這種情況沒入法稱論師的“法眼”。按現(xiàn)在人的說法,說這就表明在法稱論師的因明體系中同品、異品中是不除宗有法的。比如鄭偉宏先生,他在其《因明正理門論直解》第279頁中說:

  《正理滴點(diǎn)論》全文都沒有特別說明同、異品不除宗有法,但從因過中只列不成、不定和相違三類,而沒有不共不定因,在講了不滿足因的第一相便有不成因過之后,直接講不滿足第三相有不定因過,而不講不滿足第二相的似因即不共不定因,可以看出法稱的同、異品是不除宗有法的。

  他在其《佛家邏輯通論》第十章第五節(jié)《法稱對佛家邏輯的貢獻(xiàn)》中說:

  《正理滴論》在講完違反第一相的不成因之后,直接講違反第三相的不定因過。根本不提陳那九句因中的第五句不共不定因。這表明法稱取消了第五句不定因……[30]

  法稱取消了第五句因并降低了同喻依的作用,也就實(shí)際上表明了同、異品不除宗有法……[31]

  對于法稱論師不列“不共不定”,還有其他的理解法。我們來看一下劇宗林先生的說法:

  法稱強(qiáng)調(diào)語言與思維的一致性,強(qiáng)調(diào)為他比量與為自比量的一致性,他首先認(rèn)為思維里不可能有“不共不定”的情形,因?yàn)楸攘克季S都是從同異的比較上著眼,而離開同異比較,單從是否有法的一個(gè)屬性上考慮,那是不會(huì)有任何確定的結(jié)果的,也就不會(huì)有一個(gè)完整的比量程序。“不共不定”既然在正常的思維里不會(huì)有,那就沒有必要用語言形式把它肯定下來。因此法稱在“不定因”里不列“不共不定”。法稱與陳那對于“不共不定”的不同看法,并不是站在同一角度上的。法稱強(qiáng)調(diào)的是實(shí)際應(yīng)用,對于正常應(yīng)用中不存在的東西便加以擯棄。陳那強(qiáng)調(diào)體系的完整性,在不定因里是存在著這種“不共不定”的情形的,一旦遇到這種特殊情形,亦應(yīng)視為一種不定,它是與其他不定完全不同的。[32]

  應(yīng)該來說,劇宗林先生這本《藏傳佛教因明史略》有點(diǎn)自說自話的味道,是介紹性質(zhì)的書,其寫法從表相上看不如一般的學(xué)術(shù)著作那么規(guī)范。但考慮到劇宗林先生有在藏地十七年的背景,所以就把他的說法引述在這里,作為藏地因明學(xué)者對法稱論師不列“不共不定”過的通?捶。

  通過劇宗林先生這段話,我們得知,不能把法稱論師不列“不共不定”看作是要取消“除宗有法”,而是為了實(shí)用。這就是理論與事實(shí)的區(qū)別,理論正確但事實(shí)上不存在的情況多不勝舉。就是說,陳那追求的是理論體系的完備,而法稱則在顧及事實(shí)中存在不存在方面考慮得比陳那詳盡。

  鄭偉宏先生在其《佛家邏輯通論》第十章第四節(jié)《為他比量品》中有這樣的話:

  此因過(筆者按,指不共不定)的存在標(biāo)志著“同品定有性”獨(dú)立于第三相“異品遍無性”,但是法稱沒有提及此因過,這表明法稱取消了不共不定因,進(jìn)一步說明法稱的第二相不同于陳那的第二相,法稱的后二相是可以互推的。[33]

  在法稱論師的《正理滴點(diǎn)論》中有后二相實(shí)際上是一回事兒的說法:

  悟他比量者:謂說三律人中之標(biāo)志。由于生起因假立為果法故。由隨應(yīng)構(gòu)成之差別故、此有二種:一、具有同法性。二、具有異法性。除隨應(yīng)構(gòu)成差別外、此二差別實(shí)為無有。[34]

  這是法稱論師的原文。

  剛才我們說過,陳那論師在《集量論》中說“唯同類有”(法尊法師譯本中是“唯同品有”),這完全等價(jià)于“異品遍無”。故此,我們可以說,法稱論師的后二相互推實(shí)際上直接來源于陳那論師的“唯同類有”。

  對于人們說的后來因明中的后二相互推,我問韓老師在藏傳因明中共許極成的問題,他明確地告訴我說這是肯定的。法稱論師的《正理滴點(diǎn)論》分為現(xiàn)量品、為自比量品、為他比量品,其《釋量論》分為自義比量品、成量品、現(xiàn)量品、他義品。既然有為他比量品、他義品,當(dāng)然得有共許極成,共許包括:宗依的共許;因概念的共許;因概念在宗有法上的遍依、遍轉(zhuǎn)共許;同品、異品的共許;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的共許;喻體的共許;喻依的共許等[35][gx35]。既然要求共許,正爭論的內(nèi)容當(dāng)然不是共許,所以法稱論師的命題與陳那論師的命題都不可能包含宗有法。

  至于用邏輯手段來研究因明,這本非我的長處,而且從宗教悲情(關(guān)于因明的宗教悲情,筆者《漢傳因明二論》第5至第11頁有說明)上來著眼的話,根本是不可以的:佛教因明論式中先說的宗是親證的、不可更動(dòng)的,但邏輯三段論先說的大前提實(shí)際上是一個(gè)假言命題,這其實(shí)乃是兩股道上的車。

  參考資料:

  《佛家邏輯》,沈劍英著,開明出版社1992年10月第一版。

  《因明正理門論直解》,鄭偉宏著,復(fù)旦大學(xué)出版社1999年7月第一版。

  《漢傳因明二論》,剛曉著,宗教文化出版社2003年3月第一版。

  《藏傳佛教因明史略》,劇宗林著,民族出版社1994年12月第一版。

  《呂澂佛學(xué)論著選集》第一、第三卷,呂澂著,齊魯書社。

  《中國佛教邏輯史》,沈劍英主編,華東師范大學(xué)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

  《佛家邏輯通論》,鄭偉宏著,復(fù)旦大學(xué)出版社1996年8月第一版。

  《集量論略解》,陳那著,法尊譯編,中國社會(huì)科學(xué)出版社1982年3月第一版

  《因明正理門論研究》,巫壽康著,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1994年10月第一版。

  《因明學(xué)說史綱要》,姚南強(qiáng)著,上海三聯(lián)書店2000年8月第一版。

  《正理滴點(diǎn)論解》,剛曉著,法明出版社2003年4月第一版。

  《因明論疏瑞源記》,唐窺基撰,扶桑鳳潭記,智者出版社2002年9月初版。

  《釋量論》,法稱造,法尊譯,中國佛教協(xié)會(huì)印。

  《因明大疏蠡測》,陳大齊。韓廷杰老師提供復(fù)印件。

  《因明學(xué)研究》(修訂本),沈劍英著,東方出版中心2002年10月第一版。

  《卍續(xù)藏經(jīng)》第86、87兩卷。新文豐出版公司印行。

  《大藏經(jīng)補(bǔ)編》第九冊,華宇出版社。

  《藏傳因明學(xué)》電子版。楊化群著。

  《因明入正理論釋》,周叔迦著,社會(huì)科學(xué)文獻(xiàn)出版社1989年10月第一版。

  《大正藏》第32冊。新文豐出版公司印行。

  《集量論》手抄本,韓鏡清譯。

  注釋:

  [1]見《大正藏》卷32,第3頁上欄。

  [2]見《佛家邏輯》下卷,第370頁。

  [3]見《因明正理門論直解》上篇,第102頁。鄭偉宏此說中的“有的著作批評(píng)陳那關(guān)于同、異品定義不除宗有法”云云,乃是指巫壽康先生的《〈因明正理門論〉研究》。

  [4]見《漢傳因明二論》第353頁。

  [5]見《卍續(xù)藏經(jīng)》第86冊第0068頁上欄。

  [6]同上注下欄。

  [7]同上書第0847頁下欄;壅臃◣熢谑稣f之后還有評(píng)判,最后說,“由此故知宗之同品即取與宗能別法同名為同品!

  [8]見《因明論疏瑞源記》第141頁。玄應(yīng)法師《理門疏》今已不見,從這里所引原文可以看出,當(dāng)時(shí)玄應(yīng)法師引文并非引用的原文而是大意。因?yàn)槲覀儸F(xiàn)在可以看見窺基法師的《大疏》原文,在解同品處并不曾明確地說“除宗以外”。

  [9]見《因明大疏蠡測》第70――71頁。

  [10]見《因明入正理論釋》第37頁。

  [11]見第251頁。

  [12]《佛家邏輯通論》中論述“同、異品除宗有法”部分自第48――50頁。

  [13]見《大正藏》第32冊第11頁中欄。

  [14]見《大正藏》第32冊第2頁上欄。

  [15]見第70頁。

  [16]見第71頁。

  [17]見《大藏經(jīng)補(bǔ)編》第9冊第204頁。

  [18]同上,第205頁。

  [19]此處所引乃轉(zhuǎn)引自筆者《正理滴點(diǎn)論解》第44頁。引文乃韓鏡清老先生的譯本。劇宗林先生在《藏傳佛教因明史略》第100頁給同品、異品的定義是:“同品”,指所立之法!爱惼贰,指非同品,即同品而外之他品,或與同品相違者,或無同品者。

  [20]見《〈因明正理門論〉研究》第一章。

  [21]見《大正藏》第32冊第1頁上欄。

  [22]見《大正藏》第32冊第1頁中欄。

  [23]鄭偉宏先生說,“同品、異品必須同許,同品有、同品非有、異品有、異品非有等都得同許。”見《因明正理門論直解》第251頁。

  [24]見《覺群·學(xué)術(shù)論文集》2001年11月第1版第286頁。

  [25]見《〈因明正理門論〉直解》第256頁。

  [26]見第192――193頁。

  [27]見71頁。在呂澂先生譯本中,這句話是,“云異品無者,即是同品無處非有之義!

  [28]見《集量論略解》第80頁。

  [29]見《漢傳因明二論》第11頁。

  [30]見《〈因明正理門論〉直解》第155頁。

  [31]第156頁。

  [32]見《藏傳佛教因明史略》第72――73頁。

  [33]第154頁。

  [34]轉(zhuǎn)引自筆者《正理滴點(diǎn)論解》第74頁。此為韓鏡清老先生的譯本。劇宗林先生譯本用語為:“為他比量,當(dāng)指三相因之能立語,因上安立果名故。以組合差別約之,此有二式:同法式,異法式。除此二種差別法式外,別無任何差別!(《藏傳佛教因明史略》第116頁)

  [35]見《因明入正理論直解》第25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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