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人子女要有上報親恩的觀念

  為人子女要有上報親恩的觀念

  佛陀教人要建立報恩思想,有四重恩當報,一者父母恩,二者師教恩,三者眾生恩,四者國家恩。今就父母恩而言,據(jù)孝子經(jīng)上說:「佛問沙門:『親之生子,懷抱十月,身為重病,臨生之日,母危父怖,其情難言;既生之后,推燥臥濕,精誠之至。血化為乳,摩飾澡浴,衣食教詔,禮賂師友,重貢君長。子顏和悅,親亦欣豫,子設慘戚,親心燋枯,出門愛念,入則存之,心懷惕惕,懼其不善,親恩若此,當何以報。』」由此可見,親恩有若山高水深,焉得忤逆而不圖報耶!

  在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的中國時報第七版,有一則顯著的標題為:「女兒控告親生父母侵占薪資所得」,又「子女孝養(yǎng)父母是否構成侵占罪,法界認有疑義,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等情,其報導說:

  〔記者簡余晏臺北報導〕疑有精神病傾向的唐姓女子,具狀向士林分檢署控告親生父母「借用」其工作十年所得達三百四十萬元,卻拒不歸還,涉嫌侵占。檢察官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侵占罪的追溯期限為六個月,唐女告訴時已超過期限,將全案處分不起訴。

  但法界人士也指出,如果本案程序合法,子女拿錢孝敬父母是否構成借貸關系也仍有疑義。除非雙方有借貸契約,或雙方認同之明確的口頭約定,否則在民法規(guī)范的「子女應孝順父母」前提下,子女給父母的錢可視為扶養(yǎng)義務,父母當然有權不還,也不構成「侵占」罪責。

  三十歲的唐姓女子于民國七十六年底因身體狀況不佳,自某合作社退休,她于今年十一月廿九日向士林分檢署提出告訴。告訴狀指出,她自民國六十七年初至七十六年底在外工作,所得薪水均「借」給父母使用,退休后領得十萬元退休金也轉(zhuǎn)入父親的帳戶,經(jīng)仔細計算總金額為三百四十萬元。

  唐女指出,民國七十九年九月她向父母要求返還所欠的三百四十萬元,但父母只還給她十萬元及戒指,其他款項都拒不返還,因認二人涉有侵占罪嫌。

  檢察官開庭時,唐女父母以被告身分出庭,向檢方表示其女因身體不佳,疑有精神病傾向,才鬧得法庭見面。

  檢方發(fā)現(xiàn)唐女于七十九年九月向父母請求返還積欠款項未得,卻遲至八十年十一月底始提出告訴。依照刑法規(guī)定控告直系血親為告訴乃論,而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告訴乃論之罪,從知悉犯罪起六個月內(nèi)應提起告訴,逾期則不受理。本案中唐女在催款后一年多才提出告訴,在程序上即屬于絕對不起訴案件。檢方因此依法處分不起訴。

  看完以上的經(jīng)過事實,真令人不敢相信,世間竟有如是生女不知孝養(yǎng),反而控親,要求償還,并告父母涉嫌侵占之事,莫非真是精神病態(tài),否則豈有此理;法院衡情論理,予以不起訴處分,實屬當然。由此觀之,今后學齡時期,教育當局即應規(guī)定,各級導師,應加強孝親與報恩之觀念,教學方能合乎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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