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學釋疑三則

  一、曾與人同居或墮胎,是否“邊罪”?(93.1.12)

  友人告知:一位戒子在俗之時,曾有與人同居的行為,另一戒子在俗之時曾因故墮胎,某一特重持律的戒場,鼓勵戒子盡量發(fā)露過往罪愆,該兩人發(fā)露之后,立刻被戒師逐出了戒場,理由是他們犯了“邊罪”,依律已抵觸遮難,不宜受戒。其中一位戒子被逐之后,無顏再回常住,自此漂泊在外,痛不欲生。

  筆者聞言愴然。一個永不舍棄眾生,容許眾生懺悔改過,強調(diào)“懺悔則安樂”的宗教,竟狠心摒棄了修學向道的戒子,這是何等殘酷的事。

  筆者進一步告訴友人:該戒師說此二個案犯了“邊罪”,其實是錯誤的。因為“邊罪”專指具足戒中的四重禁(波羅夷)而言,是只有受過比丘戒比丘尼戒才可能毀犯的。蓋僧尼既已受戒,復犯此四重罪,則猶如佛法邊外之人,不堪再重入凈戒之海,故稱邊罪。上兩項個案的同居與墮胎行為固然不妥,但都是在俗(甚至還未成為三寶弟子)時的行為。未受五戒之前,容或有此過失,也談不上“犯戒”,更別說是觸犯僧尼罪法中最為嚴重的“邊罪”了。

  然則那些以“持律”自期的人,怎么能因此而阻絕個案的向道之心呢?他們的“戒禁取見”,犧牲了多少無辜第三者!兩戒子一心求哀懺悔,卻落得如此悲慘的下場,往后又有誰敢真誠發(fā)露自己的過失呢?思及于此,不勝浩嘆之至!

  二、證果是否需要僧團認證(93.1.12)

  有位居士問筆者:一個人證得圣果,是否要經(jīng)過他人認證,或如同天主教的“封圣”一般,經(jīng)過教會認證呢?筆者告知:無此需要,依經(jīng)所述,這是“自知、自作證”的事。他又問:有沒有自我作客觀檢驗的要件?筆者答道:這倒是有。例如,初果斷三結,二果斷五順下分結,三果斷五順上分結等。詳如經(jīng)論所述。

  居士復問:為何不提交僧團會議加以檢驗?筆者答道:一、自作證是自受用,原與他人或僧團無涉,所以不須由僧團認證。二、證得圣果的人,在僧團中也沒有任何特權(僧團完全照受戒先后敘次),所以沒有必要提報僧團裁示。三、僧團凡圣雜處,設若一大界內(nèi)(即某一僧團地界之內(nèi))的僧眾全屬凡夫,又憑什么透過會議來認證某人是否成圣呢?

  但是若有比丘僧尼自認為他已證果,旁人依其長期言行,自可檢驗其是否已經(jīng)確證。如果知見不正,卻說他已斷三結,或是遇境逢緣而煩惱現(xiàn)行,卻說他已證得四果,這時旁人可以提報僧團會議,由僧團進行了解,看他是屬于未證而自以為證的“增上慢”,還是明知未證,卻騙人說自己已經(jīng)證果的“大妄語”。如果是前者,由于屬于無心之失,可予訶責并糾正之;如果是后者,那就要將他驅(qū)出僧團。

  且依戒律規(guī)定:即使是真的證果了,也不得向未受戒人說過人法(包括神通與證果事),以免炫異惑眾,而招惹來自損損他的后遺癥。所以僧團不必認證個案是否已經(jīng)證果,卻可客觀地依個案之言行,而對其未證言證或夸示修證之行為,給予適當之處分。

  成佛是無量大劫以后的事,所以先期蒙佛“授記”,容有鼓勵當事人與在場第三者的作用。但證果卻是當前自受用的事,不必經(jīng)由佛陀作事先之授記,也不必經(jīng)由僧團作事后之認證,最重要的是,當事人不宜大事夸耀,僧團也完全不依證果與否來敘次、列等、給予特權。將證果完全定位為當事人“自作證成就游”的事,這時,旁人的認證成了多余之舉。

  三、女性生理缺陷與出家遮難(93.9.13)

  廣東耀行法師九月十一日來函詢問:有一女居士成年以來從未有過月經(jīng)。醫(yī)生診斷是天生子宮發(fā)育不全,現(xiàn)在她發(fā)心要在寺院出家,不知可否。拙函致答如下:

  這在嚴格定義下屬于“黃門”,是犯遮難的。若就婦女而言,不能生子者,謂之“石女”;欠缺女根之勢用者,謂之“不女”!杜我s事》指出二形女、二道合女、常流血女、無血女、道小女、轉(zhuǎn)根等。這種無生殖能力的情形,屬于無血女或石女。

  當然,此中猶有爭議,例如:受術割除子宮者與已停經(jīng)者,難道也是“不女”“無血女”或“石女”嗎?有的戒師就從嚴解釋,竟然連已停經(jīng)之女性都不準其受具足戒。但我認為,畢竟女性停經(jīng)或子宮發(fā)育不全,這與男性身為“黃門”而易產(chǎn)生性格上的變易,其情形還是有所不同。因此,我認為,“不女”等的定義,應是持律者比照男性“黃門”而制定出來的標準,但沒有顧及兩性間性生理影響性心理的差異。

  如果這位女居士并沒有因該種病而影響心理健康,當然不妨出家;如果依然有疑慮,也可建議她以在家身修學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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