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生應當如法進行不能苛求萬無一失

  一、不要在佛菩薩誕辰放生

  光一向不主張于佛菩薩誕期及各朔望好日期放生,此事已成鐵案。

  捕生者特為放生者多捕,則買而放者亦多有因放而捕來耳。

  然人情多好名,此各日放生則有名。

  又人情多以因循了事,若不于此各日放則便不肯特為買放矣。

  光雖為人如此說,究亦只成空談。

  生亦不可亂放:放之于江,則無不可;放之于池,凡害魚之魚亦放其中,是放賊于人民之聚處,則群魚皆為彼之食料。

  然欲一一如法實難做到,是宜極力提倡戒殺吃素以為根本解決之法;诜派,略為舉行,以期人各體會放之之意而已。

  若盡量放,而設法未能合法,則亦只功過不相掩耳。

  放生之舉,事雖為生,意實為人。人若止殺,則固用不著此種作為。然人食肉之心愈盛,不設此舉,久而久之,將舉非洲之野蠻行為遍行于世?刹活A為設法,令彼嗜殺嗜肉之人同生反躬自省之誡乎?

  放生者,但以不忍殺生為念,不能計及彼之食生物與否。魚多食小魚及小水蟲,若如所謂,則放一大魚必日殺無數(shù)小魚、水蟲,則放一以殺多,是放之功少過多也。

  然穿上蛇獺究無幾何,即不能盡生物皆買放,則似宜從緩,庶免閑議。

  放生以至誠為彼念佛持咒為本,所有儀式亦不過表示法相而已。如有其人,固宜按儀式行,否則但竭誠念佛即已。

  又,凡生欲放,若夏日當宜速行。倘泥于等齊按儀式作法,或至久經時刻,有礙生命。

  居士放生宜從省略,若真誠無偽僭之心,即按儀式行亦非絕不可行,若妄效僧儀則成我慢矣。

  法固圓融,當善用心。

  二、放生不可期待萬無一失

  放生一事,原為感發(fā)同人戒殺護生之心、實行自己惻隱不忍之念而已。世人多矣,心行各異,縱不能全皆感動,即感動一人,彼一人一生即少殺若干生命,況不止一人乎?

  至謂小魚被大魚所食,即放之長江亦難免不遭網罟。此種計慮似乎有理,實則為阻人善念、助人殺業(yè)。

  其人幸得為人,或不至身受殺戮,故作此無理之理以顯己之智,能折伏放生者。使彼為魚及諸生命,當受殺時,斷斷不肯起此種想念。唯冀有人救己之命,別無他種救亦恐,或后來又被別物所食、別人所得,唯愿甘心受戮,免致后復遭殃等想。果能當此時作此想念,尚不足為訓,況萬萬不能,則日月當東行、天地當易位矣,言可妄發(fā)乎?

  大魚食小魚,固有此事。放之又遭捕,亦不能無有。若謂小魚被大魚食盡無余,則無此事理。放者盡被人復捕去,亦無此事理。何得如是過慮?

  譬如救濟難民,或與一衣,或與一食,亦可不至即死。在彼則當曰:“此一衣一食,何能令彼終身溫飽,與之有何利益?不如令彼凍餓而死,便可不至長受凍餓矣!”

  又如強盜劫人,有力者為之捍御。彼將曰:“汝若能捍御彼一生則為甚善,唯捍御一時,究有何益?”

  反不當此時作此想念,而于無關痛癢時作此阻人善念、啟人殺機之語。其人來生若不自受其報,如任彼搶劫一空,后來不至再被搶劫之為愈也。

  父母之于子,常常撫育,而慈母不能撫身后之子。彼將謂:既不能撫育,不如殺之之為愈乎?

  君子修德,不以善小而不為,不以惡小而為之。彼必期于萬無一失方肯行放生,則令世人盡壽皆不行戒殺放生之事矣!其人將來必膺萬無一人能救己于死也,哀哉痛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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