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有殺人謀財?shù)挠^念

  不可有殺人謀財?shù)挠^念

  筆者曾到各地弘法,常遇有人問道:「真有冤親債主的存在嗎?」這個問題,沒有親身經(jīng)歷過的人,是很難使他相信的。今于一九九二年一月十日中國時報第七版,看到一則謀財害命的新聞:

  現(xiàn)正在高雄監(jiān)獄服刑的李毓充,日前主動寫信向警方自首,坦承其在七十九年間,曾因意圖劫財,伙同蕭榮貴等人,將年已七十歲,在鳳山開設(shè)中藥鋪的陳振中,誘騙至甘蔗園內(nèi)勒斃,而后將之掩埋逃逸。

  由于被害人陳振中系退役軍人,在臺并無親屬,他死后被埋尸于甘蔗園內(nèi),無人知曉,警方也不曾接獲報案,如果李毓充不自首,這件案子未必會爆發(fā)。但是,李毓充殺人滅尸后,鎮(zhèn)日心神不寧,寢食難安,經(jīng)常幻現(xiàn)陳振中的影子,并惡夢死者向他索命,狀極恐怖,又夢見死者向他說:「埋葬地下很冷,希望他趕快自首,挖出骨骸,否則繼續(xù)糾纏!菇(jīng)過一段時間的掙扎,他終因難耐死者向他糾纏索命的煎熬,寫信向前鎮(zhèn)分局自首,使警方循著線索,挖出尸骨,偵破此案。

  在佛教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言、不綺語、不兩舌、不惡口、不貪欲、不瞋恚、不愚迷邪癡等十戒里,犯殺生戒是第一重罪。因貪圖他人之財而殺人害命,不但在生應(yīng)受法律制裁,死后必墮無間地獄,受泥犁之苦報。因果昭彰,絲毫不爽,胡為作惡者,即使別人不知,他自己的八識田中已種下惡種,良心難安;而死者含冤未雪,落入鬼道,糾纏不舍,亦會使害命者痛苦不安。從這則無人報案,由罪犯自首的新聞里,證明確有鬼魂存在,為人必須光明磊落,光明守正,千萬不可認(rèn)為無人知曉,即可免罪,一旦犯錯,不可隱藏,當(dāng)至誠發(fā)露懺悔,方得心安。所以奉勸世人,不可有貪財害命之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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