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道德

  公務道德

  一個推行仁政的國家,一切設施都是以利民為優(yōu)先,如系暴政,所有措施,無不是擾民、剝奪國民之權利。

  我中華民國以三民主義為基礎,提倡「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自由,一切公務都以便民利民為宗旨,按我們的政府是德政的中樞,凡公務人員,都是為民服務。

  民國七十四年四月七日的自由日報第九版,有一則標題為「挖路未設標志,騎士摔倒受傷」,「檢具傷單要求賠償」的標題,其報導說:

  [名間〕自來水公司修水管挖破道路,卻未豎立指示警告標志,致名間鄉(xiāng)仁和村村民劉振利及其父親劉坤騎機車經(jīng)該處時,因不明路況而摔倒受傷,劉姓父子除報警處理外,并將檢具傷單,要求水公司負責賠償。

  名間鄉(xiāng)仁和村村民劉振利說,他于四日晚間八點二十分許,駕偉士牌一五0CC機車后載其父劉坤 (六十四歲 ),欲往田中鎮(zhèn)景生醫(yī)院探望其母劉蔡之病情。行經(jīng)名間鄉(xiāng)新光村名山路十五號門前,因自來水公司在當?shù)匦匏芡谄频缆?且未曾設立警示牌,致其因不明路況,當場捧得車翻人養(yǎng),其父劉坤身受多處傷痕,由警方送往名間醫(yī)院治療中。

  地方民眾獲悉上情后,對于自來水公司挖道路并未設立警示牌,造成意外一事,深表不滿。盼望水公司應予改善,并負起車禍之責。(謝金露)

  由以上的新聞報導可知自來水公司修理水管,本是一件利民之事,而工作人員于挖路之時,未設標志,致使行人受傷,乃是一種人為的疏忽所造成的過失,該工作人員自應負賠償之責任,實不能責怪政府或自來水公司。

  我們在此提出一句口號:「要提倡公務道德」。凡公務人員執(zhí)行公務之時,要注重公務道德,以符國家仁政,如有違反公務道德的公務人員,不但應賠償國民的損失,還要接受政府的懲戒,嚴重者更要受到國家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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