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論中國佛教制度

  佛教,當然是「正法」中心的。然佛法宏傳于人間而成為佛教時,正法就流布為「法」(經(jīng))與毗尼(律)兩大類。這二者,有他相對的特殊性能。大概的說,這是智的與業(yè)的;義理的與制度的;個人的與團體的;契真的與通俗的;實質(zhì)的與儀式的;行善的與息惡的。這些相對的差別,不是可以機械地孤立,而有相應的、相依相成的關(guān)系。佛教是這二者的總和,因此必須是二者的均衡發(fā)展,適當配合。也就是說,必須尊重二者的獨特性能,從綜貫的協(xié)調(diào)中,給予充分的發(fā)展,這才能成為完整與健全的佛教。不然,偏頗的畸形發(fā)展,勢必成為病態(tài)的、偏枯的。不幸得很!佛教早就偏于法的發(fā)揚了!起初,保守的上座們,固執(zhí)毗尼──戒條與規(guī)制而成為教條,繁瑣的儀制。于是乎激起反抗,甚至極端地輕視毗尼。毗尼的固定化與普遍忽略,引起佛教僧眾的無法健全,「龍蛇混雜」。偏于法的發(fā)揚,與毗尼脫節(jié),不但失去了集體的律治精神,法也就墮入了個人的唯心的窠臼!

  宏揚佛法,整興佛教,決不能偏于法──義理的研究,心性的契證,而必須重視制度。佛教的法制,是毗尼所宣說的。這里面,有道德準繩,有團體法規(guī),有集體生活,有經(jīng)濟制度,有處事辨法。論僧制或佛教制度而不究毗尼,或從來不知毗尼是什么,這實是無法談起的。所以熱心中國佛教行政、制度的大德們,實在有論究教制的必要!

  釋尊的時代,毗尼主要是為出家眾而建立的!六和」僧制,并不通于在家眾(所以毗尼不許白衣閱讀),這是時代使然。古代的佛教,出家眾有團體組織,而在家眾是沒有的。現(xiàn)在,在家眾應有團體組織,與僧眾混合為一嗎?別立在家眾的集團嗎?無論如何,對于如來所制的團體原則,也還有遵循的必要。

  律制或者說僧制,到底是什么?關(guān)于這,首先應確切地認定:僧制與政治的本質(zhì)同一性。從僧制的來源去看,就會明白!干ぁ棺g為眾,就是群眾。但不單是多數(shù)人,散漫的烏合一群,而是有組織有紀律的集團,所以或意譯為和合眾,大體同于神教者的教會。僧伽與另一種名為「伽那」的,都是印度固有的團體名稱。這或者是政治組織──某一區(qū)域(律中稱為「界」)內(nèi)的宗族會議或人民集會;或是商工業(yè)的組合制度。古代的印度社會(實是古代社會共通的),進入父家長的宗法社會時,人口繁衍而漸次形成家族、部族、種族的集團。部族以及種族內(nèi)的事件,由各部族的首長,或全族成員的會議來決定。國王,或是推選的,或是世襲的,但權(quán)力大都有限。這種古代的共和民主制,自來就與狹隘的種族偏見相結(jié)合,所以貴族的民主腳下,踏著無自由無產(chǎn)業(yè)的奴隸層。在印度,這就是首陀羅族。等到時代演進,奴隸層開始反抗時,這種政治便走向沒落,代以王權(quán)的專制政治。王權(quán)的擴充,是在推翻貴族,寬待奴隸階層而逐漸完成的。釋尊時代的東方印度,恒河東北的后進民族,如跋耆、摩羅,還過著古代的民主生活;恒河南岸的摩竭陀,已傾向于王權(quán)的集中。當時東方新宗教的勃興,都是適應這一政治傾向,反抗婆羅門教而鼓吹種族平等。這些新宗教,都有教團的組織。其中,如耆那教稱為伽那,佛教稱為僧伽。這種宗教集團──僧伽或伽那,都是參照于政制,而使合于宗教目的。政治制度與僧伽制度,可說是同源異流。佛教對于僧伽的一切,稱為「僧事」,就是眾人的事;政治不也就是眾人之事的治理嗎?所以僧制與政制,本質(zhì)上同是人類的共處之道,不過對象不同而已。多數(shù)人的集合共處,不能無事,有事就不能不設(shè)法去解決。如何消除內(nèi)在的矛盾,如何促進和樂的合作,如何能健全自己而適合生存,如何能走向更合理的境地,如何能實現(xiàn)理想的目標:政治制度與僧伽制度,由此產(chǎn)生,也由此而有演變。不過佛教僧制,雖取法當時的政治與其他宗教的組織制度,然在佛的正覺中,體悟到事事物物的依存關(guān)系──緣起性;體悟到緣起諸法的「無常性」、「無我性」、「寂滅性」,從這正覺的大悲中,建設(shè)僧伽制度,自有他卓越的特色?隙ㄈ祟惼降,否認貴族與賤族,主人與奴隸的階別;男女平等,而并不模仿帝國形態(tài),保持民主自由的制度。惟有從佛的根本教義與僧制的原則中,才能理解佛教的處群治事之道。

  有佛教,有僧伽,就有制度。教制是必須顧全到古代的佛制,演變中的祖制,適合現(xiàn)實情況的修正或建立。佛教傳來中國的時候,印度的佛教,早已在不大重視毗尼的情況中。部分的重律學派,也只是繁瑣儀制的保守;拘守小節(jié),忽略時空的適應,不能發(fā)揚毗尼的真精神。所以中國的佛教僧制,起初雖仿效印度,「依律而住」,而實不曾有過像樣的僧制。在佛教繼長增高的階段(會昌以前),僧伽的混濫穢雜,每與佛教的擴展成正比例。南朝的佛教,北魏文帝復法以后的佛教(特別是元代的喇嘛),莫不如此。所以佛教在中國,可說教義(法)有著可贊美的一頁,而教制──律制是失敗的。然佛教不能不有足以維持佛教的僧制,不能不有適應環(huán)境的僧制;等到發(fā)覺形式剿襲的印度僧制不能完成任務時,中國的佛教僧制,就向兩方面演化。

  一、國家的管轄制:這因為佛教發(fā)達,僧眾跟著雜濫起來,影響社會,影響國家,國家不能不出來干涉。我們應該記著!這是佛教的恥辱,古代有多少正信的緇素,明里暗里在痛心。然而僧眾不能健全,不能自治,也就不能怪政治的干涉。古代的政治干涉,大體是善意的,如淘汰僧眾,禁止私立寺院,試經(jīng)得度等等(如惡意即滅法)。如姚興是佛教的大護法,他卻立僧■為僧正。梁武帝更是有名的護法,但他不忍見僧眾的穢濫,甚至想自己出來作大僧正。國家的管轄,對于不健全的佛教,實際是有益的。這種管轄制,是國家通過佛教來管理,可說是以僧治僧。姚興立僧■為僧正,是這一制度的開始;后代的僧統(tǒng),僧錄司等都是。

  二、禪僧的叢林制:形式剿襲的律制,自有礙難通行的地方。全盤印度化,或者中國本位化,在東晉末年已引起爭論了。談玄說妙的南朝,當然不能有什么革新。強毅實行的北方,卻有新的制度出現(xiàn)。如禪僧的「別立禪院」;三階教的自成家風,舍戒入俗的三階信徒,也是「別立科綱」。別立禪院的禪僧,在唐代,適應山林農(nóng)村環(huán)境,參照佛陀的僧制,創(chuàng)設(shè)叢林制度!敢蝗詹蛔,一日不食」;他們「辟土開荒」講求經(jīng)濟自足。這個制度,配合著真參實悟的信心精進(法的),確乎相當成功。佛教的思想界,雖已因固定、保守而走向衰落;虧了這叢林制度,總算維持佛教一直到最近。

  這兩種中國化的教制,一是每一寺院的組織,一是全國佛教的組織,并行而不相悖,一直維持到清末。但中國是家庭本位的宗法社會,而政治又缺少民主代議制,所以寺院逐漸子孫化,叢林也產(chǎn)生傳法制,傾向于各自為政,不能從僧官制的統(tǒng)一中,造成民主代議制的嚴密組合。一盤散沙,佛教與國家民族,患著同樣的毛病。

  自從西洋的勢力侵入,中國的一切都起著劇變。國家多事,簡直顧不到佛教,或者不重視佛教,所以讓他自生自滅的沒落。佛教內(nèi)部的叢林古制,老態(tài)龍鍾,不能適應新的劇變。僧眾的品質(zhì)低落,受到古制的束縛,社會的摧殘,迅速的衰落下來。禪宗的大德們,除了造廟、修塔而外,還能作些什么?中國佛教進入了從來未有的險惡階段。太虛大師看透了這點,所以大聲疾呼的提倡教制革新。民國四年,寫成了『整理僧伽制度論』。以后時勢演變,又寫『僧制今論』、『建僧大綱』等。以虛大師的僧制思想來說,雖有時遷就事實,而根本主張,還是想合于佛制,僧事僧治,可說是綜合過去的二元的僧制──僧官制與叢林制,統(tǒng)一在新的僧制中。對于在家眾,有佛教正信會的建議(國內(nèi)也有了居士林等組織):希望僧眾與信眾,都有健全組織,共同來復興中國的佛教。這雖然與現(xiàn)今南方的佛教國相合,但在中國,不但是墨守老祖規(guī)矩(不是佛的律制)的僧眾要反對,而時勢也有些難以辦到!

  早在民國元年,中國佛教開始了一種新制度──中國佛教會,這是一種僧俗混合組織的制度,F(xiàn)在已被看作一向如此,其實是從來未有的劃時代的劇變。依律制,出家眾的僧事,白衣就是國王,也不容直接過問,F(xiàn)在的混合組織,論法理頗有問題。同時,任何團體,參加者有義務,有權(quán)利;而過去大陸的佛教會,不一定如此。這個出家在家的混合組織,所問的是僧尼寺廟事件,經(jīng)費的來源,也主要是從寺廟中來。而在處理事務,甚至創(chuàng)立法制,由于僧眾無人,大都要煩勞在家眾。有的出家眾不贊成如此,而事實卻不能不如此。問題在佛教的外來壓力太重,而僧眾缺乏組織能力,缺乏向社會向政府的活動能力。佛教──寺院僧眾為了維持佛教,自然而然的懇求護法們出而護持。這里面,有久已信佛的,有臨時信佛的,甚至有根本沒有信心的;有軍政名流,豪商巨紳,有時還要拉攏幫會,外道。而正信居士,眼見佛教的多難,也熱心護法而不能不問。老實說,離開了在家眾,佛教會也許就成立不起來。所以我覺得,護法居士的參預教會,并不合(佛)法;或者不免人事龐雜,邪正混濫,而事實卻不能不如此!

  我們應認清現(xiàn)階段的中國佛教制度的特殊意義!希望在這現(xiàn)存的組織中,力求進步,求僧眾與信眾的品質(zhì)提高(品質(zhì)主要是正信,正見,正行),完成護法責任。進一步的促進而使發(fā)展到更合于佛法的教制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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