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大藏經首頁大乘般若部大乘寶積部大乘大集部 大乘華嚴部大乘涅槃部大乘五大部外重譯經宋元入藏諸大小乘經
小乘阿含部小乘單譯經大乘單譯經大乘律小乘律 大乘論小乘論宋元續(xù)入藏諸論 西土圣賢撰集此土著述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二

[此土著述] 作者:清音義合響智素 [投稿] 放大字體 正常 縮小 關閉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二[龍省]

  清武林蓮居 紹覺大師 音義

  新伊大師 合響

  法嗣智素 補遺

  △五破三有為相(二)初破他非(二)初征答實有(二)初論主問。

  復如何知諸有為相異色心等有實自性。

  補遺 諸有為相。即生住異滅色心等。即有為法。由生住異滅。即色心等法之相。本不可離。外人計為離。色心外。有生等相。自性可得故。論主征問。佛性論云。一切有為法。約前際與生相相應。約后際與滅相相應。約中際與住異相相應(文)。若法全行三世遷流。此經說為有為之相。令諸有情。生厭畏故。

  △次外人答。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有三有為之有為相乃至廣說。

  補遺 此外人。引經為證。三有為相者。一生相。二住異相。三滅相。此三是色法心法之相。因有此相。遂名色心。為有為法。又經說。四相不說者。何。所謂住相。謂住于彼行攝受。安立常樂。與彼不相舍離故。不立在有為相中。廣百論云。謂色心等。諸有為法。具生住滅。三有為相(文)。又有為法。具足四相。今住異合為一相。謂住相轉變。即名為異。瑜伽云。非此異相。離住相。外有別體可得。是故二種總攝為一施設一相(文)。今外人因所引契經中。三有為之有為相之字起執(zhí)意。謂生等之相。定在色心外也。

  △次正破實有(二)初依經總非。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自性為證不成。

  △次就義別破(五)初破能相所相體異。

  非第六聲便表異體(至)無為相體應異所相。

  補遺 先約屬聲破開蒙云。聲有八轉。謂體業(yè)具為從。屬依呼釋。第六屬聲。有系屬者。皆屬聲攝。外人因所引經中之字。是第六聲。便執(zhí)生等之相。系屬色心之法。故生等相定異色心等法也。俱舍論。敘外人計云。生相若無應無生覺。又第六轉言。應不得成。謂色之生受之生(文)。今破意謂經中之字。既是屬聲。正見生等三相。系屬于色心之法故。離色心外。無別有生等之體。可得非謂第六聲。便表異體。而言生住滅相。在色心之外。如云色心之體。豈因之字。而色心之體。便異于色心耶。即色心故。非能下次舉例破。如堅濕暖動之能相。不異于地水火風。所相之外。而有豈生等能相。定異于色心所相耶。若生住滅。有為能相。定異色心等所相。例此則無為能相體(無生無滅)。亦應異于無為所相耶(虛空非擇滅等)。

  △次破生等相體俱有。

  又生等相若體俱有(至)又住異滅用不應俱。

  合響 小乘俱舍論云。四相雖許。俱有用時別故。謂生作用。在于未來,F(xiàn)在已生。不更生故。諸法生已正現(xiàn)在時。住等三相作用方起。非生用時。有余三用故。雖俱有。而不相違(文)。文中先以用破體。若生等相體是俱。有。必一切時。齊興作用。則一法一時。有生住滅。寧有是理。廣百論云。法體生時住滅。未有至住滅位。生相已無。而言體同極為迷謬(文)。若相違下破轉計。謂若生等體。雖俱有。其用相違。不頓興者。體亦應然。那計俱有。又既相違。則生住滅用。不應俱。云何執(zhí)同現(xiàn)在。

  △三破能所相本有。

  能相所相體俱本有(至)又執(zhí)生等便為無用。

  合響 初以用破體。彼執(zhí)能相所相體。俱本有故。破云。體既本有。用亦應然。以用與體。無別性故。若謂下破轉計。若謂體雖本有。用須待緣。方得興起。則所待因緣。應非本有。所待既爾。能待亦然。是則能所之相。俱因緣生。何云本有。又必待余緣用。方得起。所執(zhí)生等。便為無用。

  △四破能相合所相。

  所相恒有而生等合(至)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音義 廣百論。敘彼計云彼作是言。我宗中說諸行四相。展轉相依。三世往來。不相舍離。由生等合故。成無常法性不壞。故說恒有。是故恒有不廢無常等(文)。今立量例破有為法。所相恒有。而生等合故。如無為法。無為法。所相恒有。亦生等合故。如有為法。兩宗皆共生等合因。故云彼此異因。不可得故。無為所相。既不與生等。合有為所相。又寧得與生等合。此中但破。而生等合故。因其所相恒有宗準破。

  △五破生等三世相違。

  又去來世非現(xiàn)非常(至)故彼所執(zhí)進退非理。

  音義 先立比量。明過未非實。生名下明對世相違。先順明生滅違世。若以生名為有。應屬現(xiàn)在。不在未來。若以滅名為無。應屬過去。非是現(xiàn)在。滅若下反難。彼救云。滅是非無。故屬現(xiàn)在。若以滅為非無應以生為非有。又滅下謂住滅不應同時生住。何容異世。故彼下結退生于未來。進滅于現(xiàn)在。皆不應理。

  △次申正義(二)初剎那四相(三)初標立相意。

  然有為法因緣力故(至)表異為假立四相。

  合響 會玄第十卷。引唯識疏云。相謂相狀。標印名相。由此標法。知是有為。俱于現(xiàn)行法上。立此四相。

  △次釋成四相(四)初別說四相。

  本無今有有位名生(至)暫有還無無時名滅。

  合響 會玄問。一剎那中。何得四相名義。如是差別。時既極促。理亦難知。答古人有錐插紙喻。如百迭紙。用利錐一插。插則同時。而百層皆透。然錐必次第而過。應有百重生住異滅。同于一時。必見一剎那中。有四相前后。理亦然也。

  △次約世揀小。

  前三有故同在現(xiàn)在后一是無故在過去。

  合響 玄談第五卷云。同時四相滅表。后無揀異小乘。生在未來。余三現(xiàn)在。會玄問滅表。后無應屬未來。何云過去耶。答以滅位是無。故云過去。以現(xiàn)在落謝故也。若望次一剎那中生相等。卻在未來。正當生時。還屬現(xiàn)在。故異小乘。思之。

  補遺 大乘四相。若約世論生住異。屬現(xiàn)在滅屬過去。若約表論。俱于現(xiàn)行法上說。

  △三釋通外難。

  如何無法與有為相表此后無為相何失。

  合響 會玄引古疏云。此外人問。滅若是無如何與現(xiàn)在有體法為相。表此下論主。答不表現(xiàn)法。有但表法后。無因明者。說無得為無因。故亦無過。若爾即龜毛等。應立為相。答此不同彼。非后無故。本無今無。故非是相。

  △四迷相所表。

  生表有法先非有滅(至)然住表此法暫有用。

  音義 初別。釋表義。生表有法。先時非有于今方有。滅表有法。后時當無。今猶未無。異表此法非凝然。常遷變改易。住表此法。暫時有用。非久遠用。古疏云。此文正述說相所由。及相所表。

  △三結成是假。

  故此四相于有為法(至)此依剎那假立四相。

  △次一期四相。

  一期分位亦得假立(至)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補遺 初標。初有下釋。瑜伽云。謂于彼彼有情。眾同分中。初生名生。終歿名滅。于二中間。嬰孩位等立住異性乃至壽位。說名為住。諸位后后轉變差別。名住異性。開蒙云。約人物等。從生至滅。長短時節(jié)。一期之間。說此四相。名一期也(文)。是故下結。

  △六破名句文身(二)初破他非(二)初征答實有(二)初論主問。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詮表名句文身。

  補遺 說文云。詮者具也。謂具說事理故。身者體依聚義。單謂之名。二名已上。方名名身。一句非身多句成身。文即是字為名句。依多文名身。廣五蘊論曰。云何名身。謂于諸法自性。增語為性。如說眼等云何句身。謂于諸法差別增語為性。如說諸行。謂無常等云何文身。謂即諸字。此能表了。前二性故(文)。名句文。即聲上屈曲。詮表非色非心。但約色心分位假立。是假非實。屬不相應行所攝。今外人計名句文身。實有離聲之外。別有自體論主。將欲破斥其非。故先征問。

  △次外人答。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佛得希有名句文身。

  補遺 正理論第十四卷云。由此教證。故知別有能詮諸義名句文身。猶如語聲。實而非假。

  △次正破實有(二)初依經總非。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名等為證不成。

  △次就義別破(二)初正破二師(二)初單破正理論師(二)初破名等異聲實有。

  若名句文異聲實有應如色等非實能詮。

  合響 據(jù)俱舍論中。經部師言。名句文身。用聲為體。色自性攝。所以者何。由教及理。知別有故。教謂經言語身文身。若文即語別說。何為。又說應持正法文句。由此等教證知。別有能詮諸義名句文身。猶如語聲實而非假。理謂現(xiàn)見。有時得聲。而不得字。有時得字。而不得聲。故知體別。有時得聲。不得字者。謂雖聞聲。而不又義,F(xiàn)見有人。粗聞他語。而復審問。汝何所言此聞語聲不了義者。都由不達。所發(fā)文故。如何乃執(zhí)文不異聲。有時得字。不得聲者。謂不聞聲。而得了義,F(xiàn)見有人。不聞他語睹唇等。動知其所說。此不聞聲。得了義者。都由己達所發(fā)文故。由斯理證文。必異聲等(文)。廣如彼說。今論主。立比量破。若名句文。異聲實有。則名句文。應同色香味等。非實能詮。以離聲無別能詮故。量云。名句文身。非實能詮。異聲實有。應如色等。

  △次破聲能生名句文(二)初正破。

  謂聲能生名句文者(至)此足能詮何用名等。

  合響 玄談引古疏云。薩婆多宗。雖有名等。由聲顯生二義。今論主取生破顯類破之。會玄卷第十二釋云。由聲顯生二義者。謂彼立名句文。在未來藏中。雖皆有體。須藉因緣。而得生起。喉吻等為緣。聲為因。由此因緣。名等生起。今論主取由聲生之義破之。其由聲顯之義。類例破之。以皆離聲。別有名等實體。故俱破也(文)。謂聲能生名句文者。牒辭此聲下破。謂汝宗既執(zhí)聲。能生名句文。此之聲上必有音韻屈曲。即此音韻屈曲。足能詮表。何用別生名等。為能詮耶。

  △次遮救(二)初遮音韻即名等異聲實有。

  若謂聲上音韻屈曲(至)應異色處別有實體。

  音義 前以聲上。即有音韻屈曲。破其別生名等。外人已許。音韻屈曲。即名句文。然猶計異聲。實有自體。正理師救云。聲上屈曲。是名句文。體異于聲。而定實有。所見下例破。色上形量。謂長短等。但是假有。非異色處。別有實體。聲亦應然。

  △次遮音韻非能詮須生名等。

  若謂聲上音韻屈曲(至)又誰說彼定不能詮。

  音義 先牒救辭。正理師救云。聲上音韻屈曲。如弦管聲。非實能詮。要須別生名等。立量云。音韻屈曲。別生名等。非能詮故。如弦管聲。此應下須例破。彼以弦管聲。喻聲上音韻屈曲。非是能詮故。須別生名等。論主即以此音韻屈曲之聲。還同弦管聲。不別生名等。立量云。此音韻屈曲聲。不別生名等。非能詮故。如弦管聲。會玄云。又誰說彼定不能詮。以上破正理師聲。若能詮以下。兼破經部。

  △次雙破經部正理(二)初正破。

  聲若能詮風鈴聲等(至)如何不許唯語能詮。

  合響 此中并破經部者。以彼計名等即聲故。玄談謂正理破彼師(相經部)云。汝不應立名句文身。即聲為體。以經部義參大乘。亦說名等假聲體實。故云即聲今但破其即。謂汝經部執(zhí)聲。若能詮。則風鈴聲等。亦應有詮表用意。以應字反顯唯聲。不能詮表。此應下兼破正理。由上既破經部之。即正理意謂彼計聲即能詮。故有是難。我宗之聲。正如風鈴聲等。非即能詮故。須別生名等。破云。彼風鈴聲等。不能詮表。不別生名等。此聲既如風鈴聲等。亦應不別生實名句文身。若唯下正理救云。彼風鈴聲等;虿荒苌。今唯語聲能生名等。破云。若唯語聲能生名等。汝如何不許。唯語能詮。必欲別生名等耶。以正理亦破經部計即故。此中且順經部之即。而破正理之離實。則即亦未嘗許也。會玄云。明不即以破經部。明不離。以破正理(文)。以大乘具不即不離二義故。雙破二宗也。

  △次結責。

  何理定知能詮即語寧知異語別有能詮。

  音義 初句責經部。次句責正理。古疏破竟結云。故知但有無始慣習前語之聲。分位力故。后生解時。謂聞名等。其實耳等。但能取得聲之自性。剎那便謝意識。于中詮解究竟。目為名等。非別實有。是故汝等寧知異語。別有能詮。

  △次結成愚智。

  語不異能詮人天共了執(zhí)能詮異語天愛非余。

  合響 會玄云。語即能詮。若人若天皆共了達(以經部與大乘皆能了故)共知聲。即能詮固執(zhí)能詮之。名體異于語。唯汝天愛(唯汝正理師也)。非余智者。言天愛者。以其愚癡無可錄念。唯天所愛。方得自存。如言此人。天憐汝爾。故名天愛。有本云。天受言稟受其義也。樞要云。世間之勝。莫過于天。世間之劣。莫過于愚。喚愚為天調戲之也。

  △次申正義(四)初顯假差別。

  然依語聲分位差別而假建立名句文身。

  音義 準古疏釋。假外問云。既聲體。即能詮。如何有名等三種差別故。答云然依語聲分位差別等。此論主依聲假立名句文身。如梵音斫芻若二字分呼。未有所目。說為字分位。若二字連合。詮于眼體。說為名分位。然未有句位。更添言。阿薩利縛。名為眼有漏。說為句位。故依分位。以立名等。

  △次顯三用殊。

  名詮自性句詮差別文即是字為二所依。

  補遺 筆削記云。能詮諸法自性者名也。名是能詮諸法。自性是所詮。如言色言心。言水火等。各各詮表法自性故。詮法差別者句也。句是能詮諸法。差別是所詮。如言形色。顯色真心妄心等。諸法例然。一一法中。揀令別故。二所依者文也。二即名句文。即是字。以此通為二法所依止故。由是名則次第行列。句則次第安布。文則次第連合。

  △三明不即不離。

  此三離聲雖無別體而假實異亦不即聲。

  音義 論主答難。謂先有問曰。上來雖言名等即聲。若名等。是不相應行者。色上屈曲。非是不相應行聲。何故爾故此。答曰此三離聲。雖無別體名等。是假聲。是實有。假實異故。故名等三非。即是聲非聲處攝。但是差別之聲。義說名等。以詮義故。是不相應。無別種子生。故言即聲。

  △四會其相違(二)初正會相違。

  由此法詞二無礙解(至)蘊處界攝亦各有異。

  補遺 玄談卷第七云。外人問言。若名等即聲。法辭二無礙解境有何別(會玄云。外人問者。顯其違也。小乘意云。若我離聲有名等是實有。則二境可別。今既名等。即聲二境何別。故此會通)。答曰即此緣故。二境有異。法無礙解。緣假名等(小鈔云。法謂諸法。如說地水火風等。名字是法。古人假為立名以名諸法。故法無礙解。所緣是假名等)。詞無礙解緣實聲等(謂以言品說地等詞。王以言詞分別莊嚴。名字及義能令人解。此言詞聲是實法。故詞無礙解緣實聲)。故說境差別非。二俱緣實。雖二自性(名等與聲)。互不相離法。對所詮故。但取名詞。多對機故。但說聲。耳聞聲已。意了義故。以所對不同。說二有異。非體有異也。又此二境及名等。三與聲別者。蘊處界攝。亦有異故。色蘊行蘊。聲處法處。聲界法界。如其次第。攝聲名等(色蘊聲處聲界。唯屬于聲行蘊。法處法界。屬名句文)。

  △次躡跡會違(如對法說。缽陀是跡。如尋象跡。以覓象理。應名跡義之跡。故尋此知義也。所謂或有佛土。瞬視顯法。或復揚眉。乃至或示微笑云云。以如是等。而顯于法則瞬視揚眉等之能顯有異。是跡。而所顯之義。是同本也。如下文補遺所引玄談備悉)。

  且依此土說名句文(至)妙香味等假立三故。

  音義 問曰。聲上屈曲。假即言不相應。色上屈曲。假應非色處攝。答聲上有教名等不相應。色上無教故。是色處攝。問聲上有屈曲。即以為教。色上有屈曲。亦應得為教故。論曰。且以此土等(云云)。所引即凈名經。而言等者。等取觸思數(shù)等。上(光明是色香味如名。等。獨思二塵顯余五塵皆得立教也。思即法塵)。皆得假立名等三種。亦是不相應。攝此三法故。以眾生機。欲對待故假。

  補遺 玄談云。但能顯義理。一切諸法。皆為教體。聲能顯義聲名為教。六塵顯義。六塵皆教。又楞伽經云。大慧如汝所說。有言說故。有諸法者。此論則壞非一切佛土。皆有言說。言說者。假安立耳;蛴蟹鹜。瞬視顯法;驈蛽P眉;騽幽烤;蚴疚⑿。顰呻謦欬憶念動搖。以如是等。而顯于法。如香積世界?香飯。而顯三昧。極樂國土。聽風柯。而正念成。絲竹?梢詡餍摹D繐粢灾娴拦。非定由言說。而有諸法也。

  △三傍破執(zhí)隨眠等(二)初正破(二)初敘執(zhí)。

  有執(zhí)隨眠異心心所是不相應行蘊所攝。

  音義 宗輪論云。謂化地部。說隨眠非心。亦非心所。亦無所緣。與現(xiàn)纏異(纏即。煩惱,F(xiàn)行故名現(xiàn)纏。瑜伽云。一切煩惱。皆有其纏。由現(xiàn)行者。悉名纏故)。隨眠自性心。不相應。現(xiàn)纏自性心相應故。即是此執(zhí)。

  補遺 隨者俱生義。眠者種子義。謂煩惱種子。隨逐有情眠。伏藏識;螂S增過。故名隨眠。即彼第八識相分。且即為第八執(zhí)持。而余乘以為不與六現(xiàn)識相應故。執(zhí)為亦是不相應行攝。

  △次破斥。

  彼亦非理名貪等故如現(xiàn)貪等非不相應。

  補遺 貪等種子。名貪等故即如貪等現(xiàn)行定與染心相應。豈得名為不相應行耶。瑜伽第八十九卷云。煩惱品所有粗重。隨附依身。說名隨眠。能為種子生起一切煩惱纏故。當知此復建立七種。由未離欲品差別故。建貪嗔恚隨眠。由已離欲品差別。建立有貪隨眠。由二俱品差別故。建立慢無明見疑隨眠。如是總攝一切煩惱(文)。量云。所執(zhí)隨眠是有法。非不相應宗。名貪等故因。如現(xiàn)貪等喻。

  △次例余。

  執(zhí)別有余不相應行準前理趣皆應遮止。

  補遺 例破。余之十種。謂流轉定異相應勢速次第時方數(shù)。和合性。不和合性(義如開蒙中釋)。準前所破十四法之理趣。遮止異色心等。有實自性。上破不相應行法竟。

  △三破無為法(二)初正破實有(二)初依理總非。

  諸無為法離色心等決定實有理不可得。

  合響 諸無為。謂虛空。擇滅。非擇滅三種。余乘執(zhí)此離色心等。實有自性。今論主。據(jù)理總非。

  △次約義別破(二)初正破(二)初例有為總破(二)初例破離色心等定有無為。

  且定有法略有三種(至)故不可執(zhí)無為定有。

  合響 將破無為。先舉有為作能例。宗鏡第五十八卷釋云。如色心等者。即是五識身他心智境(知他心法。名他心智)。謂色等五塵。及心心所。此約總聚不別分別。此何識境現(xiàn)量所知。非境所知。如瓶衣等者。此雖現(xiàn)見受用。而非現(xiàn)量所緣是假法故。但是現(xiàn)世所受用物。問此中緣瓶衣等心。是何量收。答非量收。不親緣得法自體故。非比度故。是非量所收。如眼耳等者。此五色根。非現(xiàn)量得。亦非現(xiàn)世人所知。有此眼耳等。各由彼彼有發(fā)識用比。知是有證知者。證成道理也。以現(xiàn)見果。比有因故。果謂所生心心所法。比量知有諸凈色根。此非現(xiàn)量他心智知。大乘第八識境。亦現(xiàn)量得。除佛已外。共許為論非世共悉。是故但言比知是有(文)。無為下正例可知。

  △次立量顯無為即色心實性。

  然諸無為所知性故(至)離色心等實無為性。

  音義 無為是圣智所知之境。亦是色心等。二空所顯性故。應知即是色心真性。量云。諸無為是有法。不應下宗。因云所知性故;蛏牡人@性故。喻如色心等。

  △次約一多別破(二)初總征。

  又虛空等一為多。

  △次別釋(二)初破體一(二)初破虛空。

  若體是一遍一切處(至)有應相雜無應不遍。

  合響 初句牒所計。遍一切下約遍容破體一。謂虛空體若是一。彼遍一切處。虛空體。能容受色等法故。則所合虛空。應隨能合諸法。而成多體。何以故。一所合處。余不合故。如一方器所合?仗幱鄨A器等。不能合此方器中空。則余圓器等。各自有空合。寧不成多。不爾謂非一合。余不合者。則此諸法。應互相遍。如空與方器合。余圓等器。應皆遍在。方中圓等器。合其義亦然。既云非一。合余不合。理應爾故。若謂下破轉救。若謂虛空不與法合。應非容受。如擇滅等。尚非虛空。說何體一。量云。虛空應非容受。不與法合故。如余無為。又色等下。約有無二義詰破。若謂有則色空混而相雜。無則色空離而不遍。云何體一。

  △次破余二。

  一部一品結法斷時(至)執(zhí)彼體一理應爾故。

  音義 部謂部分。即見部修部等。品謂品類。即上中下等。由智簡擇滅諸結使。名曰擇滅。若執(zhí)體一故。得一部一品。擇滅應得余部余品。擇滅不由簡擇。緣闕所顯。名非擇滅。若執(zhí)體一。則一法緣。闕得不生時。應于一切。得非擇滅。

  △次破體多。

  若體是多便有品類(至)無為虛空又應多遍容受。

  音義 初總破三種。虛空下別破虛空無為。

  △次例余(二)初準前例破。

  余部所執(zhí)離心心所實有無為準前應破。

  合響 華嚴鈔二十一之一云小乘多說三種者。即俱舍等論云。無漏謂道諦。及三種無為。謂虛空二滅(此即前所破)。而言多者。分別論有四。一虛空。二非擇滅。三想受滅。四真如。大眾部說九無為。謂三及四空緣起支性。圣道支性;夭。亦九三外。加不動三性道支緣起(即此中所破)。

  △次立此量破。

  又諸無為許無因果故應如兔角非異心等有。

  △次顯示正義(三)初總標。

  然契經說有虛空等諸無為法略有二種。

  補遺 瑜伽云。無生滅。不系屬因緣。是名無為。會玄第十卷云。略有四釋。一不生不滅。簡四相故。二無去無來。非三世故。三無彼無此。皆離自他故。四無得無失。不增減故。即顯無為。離此四種。無造作故。名曰無為;蚝営袨。名曰無為。

  △次別釋(二)初依識變假施設有。

  一依識變假施設有(至)無有變易假說為常。

  合響 初標。謂曾下釋。曾聞說等者。謂于佛菩薩處。聞得虛空等六種無為之名。隨聞分別。有虛空等相。從始發(fā)心乃至地前。以有漏心數(shù)數(shù)熏習力故。心等生時。變現(xiàn)似虛空等無為相;虻厣掀兴_根本智。證真如已。于后得智。變現(xiàn)似虛空等相故。有漏無漏。皆依識變。此所下釋是假有。宗鏡第五十八卷云。此無本質。唯心所變。如極微等。變似空等相,F(xiàn)出體者。大乘但約心變相分。假說有虛空故。非離心外有空也。問若說識變相分。說是無為者。即相狀之相。隨識而為何成無為耶。答此說是識變。假說是無為。其實非是無為。無為是常住法故。今此依無為體者。但取隨識。獨影相分為體。以前后相似。無有變易。唯有一類空等相故。假說無為此六無為地前菩薩識變。即是有漏。若地上后得智變。即是無漏。

  △次依法性假施設有(二)初示法性名。

  二依法性假施設有(至)是法真理故名法性。

  音義 初標。謂空下釋。法性者。法謂差別色心等法。性謂彼法所依體性。即二空所顯真如。遠離有無一異等執(zhí)。是法真理。名為法性。

  △次出無為體。

  離諸障礙故名虛空(至)有實常法名曰真如。

  音義 一虛空無為。離一切色心諸法障礙。所顯真理。二擇滅無為。由無漏智。起簡擇滅諸障染。所顯真理。三非擇滅無為。有法不由擇力。起無漏智簡擇而本性凈。即自性清凈。是或有為法緣闕。不具得不生時。即清凈理。顯此二義。名非擇滅無為。四不動無為。第四凈慮。離三災八難(憂苦喜樂。尋伺出息入息)。苦樂頓舍所顯真理。五想受滅無為。從第四禪以上。至無所有處已來。舍受不行。并粗想亦無。顯得真。如此五下出體。謂五種無為。皆是真如真如體外更無別。出六種。無為。各皆依真如實德。真如下明真如無為。此五無為。依真如上。假立虛空等。而真如體。非如非不如。故真如名亦是假立。譬如有蟲。名曰食油。假名食油。不稱體故。真如亦爾。遮撥下約義釋名。清涼云。真如亦是假者。不得體故。遮空見者。說如為有遮。小乘中化地部等。執(zhí)定實有。故說為空(空其情執(zhí))。非言無為體即空也(不空真如體也)。勿謂虛幻者。虛簡遍計幻揀依他。即顯真如。是圓成實。以無虛妄顛倒法故名真如也。不同下。結異余宗。

  合響 不由擇力等者。華嚴鈔釋云。論存二義。初義異小緣闕者。俱舍論云。畢究礙當生。別得非擇滅。當生者。當來生法。緣會則生。緣闕不生。于不生時。得非擇滅。此非擇滅。礙當生法。令永不起名畢竟。礙別得者。謂非擇滅。有實體性。緣闕位中。起別得故。非擇滅得不因擇滅。但由緣闕。名非擇滅。論指事明云。如眼與意專一色時。余色聲香味觸等。謝緣彼境界。五識身等。住未來世。畢竟不生。由彼不能緣。過去境。緣不具故。得非擇滅。觸等者。等取法中有與能緣。同時為所緣境者。如他心智。所緣境是也。

  △三結示。

  故諸無為非定實有。

  △次立量以顯唯識(二)初雙顯二取是相見分。

  外道余乘所執(zhí)諸法(至)是能取故如緣此覺。

  合響 前文破外道余乘所執(zhí)。實我已竟?偭⒍俊o@實我與我見。是相見分。今已廣破所執(zhí)實法竟。亦總立二量。顯二取是唯識。初量明所執(zhí)實法。離心無體。但是內心所取相分。次量明能取彼法之覺。秪是內心能取見分。亦不緣所執(zhí)實法。以能取見分。自有相分。為所緣故。如緣內境之見分也。立量如文。

  △次結示唯識亦是假說。

  諸心心所依他起故(至)如執(zhí)外境亦是法執(zhí)。

  合響 宗鏡第八十四卷。引唯識鈔問云。內心唯識者。為是真實有。為非真實有耶。答論云。諸心心所(前陳也)依他起故(因也)。亦如幻事(喻也)。非真實有(法也)。問若爾心境。都無差別。何故乃說唯有識耶。答為遣外道等。心心所外執(zhí)實有境故。假說唯有識。非唯識言。便有實識(文)。開蒙外難云。破我說色色等即空。破色說識。識性亦空。答識性不空。問何偏不空。答非所執(zhí)故。問若執(zhí)識實。復說何破。答執(zhí)識實有。即是法執(zhí)。至如唯識。亦是法故。何以故。若執(zhí)依圓。是有還同遍計之無(文)。

  △三結屬法執(zhí)俱分(三)初標列。

  然諸法執(zhí)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

  補遺 此例前我執(zhí)分科。釋意同前。但我執(zhí)與法執(zhí)有異耳。

  △次別釋(二)初俱生法執(zhí)(三)初釋總名。

  俱生法執(zhí)無始時來(至)任運而轉故名俱生。

  △次釋別相。

  此復二種一常相續(xù)(至)起自心相執(zhí)為實法。

  △三明斷位。

  此二法執(zhí)細故難斷(至)勝法空觀方能除滅。

  △次分別法執(zhí)(三)初釋總名。

  分別法執(zhí)亦由現(xiàn)在(至)然后方起故名分別。

  △次釋別相。

  唯在第六意識中有(至)分別計度執(zhí)為實法。

  △三明斷位。

  此二法執(zhí)粗故易斷(至)法空真如即能除滅。

  △三結判(二)初正判(二)初判相質有無(二)初判定有無。

  如是所說一切法執(zhí)(至)自心內法一切皆有。

  △次結成前義。

  是故法執(zhí)皆緣自心所現(xiàn)似法執(zhí)為實有。

  △次判依遍有無。

  然似法相從緣生故(至)妄計度故決定非有。

  △次引證。

  故世尊說慈氏當知(至)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次結示心外境非所緣(二)初明離識我法非所緣緣。

  如是外道余乘所執(zhí)(至)緣用必依實有體故。

  補遺 此下別立比量?偸瘴曳ǘ䦂(zhí)。皆不離識。緣用所依。唯識變起。必有實體。以通二變三境故。離識我法隨情遍計。如龜毛等。無有實體。故非所緣。

  △次明自心外蘊非所緣緣(二)初簡異聚王所。

  現(xiàn)在彼聚心心所法(至)如非所緣他聚攝故。

  合響 現(xiàn)在觸緣。必有同時一聚心心所法。相應現(xiàn)起。故名為聚。彼此聚者。若有漏位中。唯指第六識為此。余七識聚為彼。以第六能通緣余七。余七不能通緣。如第六故。若無漏位中。即八識互為彼此。以有互緣義故。所以如此。簡者以顯依他起。有體王所。尚須自聚識上。托質變相。為親所緣緣。況遍計無體法。而可得為所緣緣耶。如非所緣者。如色非耳所緣。聲非眼所緣也。立量如文。

  △次簡同聚心所。

  同聚心所亦非親所緣自體異故如余非所取。

  合響 謂不但彼聚王所。非此聚識親所緣。即一識同聚心所。亦非同聚心王親所緣。以王與所。自體異故。必各仗心王為本質。自變相分。為親所緣。如受決不親緣想也。立量如文。

  補遺 初簡去外色等。次簡去異聚心心所。三簡去同聚心所皆非親所緣。以見心心所法。定有親所緣。是唯識所現(xiàn)。

  △三總結證成。

  由此應知實無外境(至)擾濁心故似彼而轉。

  補遺 初結示。是故下引密嚴經偈。初二句。證無實我法。次二句。證有似外境。問外境實無。何由內識似外境生。答由彼無始習氣。擾濁其心故。內識變似彼境而轉。

  △次釋假應依實難(二)初難。

  有作是難若無離識(至)如何說心似外境轉。

  合響 先法說。由前廣破實我實法是無。圣教所說似我似法是有故。外人難云。若實我法既無。圣教假說我法。亦應不可得。所以者何。謂假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以有真似。及真似共相。方可假說故。真事指實我法。似事指似我法。共法指二種我法上。軌持主宰二義。意顯假說。必依實似。何得全言。實我法是無。似我法是有耶。如有下次喻明真火似火。喻實法似法。猛赤法。喻二法上共有軌持義。假說牛等者。例上應有真牛似牛。及愚勇法。真牛似牛。喻實我似我。愚勇法。喻二我上共有主宰義。謂依此三事。然后可假說。此人為火為牛等也。我法下。合法結成難意。謂如上法喻。明知假必依真。今既不許有實我實法。從何而說假我假法。假說既無。似亦不成。如何說言心似外境轉耶。如開蒙外家問云。外境既無。何有所似。不可牛毛反似龜毛也。

  △次釋(二)初正釋外難(二)初總破法喻。

  彼難非理離識我法(至)假說火等俱不成故。

  合響 初句總非。離識。下直破真事。以彼真事。指所執(zhí)實我法故。開蒙云。汝之真火已破成非。何勞再舉。依類下略破假依類實。前難文云。真似此言類實者何也。蓋由外人所說真似名。雖與大乘同。而義意迥別大乘所謂似者。如開蒙云。以內似外以有似無。外人不達。謂有兩法并立以此似彼說名為似者此秪可云類。不得稱似。故論主。就彼之意。以類字代之。又彼言真者。據(jù)大乘意。于俗諦中。無可言真。即欲說之。但可指諸法自相。如下文云。真謂自相。外人不達。以實為真。本非是真。秪可言實。故論主就彼之意。以實字代之。此中破意。謂不但實我實法已破成非。不應復舉。即汝所說。依類依實。假說火等。義亦不成。

  △次別破法喻(二)初破喻(二)初破依類假說(三)初正破。

  依類假說理且不成(至)應亦于水等假說火等名。

  補遺 此約火德。非類有破猛。以火性言赤。以火色言轉生。成熟化有為無是火之德。意謂火之猛性赤色。類火人有之。火之轉生。成熟化有為無之德。非類火人有。是故猛赤類有德則不共若無共德。而可假說彼人為火。則應于水。亦可假說為火耶。

  △次遮救。

  若謂猛等雖非類德(至)現(xiàn)見亦有互相離故。

  音義 先牒救云。猛赤之德。雖非類有。然人之色赤者性必猛。性猛者色必赤。有似乎火故?捎谌思僬f如火。此亦下破人之猛赤。亦有互離,F(xiàn)見有人猛而不赤者。亦有赤而不猛者。

  △三結破。

  類既無德又互相離(至)故知假說不依類成。

  音義 無德互離。而可假說。故知假說。不依于類。

  △次破依實假說(三)初正破。

  依實假說理亦不成(至)無共假說有過同前。

  合響 此約火德非共有破。以猛赤之德。人之與火。而不共有。謂猛赤在火在人。其體不同。以其所依無情有情各別異故。若無共德。而假說火人者。則應于水。可以假說火等。問類實俱約無共德破。有何差別。答前約無火德。破依類明似火。人但有相似猛赤。然不能似火。有能燒之用。故云非類有。今約無共德。破依實明似火。人雖有猛赤。然不同火一體。有能燒之用。故非共有。約法雖同。其義各別。

  △次遮救。

  若謂人火德相似故(至)說火在人非在德故。

  音義 先牒救。理亦下破假說火。人應依體立。非在于德。那依似德。而假說耶。

  △三結破。

  由此假說不依實成。

  △次破法(二)初正破假說依真。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至)故知假說不依真事。

  補遺 此約大乘宗中自共相。破彼假必依真。先標斥。真謂下釋。真謂自相者。即諸法自體相。如地之堅相。水之濕相;鹬。風之動相等。唯身識現(xiàn)量證知。非名言所得故。假智及詮。俱非其境。假智者。即作行解。有分別心。詮者。謂心上解心名句文。及聲上解心名句文。不得自相等者。正顯假不依真。唯依共相而轉。言共相者。此以名下所詮之義。名共相。會玄云。共相是法自體上義。更無別體。如言火遮非火等。此義即通一切火上。故言共相。得其義也。若法體性。言說所及。假智所緣。是為共相言說。若著自相者。說火之時;饝獰。火以燒物。為自相故。緣亦如是。緣火之時;饝獰。今不燒心及燒口者。明緣及說。俱得共相。此是第六意識。隨五識后起。緣此智故。發(fā)言語等。但是所緣所說法之共相。非彼自相。亦非下遮轉救?直司仍。我宗離大乘所謂自相之外。別有自相名真。為假所依故。遮云。亦非離此有別方便。施設自相。為假所依。然假下釋明假不依真之義結成。然假智詮。必依意言聲相而起。聲不及處。此假智詮。便不轉也(筆削云。意言分別者。意言即分別也。形口曰言。在意曰分別。以所分別與所言同。故云意言。夫人發(fā)言。皆意中之事。聲不及處。即是自相義)。能詮謂言及智。所詮謂境與義。此二俱非法之自相。故知假說不依真立。

  △次結申假說正義。

  由此但依似事而轉(至)故不可說假必依真。

  音義 似事即共相也。似謂增益者。謂現(xiàn)量智了自相已。于后剎那。起分別意識。有此分別。變現(xiàn)影像。此是增益。非實有相。如人照鏡。形之與影。宛然二人。是增益義。聲依此似相而轉。不依自相。故不可說假必依真。

  補遺 開蒙。問共相何境。答比量之境。問何以故。答作情解等。不稱本法故。問緣共相心。不稱本法。應是法執(zhí)。答此稱影像。若法執(zhí)不稱影像。問不稱影像。是非量否。答隨所度境。不謬解故。非量謬解(文)。似謂增益者。此稱影像之比量共相境也。非實有相者。不稱本法。非現(xiàn)量自相境也。

  △三結難非理。

  是故彼難不應正理。

  △次示假說意。

  然依識變對遣妄執(zhí)(至)于識所變假說我法名。

  合響 問既依識變。何不直言唯識。而乃假說似我法耶。答然依識變。秪是唯識。只為對遣外道余乘妄執(zhí)。心外實有我法故。假說我法言。豈可謂之依真立假乎。近結當文。遠則通結前文。由假說我法所變三句頌也。引證可知。

  △次釋后三句能變(二)初結前標數(shù)。

  識所變相雖無量種而能變識類則有三。

  音義 初結前。而能下標類數(shù)。謂能變識。雖則有八。約類而言。唯有三種。

  △次釋通別名(二)初釋三類別名。

  一謂異熟即第八識(至)及言顯六合為一種。

  合響 梵音毗播迦。此云異熟。開蒙。問異熟何義。答有三義。謂變異而熟。異時而熟。異類而熟。具此三義。故名異熟。問變異而熟。答種變異時。果方熟故。問異時而熟。答造因果熟。定異時故。問異類而熟。答因通善惡。果唯無記。因果性異。名異類熟(文)。言多異熟性者。此第八識。隨先業(yè)轉。不待現(xiàn)緣。名異熟性。不同第七全無。前六唯有一分。故名為多。恒審思量者。謂前五不恒不審。第六審而不恒。第八恒而不審。唯此第七。于已轉依未轉依位。恒審思量我無我相故。了境相粗者。謂諸識雖俱了境。而七八相見。甚微細故。慈恩云。了別別境及粗顯境。唯前六故。宗鏡云。具四義名粗。一易可了知。乃至兒童亦知。二共許有。即三乘共許。三行相粗。為了別行相顯故。四所緣粗。即五塵是粗境。及即兼統(tǒng)之義。顯前六種?偤蠟橐涣藙e境識也。

  △次釋能變通名(二)初總標。

  此三皆名能名能變識者能變有二種。

  △次別釋(二)初釋因能變。

  一因能變謂第八識(至)有漏善惡熏令生長。

  合響 先標。謂第八識中。二因習氣。是因能變。即能感異熟果。諸業(yè)習氣。及等流果。二取習氣也。華嚴鈔釋云。種子生現(xiàn)行。名因習氣。等流下釋等流習氣。即七識三性種子。各生自現(xiàn)。唯除第八。不能熏故。熏令生長者。謂未生時。由前七識三性現(xiàn)行熏故令生。已生者。復由熏令增長成熟。異熟習氣。唯除第七及無記者。非異熟因故。謂由前六識中。造有漏善惡業(yè)。熏令生長。名異熟習氣。前是因緣。此增上緣。開蒙。問因能變義。答謂二因種子。轉變生果。名因能變。

  △次釋果能變(二)初總明。

  二果能變謂前二種習氣力故有八識生現(xiàn)種種相。

  合響 華嚴鈔釋云。即前二因。所生現(xiàn)果。謂有緣法。能變現(xiàn)者名果。能變種種相者。即八識相應心所相見分等。

  補遺 因能變。約轉變言。種子生現(xiàn)行。名因習氣。果能變。約變現(xiàn)言。唯現(xiàn)心等。能起見相。故云有八識生現(xiàn)種種相。開蒙云。即前二因所生果。其自證分。能變現(xiàn)生相見二分。名果能變。

  △次別釋(二)初等流果。

  等流習氣為因緣故(至)名等流果果似因故。

  合響 體謂內二分。相謂外二分。差別者。謂八識現(xiàn)行體相。各從自種子生。而不亂故。宗鏡第七十一卷云。等流果者。等謂平等。流謂流類。如第八識中三性種子。各生三性現(xiàn)行果。果與因性同故。即心種子生心現(xiàn)行。色種子生色現(xiàn)行。有漏種生有漏現(xiàn)行。無漏種生無漏現(xiàn)行(文)。此是一切法親因緣也。

  △次異熟果(二)初正釋。

  異熟習氣為增上緣(至)名異熟果果異因故。

  音義 引業(yè)者。謂業(yè)有力。能引總報第八識者。滿業(yè)者。謂業(yè)無力。唯感前六識中。一分無記。酬于業(yè)者。如持五戒招得人身。是總報引業(yè)。由于因中。有嗔忍等。于人總報。而有妍媸。名別報滿業(yè)。第八識者。是總報主。酬前引業(yè)。又恒相續(xù)。是真異熟。前六轉識。無記性者。乃是別報。酬滿業(yè)者。有間斷故。不名異熟。從真異熟起。名異熟生。此二總得名異熟果。由善惡招。體是無記。果異因故。名為異熟。此即異性而熟。名為異熟也。

  合響 異熟增上緣等者。會玄第十卷。引古疏云。勝業(yè)名引。引余果生故。報亦名引。引余果故。成滿果事名滿。因果皆有滿義。引業(yè)能招第八識。名真異熟。恒相續(xù)故名真。因通善惡。果唯無記。故名異熟。滿業(yè)能招前六識中。極劣無記。名異熟生。有間斷故。問明品鈔云。能招第八。引異熟果。故名引業(yè)。能招前六。滿異熟果。名為滿業(yè)。然其引業(yè)能造之思。要是第六意識所起。若其滿業(yè)。能造之思。從五識起。故此引業(yè)亦名總報業(yè)。滿業(yè)亦名別業(yè)。又引業(yè)如畫師作模。滿業(yè)如弟子填彩(文)。又宗鏡第五十卷云。異熟識者。此是善惡業(yè)果位。以善惡業(yè)為因。即招感得此引果故。前世業(yè)為因。因是善惡。今世感第八識。是無記異熟。即果異于因。故名異熟。問第八真異熟識。如何名引果。答謂善惡業(yè)為能引。第八為所引。是能引家之果。故名引果。故是總報主。前六識名為滿果。有一分善惡別報來滿故。此滿業(yè)所招。名異熟生。非真異熟也(文)。

  △次簡異。

  此中且說我愛執(zhí)藏(至)名為異熟非謂一切。

  合響 釋中。雖有異熟及異熟生。名異熟果。然頌中且說。我愛執(zhí)藏。第八能變果識。非通前六異熟生。故云非謂一切。

  △初一頌半。略答外難略標識相竟。

  △次二十三頌半廣明識相顯前頌意(二)初十四行半頌明三能變相(二)初廣釋三能變相(三)初初能變相(三)初末論設問。

  雖已略說能變三名(至)且初能變其相云何。

  △次舉本頌答。

  頌曰初阿賴耶識(至)恒轉如暴流阿羅漢位舍。

  開蒙。問初能變識。有幾門解。答有十二門。一自相門(初阿賴耶識)。二果相門(異熟)。三因相門(一切種)四不可知門(不可知)。五所緣門(執(zhí)受處)。六行相門(了)。七相應門(常與至相應)。八受俱門(唯舍受)。九三性門(是無覆無記)。十心所例王門(觸等亦如是)十一因果法喻門(恒轉如暴流)。十二伏斷位次門(阿羅漢位舍)。

  △三末論釋成(二)初正釋頌文(八)初自相等三門(二)初正釋三門(二)初別釋(三)初自相門。

  論曰初能變識大小乘教(至)藏初過重是故偏說。

  補遺 大乘教。謂阿毗達摩等。小乘教。謂增一阿含等。阿賴耶。此云藏。具三藏義故。謂與下轉釋。圓覺小鈔卷四下釋云。與雜染互為緣者。此解能所藏義。諸有漏法。皆名雜染。謂能持染種。種名所藏。此識為能藏。是雜染法所熏所依處故。又染法為能藏。此識為所藏。有情執(zhí)為自內我者。此解執(zhí)藏義。有情謂染第七識。即有能愛之心。為有情。此唯煩惱障義。非所知障。不爾無學應有此名。此不別執(zhí)為我所。及與他我。名為自內我。此即正解阿賴耶義。義雖具三。正以執(zhí)藏為名。此即下結示自相。謂即此三藏是識自相。自相者。自體相也。問與雜染互為緣者。說為能藏。即是因義。亦為所藏。即是果義。因果之外。豈更有自體相耶。故答云。攝持因果。為自相故。自相是總。因果是別。攝持別相。為自體故。攝是包含義。持是依持義。問若爾自相應是假有。答不然。若條然因果兩相。合之為自相。自相可成假。既離自相。無別因果相。因果相即自體之上別說。故非假也。此識下釋妨。問此識有三位(一我愛執(zhí)藏位。二善惡因果位。三相續(xù)執(zhí)持位)。何故三能變中舉異熟。于此釋中反舉藏之名耶。故云此識自相分位雖多。此中先安阿賴耶名者。以是最初舍故。又執(zhí)藏之義。過失最重。故偏說之(藏初者。初舍故。小乘第四果大乘第八地。先舍阿賴耶名)。此識自相分位雖多者。瑜伽論云。第八識自相有八。一依止執(zhí)受相。二最初生起相。三有明了性相。四有種子性相。五業(yè)用差別相。六身受差別相。七處無心定相。八命終時分相。

  △二果相門。

  此是能引諸界趣生(至)異熟實不共故偏說之。

  合響 此是能引等者。謂善不善業(yè)是能引。能引三界五趣四生之異熟果故。即此第八異熟識。是所引。離此下正顯。唯此為界趣生。真異熟果。故云離此(云云)。此即下結示果相。此識下簡異多位種。小鈔云。異熟是善惡業(yè)果位。從無始來。至于等覺。因位最寬。多種者。宗鏡第五十一卷云。望自種子。是等流果。望作意等心所。是士用果。望第七識。為增上果。望善惡因。即異熟果。第八雖具四果。然前三果。諸識皆有。唯此真異熟果。余識所無。故云不共偏說也。

  △三因相門。

  此能執(zhí)持諸法種子(至)持種不共是故偏說。

  合響 染凈諸法種子。此第八能持不失。名為一切種識。余法者。謂余色心等法;蛴虚g轉;驘o實體。故離第八。余能持種不可得故。此識下簡異。因相多種者。宗鏡第五十一卷云。能持種子義邊。是持種因。若因望種子。俱時而有。即俱有因。若自類種子。前后相引。即同類因。若望同時心所等。即相應因(文)。第八雖具四因。余之三因諸識共有。唯持種因。局在此識。故云不共偏說。

  △次總結。

  初能變識體相雖多略說唯有如是三相。

  △次重明因相(三)初標。

  一切種相應更分別。

  補遺 三相門中。唯種子相。在于因位。義相難知故。特標種相。更分別之。

  △次釋(四)初明種子相(二)初正釋(二)初正示種相。

  此中何法名為種子(至)體用因果理應爾故。

  補遺 此中者。即本識中也。初句征。謂本下。正出種相。親生自果者。以見條然不紊亂之義。如眼識種親生眼識現(xiàn)。耳識種。鼻識種。親生耳識鼻識現(xiàn)等。功能者。種有生果作用名功能。差別者。顯此種子非止一種。色心等種。生色心等現(xiàn)。定差別故。轉識論云。所余七識種子。并能生自類無量諸法。此與本識下。宗鏡第四十七卷釋云。本識是體。種子是用。種子是因。所生是果。此之二法。理應如是。不一不異。本識望種。于出體中。攝相歸性(攝種子之相。歸于本識體性。以本識是無記故。攝相歸性。亦屬無記)。故皆無記。種從現(xiàn)行。望于本識。相(種子)用(現(xiàn)行)別論。故通三性。若即是一。不可說為有因果法。有體用法。若一向異。應谷麥等能生豆等。以許因果一向異故。不爾法滅應方有用。以許體用一向異故。體用相似。氣勢必同。因果相似。功能狀貌?上嚯S順。非一向異。宗鏡第四十八卷。問種子與阿賴耶識。為一為異。答非一非異。攝論云。是不凈品法種子。在阿賴識中。為有別體故異。為無別體故不異。二俱有失。須明不一不異。此阿賴識與種子共生。雖有能依所依。不由別體故異。乃至能是假無體。所是依是實有體。假實和合。異相難可分別。以無二體故。是故非不一。此識先未有功能。熏習生后方有功能。故勝于前。譬如麥種。生于自芽有功能。故說麥是芽種子。麥若陳久;驗榛鹚鶕p。則失功能。麥相不異。以功能壞故。不名種子。此識亦爾。若有生一切法功能。由與功能相應。說名一切種子。此功能若謝無余。但說名果報識。非一切種子。是故非不異(文)。

  △次明種實有(二)初正釋。

  雖非一異而是實有假法如無非因緣故。

  合響 此斷定實有。謂此之種子。雖與本識及所生果。非一非異。而是有體實法。以是親因緣故。

  △次釋妨(二)初難。

  此與諸法既非一異應如瓶等是假非實。

  補遺 外人難。謂此種子與諸法。既非一異。應如瓶等。泥團與瓶非一異故則此種子同瓶是假。量云。此種子是有法。是假非實宗。與諸法既非一異故因。應如瓶等喻。

  △次釋(二)初正釋。

  若爾真如應是假有許則便無真勝義諦。

  音義 若爾者。牒上難辭。若謂此與諸法。既非一異。是假非實者。真如亦應是假非實。以真如亦與諸法非一異故。若許真如是假。便無真勝義諦。若不許者。此亦應然。

  △次簡別。

  然諸種子唯依世俗說為實有不同真如。

  音義 種子實有。依理世俗。不同真如勝義實有。實有義齊。故可為喻。世俗勝義二諦不同。復須簡別。

  △次結判(二)初判屬相分。

  種子雖依第八識體(至)非余見分恒取此為境故。

  音義 種子乃是本識相分。非余三分。見分恒緣此為境故。

  △次判屬三性(二)初正判。

  諸有漏種與異熟識(至)善性攝故唯名為善。

  音義 宗鏡第四十八卷云。此有漏種。與本第八識。體無別故。性類是同。唯是無記。若能所生法。皆通善等三性。謂此種子本能熏現(xiàn)行之因。及后所生現(xiàn)行之果。皆通三性。故言因果俱善等性。此依功能差別門說。非依體門性唯無記。此約有漏種說。若無漏種。非異熟識性所攝。故非無記。體性不順本識體故。體既不同。不可相即。又性類別。能治所治漏無漏殊。不可相即。問無漏既不從識。名無記性。此何為性。答因果俱是善性攝故。唯名為善。法爾一切無漏之法。順理違生。無惡與無記也。

  △次釋妨(二)初難。

  若爾何故決擇分說(至)皆有異熟種子皆異熟生。

  補遺 瑜伽第五十七卷。攝決擇分中。問二十二根。幾有種子異熟。答一切皆有。又問幾是異熟生。答亦一切。種子所攝。異熟所生。今難意云。若無漏種。非是異熟識性所攝。何故瑜伽決擇分說二十二根。一切皆有異熟種子。皆異熟生耶。以未知當知等。后三根唯無漏故。二十二根。見后第七卷末。

  △次釋。

  雖名異熟而非無記(至)非無記性所攝異熟。

  音義 先直答。謂名雖同。而性是別。依異下轉釋。初約所依得名。異性相依等者。謂能依無漏種是善。所依異熟是無記。例如眼識等。依眼等根。識通三性。根唯無記。豈善眼識等。不許其依無記根耶;驘o下。次約轉變得名;驘o漏種。由聞思修熏習轉變。至成熟位。故名異熟。非無記性所攝異熟也。

  △次明本新義(三)初凈月等師唯立本有(三)初釋義。

  此中有義一切種子(至)由熏習力但可增長。

  音義 有義者。有師立義。謂染凈等種。皆本來有。不由熏生。但由熏習力故。令本有種子。增長成熟而已。

  △次引證(二)初引教。

  如契經說一切有情(至)如是等文誠證非一。

  補遺 初引經證。染凈種子。皆本性有。惡叉聚毒樹果。一苞三子。此喻差別種。一處業(yè)生。法爾而有者。正顯本有種子。非由功力。界即種子差別異名者。瑜伽卷第十二。又諸種子乃有多種差別之名。所謂名界。名種性。名因名薩迦耶。名戲論。乃至如是等類差別。次引論證。由熏長此。亦瑜伽第二卷中文。諸有情等者。顯種本有。不從熏生。般此云入。謂有情類?叭涅槃法者。漏無漏種。一切悉具。不堪入者。即闕如來緣覺聲聞三種菩提種子。后二句結。

  △次引理。

  又諸有情既說本有(至)由熏增長不別熏生。

  音義 初證無漏種。五種者。一聲聞。二緣覺。三如來。四不定。五闡提。謂圣教既說本有五種性別。故應定有法爾無漏種子。不由熏生。依此建立種性差別。三無漏根者。即未知當知根。已知根。具知根。有漏下例同。漏種亦爾。

  補遺 法爾有種等。瑜伽卷第二卷。此種子隨所生處。自體之中。余體種子。皆悉隨逐。是故欲界自體中。亦有色無色界一切種子。如是色界自體中。亦有欲界無色界一切種子。無色界自體中。亦有欲色界一切種子。又云。若于一處有染欲。即說一切處有染欲。若于一處得離欲。即說一切處得離欲。是故一一自體中。皆有一切自體種子。

  △三結示。

  如是建立因果不亂。

  合響 本識中。本有種子。由諸轉識。熏令增長。則漏仍熏漏。無漏仍熏無漏,F(xiàn)熏種時。現(xiàn)因種果。種起現(xiàn)時。種因現(xiàn)果。漏無漏別。如是建立因果不亂。若許熏生。漏與無漏。設互相熏。因果亂矣。

  △次難陀等師唯立新熏(三)初釋義。

  有義種子皆熏故生(至)如麻香氣華熏故生。

  音義 初一句。直明新熏。所熏下通妨。問種若新熏。何故經云無始時來。有種種界。故釋云。能熏所熏俱無始有。乃從無始熏習成就。種子下。約義明熏。種子既是習氣異名。故諸種子。必由熏習而生。如胡麻中香氣。必假華熏。方得香也。量云。種子皆熏故生。習氣必由熏習有故。如麻香氣。

  △次引證(二)初引教。

  如契經說諸有情心(至)外種熏習或有或無。

  補遺 內種。謂本識中種。外種。謂谷麥等種。外種熏習或有或無者。外種是假。以是第八識中。共中不共種子所生現(xiàn)行之法。故云或有熏習。以谷麥等。自有根種。展轉相傳。故云或無熏習。

  △次引理(二)初證有漏。

  又名言等三種熏習(至)故有漏種必藉熏生。

  音義 三種習氣。一名言。二有支。三我執(zhí)。解見后第八卷。

  △次證無漏。

  無漏種生亦由熏習(至)是出世心種子性故。

  合響 凈法界者。即清凈法界。真如妙理。等流正法者。即諸佛菩薩。如清凈妙理所說教法。謂此教法。即詮此清凈法界之正法。非別有所說。故云平等流類。此句釋成種子由熏生。下句釋成是無漏。

  △三會違(二)初會本有五種性別(三)初標。

  有情本來種性差別(至)但依有障無障建立。

  合響 此由初家意。以無漏種子有無。有五性別。證成定有法爾種子。今通云。五性別者。但依有障無障建立。何關無漏種子有無耶。

  △次釋。

  如瑜伽說于真如境(至)即立彼為如來種性。

  音義 畢竟者。謂永不可害也。不般涅槃法性者。謂一闡提。

  △三結。

  故知本來種性差別依障建立非無漏種。

  △次會地獄成就三根。

  所說成就無漏種言依當可生非已有體。

  補遺 此結顯上義。通上瑜伽論。謂彼論意。依地獄有情。當來有可生無漏種義。名為成就。非謂地獄有情。已有無漏種體也。

  △三護法正義新本合論(三)初正釋二類(二)初標。

  有義種子各有二類。

  合響 宗鏡第四十八卷云。若取正義。本有新熏。合生現(xiàn)行。非有前后。古德解熏種義。諸法雖有新舊二種。當生現(xiàn)時。或從新生。或從舊生。名為二種。非為二種于一念中同生一現(xiàn)。若爾即有多種共生一芽之過。以此準知。色心相分種。并同于此(文)。

  △次釋(二)初本有。

  一者本有謂無始來(至)此即名為本性住種。

  合響 宗鏡第四十八卷云。一切種子。與第八識一時而有。從此能生前七現(xiàn)行。古德問。此總未熏時。此本有從何而生。答謂從無始時來。此身與種子俱時而有。如外草木等種(文)。

  △次始起。

  二者始起謂無始來(至)此即名為習所成種。

  音義 現(xiàn)行者,F(xiàn)有三義。一顯現(xiàn)。簡非種子。二現(xiàn)在。簡非過未。三現(xiàn)有。簡非無法。

  補遺 瑜伽論卷第二云。又種子體。無始時來。相續(xù)不絕。性雖無始有之。然由凈不凈業(yè)。差別熏發(fā)。望數(shù)數(shù)取異熟果。說彼為新。

  △次斥前互闕(二)初破凈月唯本有(二)初正破(二)初明違理(二)初約因緣義破不從熏生(三)初標。

  若唯本有轉識不應與阿賴耶為因緣性。

  音義 由有新熏。前七與第八為因緣性。若唯本有。則前七雖是能熏。不應與第八。為因緣性。

  合響 開蒙云若唯本有無新熏者。前七王所。具能熏義。何緣不熏。舉例難云。如水既濕。何不潤物。若不潤者。恁么則火應不燒。地應不載。風應不動。此例無邊。為大失也。

  △次釋(二)初引經。

  如契經說諸法于識(至)展轉相生互為因果。

  音義 先引文。宗鏡古師釋云。諸法于識藏能攝藏也。謂與諸識。作二緣性。一為彼種子。二為彼所依。識于法亦爾。所攝藏也。謂諸轉識。與阿賴耶。亦為二緣。一于現(xiàn)法長養(yǎng)彼種。二于后法轉攝植彼種互相生故。此頌下。華嚴鈔云。七熏八種。七是八因。八含七種。八是七因。故云互為因果。

  合響 顯揚論卷第十七。問互為因相。建立云何。答阿賴耶識。與彼轉識。為二種因。一為種子生因。二為所依止因。種子生因者。謂諸所有善不善無記。轉識生時。一切皆因阿賴耶識種子而生。所依止因者。謂由阿賴耶識。所執(zhí)色根。為依止故。五識身轉。非無執(zhí)受。又由有此識故。得有意根。由此意根為依止故。意識得生。復次轉識。與阿賴耶識。為二種因。一于現(xiàn)法中。長養(yǎng)彼種子故。二于后法中。為彼得生攝植彼種子故。于現(xiàn)法中長養(yǎng)彼種子者。謂隨依止阿賴耶識。如是如是善不善無記。轉識生時。于一依止。同生同滅。如是如是熏習此識(即彼三性轉識熏此賴耶)。由是因緣故。后彼轉識。善不善無記性。轉識復增上。轉復熾然。轉復明了。而得生起。于后法中攝植彼種子者。謂彼熏習種類。能引攝未來(顯識論云。分別識名為攝識。譬如誦經。初一遍未得。第二遍誦攝前第一。如是乃至第十遍誦通利時。即通攝前九。此即引攝未來攝植彼種之義)。即此異熟阿賴耶識。如是種子因故。依止因故。長養(yǎng)種子攝植種子故。是名建立阿賴耶識。互為因相。

  △次引論。

  攝大乘說阿賴耶識(至)又如束蘆互相依住。

  音義 宗鏡云。如燈炷束蘆者。舉增上緣。喻因緣義。如燈炷與??。展轉生??。內炷生??。如種生現(xiàn)。內??燒炷。如現(xiàn)熏種。又如束蘆相依。為俱有因。類顯二法為喻。喻因緣義。

  △三結。

  唯依此二建立因緣(至)與阿賴耶有因緣義。

  音義 唯依種現(xiàn)互相生義。建立因緣。除此余法。非因緣義。若謂種子不由熏生。如何前七與第八。有因緣義。

  △次約因緣義破由熏增長。

  非熏令長可名因緣勿善惡業(yè)與異熟果為因緣故。

  音義 由前本有家云。由熏習力。令本有種。但可增長。即熏增長?擅蚓墶9兽D識與阿賴耶。有因緣義。破云。非熏令長。可名因緣。應知熏長。是增上緣。如善惡業(yè)。感異熟果。非因緣故。

  △次明違教。

  又諸圣教說有種子由熏習生皆違彼義。

  △次結責。

  故唯本有理教相違。

  △次破難陀唯新熏(二)初正破(二)初明違理(二)初正明違理(二)初斥非(二)初約有為無漏無因破。

  若唯始起有為無漏(至)善等應為不善等種。

  音義 有為無漏者。謂四智菩提清凈法界。乃是了因所了?煞欠N生。四智菩提。生因所生。生必有種。若無本有無漏種子。為因緣故。則不得生應一切有情。永不成佛。有漏下破救。前始起家救云。聞凈法界等流正法。所起聞熏習。即此聞熏。為無漏種。破云初聞熏習。是有漏心。不應為無漏種。若有漏種。生無漏法。應無漏種?傻蒙新┓āJ且栽莆馃o漏種生有漏故。若許則應諸佛復生有漏。而善等應為不善等種。

  合響 開蒙云。若唯新熏無本有者。上品無漏無記第八。此上二類無新熏理。又無本有。從何種生。唯新熏者。不盡此理。

  補遺 未登地以前。資糧加行位中。所有聞思修慧。俱屬有漏善。但可為增上緣。助彼無漏種子。令漸增長。非可作因緣也。如下文云。后勝進位。熏令增長無漏法起。以此為因。

  △次遮性凈為無漏生因(三)初出彼所憑。

  分別論者雖作是說(至)故無漏法非無因生。

  合響 分別論者。指造中邊分別論之人。即天親菩薩。彼論上卷云。云何不染非不染。本心自性清凈故。云何不凈非不凈。煩惱客塵故。此中但義出彼引由。前以無漏無因。破唯始起。彼救云。分別論者說。心性本凈。乃至轉成無漏。故無前過。意即此彼清凈性。是有為無漏之因。何要本有無漏種子。今護法破云。分別論者。雖作是說。心性本凈(云云)。然未可據(jù)此。遂謂便無前過。何者。以彼說無為(涅槃)。非說有為(菩提)無漏故耳。

  △次破彼謬解(二)初征。

  而心性言彼說何義。

  合響 此征其所解。謂汝引分別論者所說心性本凈等語。以救前過。今且問汝。彼心性言。為說何義。

  △次破(三)初破以空理為無漏因。

  若說空理空非心因(至)以體前后無轉變故。

  音義 若說空理為心性。此空理是無為。非有為無漏菩提心因。且空理常住。非諸法種。以體前后無轉變故。種子必須剎那滅故。

  △次破以即心為無漏因。

  若即說心應同數(shù)論(至)勿善惡等互為因故。

  音義 若即說現(xiàn)在心。其體本凈。有煩惱時。其相則染。離煩惱時。轉成無漏。其體常如。是則應同數(shù)論師所執(zhí)自性。相雖轉變。而體常一。又心通三性。若說心即本凈者。惡無記心。應是善心。若許是善。應與信等心所相應。不許是善。惡與無應記非善心體。既爾惡無記心。尚不可名善。何況是有為無漏耶。又有漏善心。非無漏因。有漏善心雖異。不善雜染是同故。如惡心等性非無漏。既善惡等。皆非無漏。故不應與無漏為因。何以故。勿便善惡等;橐蚬。

  △三破有漏性是無漏(二)初以有漏例無漏。

  若有漏心性是無漏(至)差別因緣不可得故。

  音義 若漫言心雖有漏。性是無漏。名本凈者。反是而言。則無漏心性應有漏。何者。心法是同。差別因緣不可得故。

  △次以異生例圣者(二)初正例。

  又異生心若是無漏則異生位無漏現(xiàn)行應名圣者。

  △次破救。

  若異生心性雖無漏(至)種子現(xiàn)行性相同故。

  音義 先牒轉救。若謂異生心性雖無漏。相有染故。不得名為無漏現(xiàn)行。故異生位。無有應名圣之失。則心下破。謂現(xiàn)行既非無漏。則心種子。亦非無漏。何故汝論。說有異生唯得成就無漏種子。何者。種子現(xiàn)行。性相同故。

  △三申經正義。

  然契經說心性凈者(至)性是無漏故名本凈。

  合響 然經說心性凈者。謂二空所顯真如。真如是心實性故。宗鏡卷第四十八云。心性者真如也。真如無為。非心之因。亦非種子。能有果法。如虛空等(文);蛘f第一義。不相應心體。名性本凈。心體非是煩惱法故。具斯二義。名性本凈。故非有漏。心性是無漏。名本性凈也。

  △次顯正。

  由此應信是諸有情(至)有漏法種類此應知。

  合響 宗鏡卷第四十八云。法爾本有無漏種子。雖有生果之能。須假資加二位。有漏諸善資。熏擊發(fā)。方能生現(xiàn)(文)。故見道位無漏現(xiàn)起。用此清凈無漏種子為因。無漏起時。復熏成種。展轉增勝。乃至圓滿菩提。故無漏種。定有本新二類。有漏例知。

  △次通前所引(四)初通內種定有熏習。

  諸圣教中雖說內種(至)故說內種定有熏習。

  補遺 由前難陀立義。唯新無本。故云種子皆熏故生。且引教證成內種定有熏習故。護法通之。謂教中雖如此說。然不定說一切種子皆熏故生。寧撥全無本有種子。然熏習之義。通于生長。勿得漫言皆熏故生。故本有種子。亦由熏習。令其增盛。方能得果。是故圣教。概說內種定有熏習也。

  △次通無漏由聞熏習(二)初明亦熏本無漏種。

  其聞熏習非唯有漏(至)故亦說此名聞熏習。

  音義 有漏善心。聞正法時。新所熏種。是有漏性。熏習本有無漏種子。令其增盛。是無漏性。彼執(zhí)新熏。即無漏種。殊不知本有無漏種子。止得熏令增長。乃至生出世心。又復不知此新熏種。是有漏性。故此釋云。其聞熏習。非是唯熏新有漏種。亦熏本有無漏種子。令漸增盛。乃至生出世心。以從真如展轉熏生。是故圣教亦說。此名聞熏習。出世心者。即見道無漏心也。

  △次判二性為緣亦異。

  聞熏習中有漏性者(至)方便說為出世心種。

  音義 聞熏習中有漏性者。于三斷中。是修所斷。于五果中。感異熟果。于四緣中。為見道心勝增上緣。聞熏習中無漏性者。是非所斷。與見道心。正為親因緣。是等流果。此正下釋疑。疑云。既別有無漏性。與出世心為因緣。何故教中有處。不簡有漏。總說聞熏習。為出世心種。故釋云。此正因緣(云云)。如無性攝論云。此聞熏習。雖是世間有漏心。而是出世間心種子故。

  △三通依障建立種性(二)初正釋。

  依障建立種性別者(至)障有可斷不可斷義。

  補遺 此中通意。由前難陀。引瑜伽論文。會釋凈月家。有情本性差別。不由無漏種子有無。但依有障無障建立。故護法通云。謂依障建立種性別者。意顯正由無漏種子有無(云云)。乃至結示云。故由無漏種子有無。障有可斷不可斷義。文中初標意。謂若下釋。非涅槃法者。指闡提。故由下結。

  △次通妨。

  然無漏種微隱難知(至)而說依障立種性別。

  音義 新熏家復難云。既由無漏種子有無。立種性別。云何瑜伽中說依障建立。釋曰。斷障可否。由種有無。論不說者。為無漏種隱微難知。故約彼障顯性差別。若不爾者。彼障有何別因。害有可不可者。若謂法爾種亦應然。若本全無無漏法種。圣道不生。誰斷二障。而言約此立種性別。

  △四通三根依當可生。

  既彼圣道必無生義說當可生亦定非理。

  音義 此承上文。無無漏種。則諸圣道永無生義。而新熏家。謂地獄成就無漏三根。依當可生。亦非理也。

  △次明違教。

  然諸圣教處處說有本有種子皆違彼義。

  △次結責。

  故唯始起理教相違。

  △三結示正義。

  由此應知諸法種子各有本有始起二類。

  合響 宗鏡出護法意云。有漏無漏種子。皆有新熏本有。合生現(xiàn)行。亦不雜亂。若新熏遇緣。即從新熏生。若本有遇緣。即從本有生。若偏執(zhí)唯從新熏;蚱珗(zhí)唯從本有。二俱違教。若二義俱取。善符教理。

  補遺 一往如上。更須細簡。無漏中佛果善。及因中上品無漏。唯從舊種生。若見道本有無漏種。已發(fā)現(xiàn)行。從初地已去。十地位中。則有新熏本有二類。若有漏中。宗鏡第四十八卷云。今正解者。第八識聚。及此所變異熟五根相分。并異熟浮根等。及異熟前六識等。并無新熏。以其極劣。非能熏故。從本有舊種所生。其長養(yǎng)五根。及此浮根(異熟五根長養(yǎng)五根者。如過去業(yè)。招得眼等。名異熟五根。于今世時。因飲食等。長小令大。養(yǎng)瘦令肥。名長養(yǎng)五根)。及等流五塵等相分。前六識所變者。皆可各有新本二種(文)。若善惡有覆前七識聚。一一皆有新本二類。

  △三明種子義(三)初明內種(三)初總標。

  然種子義略有六種。

  補遺 攝論頌曰。勝義諸種子。當知有六種。剎那滅俱有。恒隨轉應知。決定待眾緣。唯能引自果。

  △次別釋(六)初剎那滅。

  一剎那滅謂體才生(至)不可說有能生用故。

  合響 先釋義。此遮下明簡。并如文。開蒙。問剎那滅者何也。答顯是有為有轉變義。于轉變位。能取與果。方成種子。問剎那義簡去何法。不得名種。答簡無為法。及長時四相。并外道常我。

  △二果俱有。

  二果俱有謂與所生(至)故但應說與果俱有。

  合響 開蒙難。若剎那滅為種子者。應前念種望后念現(xiàn)。或應一念。自他相望。皆與為種。答第二義簡要果俱有。宗鏡釋云。謂此種子。要望所生現(xiàn)行果法。俱時現(xiàn)有現(xiàn)者。一顯現(xiàn)。二現(xiàn)在。三現(xiàn)有。三義名現(xiàn)。由此無性人。第七識不名種子。果不顯現(xiàn)故。即顯現(xiàn)言。簡彼第七。現(xiàn)在簡前后,F(xiàn)有簡假法。體是實有。方成種子故。顯現(xiàn)唯在果,F(xiàn)有唯在因,F(xiàn)在通因果。和合簡相離(文),F(xiàn)種下轉釋。明簡去之義。種現(xiàn)相望。種非是現(xiàn)。故名異類。然現(xiàn)與種雖是類別;ゲ幌噙`。一處一時。有能生用。是種子義。非如種引生種。其類雖同。自體相違。因果前后必不俱有。雖因下。意明因果雖有俱不俱殊。要須因果同時,F(xiàn)在可有生果因用。以未來未生。過去已滅。無自體故。依生下。結示立名。

  △三恒隨轉。

  三恒隨轉謂要長時(至)此顯種子自類相生。

  合響 開蒙。問種因生現(xiàn)。要與現(xiàn)果俱時而有。方得名種。現(xiàn)因熏種。亦與種果俱時而有。應亦名種。答有第三義。要恒隨轉。問恒是何義。答要長時相續(xù)。其性一類。方名種子(文)。種子轉至成熟位。將生現(xiàn)時。名究竟位。此遮下。開蒙云。遮彼轉識現(xiàn)熏種時。雖一念與種果俱有。非恒隨轉。問其能熏現(xiàn)與所熏種。何非恒隨。答間斷之識。三性互起。非長相續(xù)。一類而轉。故能熏現(xiàn)不得名種。難曰。若爾第七不間。應得名種。答漏無漏間。不得名種。難若云一類。如何說有有壽盡相。答約生果有限。名有壽盡相。種體非斷。

  △四性決定。

  四性決定謂隨因力(至)生異性果有因緣義。

  音義 先釋義。性謂三性。決定者。謂此種子。各別決定。從此物種。還生此物故。因力謂前能生善等。即隨前因力。生后現(xiàn)果。前后善等。一定不移。此遮下明遮。謂此決定義。遮余部所執(zhí)。善等因生惡等果。

  合響 開蒙問。若恒隨轉得名種子。應善等種生染等現(xiàn)。答四性決定。遮彼異性。為自類因。問性決何義。能遮彼也。答謂隨能熏善惡無記。決定無雜。生各性果。名性決定。難若異性因不名種子。如何說有因通善惡。果唯無記也。答彼增上緣。此說因緣。

  △五待眾緣。

  五待眾緣謂此要待(至)故種于果非恒頓生。

  合響 先釋義。此遮下明遮。初以眾緣。遮自然生。次以待緣遮緣恒有(開蒙)。問若自性因生自性果。應此性因一時頓生。此性多果。答五待眾緣。遮彼頓生多此性果。問待緣何意。答須等待眾緣和合。方起現(xiàn)行。始成種子。問眾緣者何。答親因緣。增上緣。等無間緣。所緣緣。問誰說一因。頓生多果。答外道執(zhí)自然等頓生多果。

  △六引自果。

  六引自果謂于別別(至)執(zhí)色心等互為因緣。

  合響 先釋義。此遮下明遮。初遮外道。次遮余部。俱如文。開蒙問。若同性待緣。生一性果。應善色種生善心果。余性準難。答六引自果。謂要別色及別心等。各自引生自色心果。方成種子。問色心互生。是誰所執(zhí)。答有外道計一因能生一切諸果。是故遮之。

  △三結示。

  唯本識中功能差別具斯六義成種非余。

  △次明外種。

  外谷麥等識所變故(至)令不頓絕即名引因。

  音義 攝論云。種子有二。一外種。但是假名。以一切法。唯有識故。二內種。則是真實。以一切法。以識為本故。故谷麥等。是第八識變。相分所攝。無性攝論云。若外種子。親望于芽。為能生因。傳望莖等為能引因。準攝論釋。內種亦有生引二因。謂阿賴耶識中內種子。親望名色。為能生因。傳望六處乃至老死。為能引因。后反釋云。若二種子。唯作生因非引因者。收置倉中麥等種子。不應久時相似相續(xù)。喪后尸骸。如青瘀等分位隨轉。亦不應有。何者。才死即應滅壞故。

  △三簡熏習。

  內種必由熏習生長(至)是共相種所生果故。

  合響 無性攝論釋云。內種子。即是阿賴耶識中。一切法熏習。如是種子。應知定由熏習故有。何以故。若無所持聞等熏習。多聞等果。不見有故。外種熏習或有或無者。以外種是依報。乃眾生共相種所感。故云熏習或有。以彼自有根種。展轉相傳。故云熏習或無。宗鏡云。云何外種子。如谷麥等。無熏習。得成種子。由內外得成。是故內有熏者。外若成種子。不由自能。必由內熏習感外。故成種子。何以故。一切外法。離內則不成。是故于外不成熏習。亦由內有熏習。得成種子(文)。為增上緣等者。謂外種子。辦自所生果。是增上緣。必以內種為因緣。何者。是本識中共相種。所生果故。

  補遺 廣百論卷第三云。如外種等。依自因緣功能差別。而得生起(此內種為因緣)。復待余緣。助發(fā)功力。變生自類芽等諸果(外余緣為增上緣)。

  △四明熏習義(三)初總標(二)初問。

  依何等義立熏習名。

  △次答。

  所熏能熏各具四義令種生長故名熏習。

  合響 習氣種子名異義同。習氣約熏習時說。種子對現(xiàn)行立名。宗鏡。問熏習以何為義。答熏者發(fā)也;颡q致也。習者生也。近也。數(shù)也。即發(fā)致果。于本識內。令種子生近生長也。

  △次別釋(二)初行熏(三)初征。

  何等名為所熏四義。

  △次釋(四)初堅住性。

  一堅住性若法始終(至)性不堅住故非所熏。

  合響 先釋義。此遮下次明遮。下皆仿此。宗鏡第四十八卷云。夫為所熏者。且須一類堅住相續(xù)不斷。能持習氣。乃是所熏。今前六轉識。若五位無心時。皆間斷故。既非堅住。非是所熏。此亦遮經部師。將色心更互持種。論主云。且如于無色界入滅定時。色心俱間斷。此時將何法能持種。又如五根五塵。皆不通三界。亦非堅住。如何堪為所熏性。又第七識。在有漏位。雖不間斷。在十地位中。亦有解脫間斷。謂得無漏時。不能, 持有漏種。以有漏無漏體相違故。以第八識。雖是有漏。以在因中。體無解脫。唯無覆性。即不妨亦能持無漏種。得名所熏。量云。轉識是有法。非所熏宗。性不堅住故因。如聲風等喻。

  △二無記性。

  二無記性若法平等(至)唯帶舊種非新受熏。

  合響 宗鏡。問若言有堅住性。即是所熏者。只如佛果第八。亦是堅住性。應名所熏。答將第二義簡。夫為所熏者。須唯是一類無記。即不違善惡性。方受彼熏。今佛果第八。既是善性。即不容不善。及無記性。非是所熏。以佛果圓滿故。如沉麝不受臭穢物熏。若不善性者。即是煩惱。又不容信等心所熏。互不相容納故。其所熏性。如寬心舍行之人。能容納得一切善惡事。如惡心性人。即不中第八識。似寬心舍行之人。能容一切習氣。有此義故。方名所熏。若如來第八無漏凈識。所持一切無漏之種。從無始以來。展轉相傳舊種而已。此唯在因中。曾所熏習。帶此舊種。非新受熏。以唯善故。違于不善等。又云。善染如沉麝韭蒜等。故不受熏。無記如素帛。故能受熏。如善不容于惡。猶白不受于黑。若惡不容于善。如臭不納于香。唯本識之含藏。同太虛之廣納。

  △三可熏性。

  三可熏性若法自在(至)依他堅密故非所熏。

  合響 宗鏡問。若言堅住性。及無記性。二義便名所熏者。且如第八五心所同心王。具此二義。應是所熏。又如無為。亦有堅住性義。為所熏何失。答將第三義簡。自在者。正簡難陀。許第八五心所受熏。論主云。心所不自在故。依他生起。非所熏性。性非堅密者簡馬鳴菩薩。真如受熏。論主云。無為體堅密。如金石等。而不受熏。夫可熏者。須體性虛疏。能容種子方得。唯第八心王。體性虛疏。方可受熏。如衣服虛疏。方能受香等熏。

  △四與能熏和合。

  四與能熏共和合性(至)無和合義故非所熏。

  合響 宗鏡。問若言有堅住性。無記性。及可熏性三義。即是所熏者。應可此人第八識。受他人前七識熏。以此人第八。是可熏性故。答將第四義簡。今將此人第八。望他人前七。無同時同處和合義。故非是所熏。亦遮經部師。將前念識體。熏后念識相。不同時。亦非所熏。

  △三結。

  唯異熟識具此四義可是所熏非心所等。

  合響 華嚴鈔云。非心所等者。即第八同時心所。等取所余。如上所簡。

  △次能熏(三)初征。

  何等名為能熏四義。

  △次釋(四)初有生滅。

  一有生滅若法非常(至)無生長用故非能熏。

  合響 宗鏡云。外人問。無為法得名能熏否。答將第一義簡。前七識有生滅。有生長作用。乃是能熏(文)。

  △二有勝用。

  二有勝用若有生滅(至)勢力羸劣故非能熏。

  合響 宗鏡。問若爾者。如業(yè)感異熟生心心所。及色法不相應行等。皆有生滅。亦有作用。應是能熏。答將第二義簡。其業(yè)感異熟生心心所等。劣弱無強盛作用。能熏色法。雖有強盛。又無緣慮勝用。不相應行。二用俱闕。此非能熏。又勢用有二。一能緣用。即簡諸色。為相分熏。非能緣熏。二強盛用。謂不任運起。即異熟心等。有緣慮用。無強盛用。為相分熏。非能緣熏。內色等有強盛用。無能緣用。異熟心等。有能緣用。無強盛用。不相應法。二用俱無。皆非能熏。即緣勢用?芍卵。如強健人。能致功效。

  △三有增減。

  三有增減若有勝用(至)前后佛果應有勝劣。

  合響 宗鏡。問若有生滅。及有勝用。即名能熏者。如佛果前七識。亦具此二義。應是能熏。答將第三義簡。開蒙。問有增減者。何等義也。答損益之義。佛無損益。故非能熏(文)。若有損益。則應前佛后佛有勝劣之不同矣。

  △四與所熏和合。

  四與所熏和合而轉(至)無和合義故非能熏。

  合響 宗鏡。問若言具有生滅。有勝用。有增減三義。即名能熏者。如他人前七識。亦有上三義。應與此人第八。熏得種否。答將第四義簡(文)。要與所熏和合而轉。簡自他前后不得互熏。

  △三結。

  唯七轉識及彼心所(至)具此四義可是能熏。

  合響 開蒙。問能熏前七。皆有王所。莫同第八唯王非所么。答王所皆能。問前七心所。何故同王。亦能熏也。答四義具故。問第八心所。何不同王亦所熏耶。答適來已簡。闕自在義。所以非所。難曰。心所不自在。心所非所熏。心所不自在。心所非能熏。答已具義不具義故。何煩再問。我問前義。豈可重繁。答為因據(jù)有力。心所亦能熏。心所有力故。受熏須報主。心所非所熏。所非報主故。難曰。為因言有力。心所便能熏。為果應有力。心所亦所熏。答為果無力。又過失多。所以心所非是所熏問何知。無力。及有過失。答既有過失。知是無力。問過失者何。答頓生六果。是為過失。宗鏡。問七能熏中熏第八。四分之中。約熏何分。答前五轉識。能熏阿賴耶相分種子。第六意識。能熏第八相見分種子。第七末那。唯熏第八見分種子。問前七識四分何分能熏。答見相二分能熏種。以此二分。有作用故。問相分是色。何能熏種。答但是見分與力。令相分熏種。如梟附塊而成卵?。又是分是自證分與力。問前五識與第八。熏相分種者。其第八相分有三境。今熏何相分種。答但熏內身及外器。實五塵相分種。余即不熏。以不能緣故。問五識于一切時。為皆熏三種。為有不爾。答皆熏三種?v異界相緣時。五識須托自第八相。而熏本質種。又如二禪已上。借初禪三識。緣上地三境時。亦各熏三種。其相質種。二禪已上。收見分種。即屬初禪系。以越界地地法無。故言借。若得諸根互用。緣自他五塵境。皆熏三種子。以是性境收本質。同是第八相分故。若第六緣第八見分時。熏得見質二種。皆是心種。即與第八熏得見分種。又自熏得第六見分種。中間相分即不熏。若第六緣第八相分時。或熏三種子。為自熏得能緣見分種。若現(xiàn)量時。亦自熏得相分五塵種。又與第八。熏得五根塵本質種。多分只熏見質二種。問第六緣第八三境相分時。皆與熏得三境種否。答只熏根身器界種。緣種子境。即不熏種。恐犯無窮過故。其第六緣五根及種子境時。皆是獨影境。有說是性境者。即須相分是實。便有兩重五根現(xiàn)行。犯有情界增過。故知不可。問第六能緣第八四分。何言唯熏見相分種。答以內二分。與見分同。是心種故。于見分中攝。問第六緣一百法時。皆熏本質種否。答若緣無為。并不相應行。及心所中一分假者。皆不熏本質種。實者即熏。以緣假法時。但是獨影境故。亦不熏相分種。其能緣見分種即熏。若第七識。緣第八見分熏種者。但熏見質二種。定不熏相分種。其中間相分。但從兩頭合起。仍通二性。一半從本質上起者。是無覆性。一半從能緣見分上生者。是有覆性。

  △三結判(二)初結熏習。

  如是能熏與所熏識(至)如熏苣蕂故名熏習。

  音義 先法次喻。言苣蕂者。攝論云。苣蕂本來是炭。多時埋在地中。便變?yōu)檐氖o。如苣蕂與華俱生俱滅。由于熏習故生香氣。又種子是習氣之異名。習氣必由熏習而有。舉喻。如麻香氣花熏故生。即胡麻中所有香氣。必假花熏。方得香也。西方若欲作涂身香油。先以花香。取于苣蕂子。聚為一處。淹令極爛。后取苣蕂壓油。油遂香氣芬馥故。麻中無香氣。因華熏故生。熏習義者。要俱生俱滅。熏習義成。非如種生芽異時故。不同生滅。故以為喻。

  △次判因果(二)初約種現(xiàn)判因果同時。

  能熏識等從種生時(至)因果俱時理不傾動。

  音義 能熏現(xiàn)識。從種生時。即能為因。復熏成種。種生現(xiàn)時。則種因現(xiàn)果,F(xiàn)生種時。則現(xiàn)因種果。三法者。前后種子。為二法。中間現(xiàn)識。為一法。此三展轉能生所生。因果同時。如下喻同時之義。前后焦炷。喻前后種。中間光??。喻現(xiàn)行識。此喻展轉相生之義。蘆束相依。而不相離。此喻互相依住之義。如是因果同時。道理一定。而不傾動。量云。種現(xiàn)是有法。因果同時宗。因云。展轉相生故。同喻。如炷??等。

  △次約三類判因果橫豎(二)初正判三類。

  能熏生種種起現(xiàn)行(至)如同類因引等流果。

  音義 俱有同類。是六因中二。士用等流。即五果中二。五果如下釋。六因如宗鏡第七十一卷中釋。俱有者。謂此與果俱時而有。果與因俱。名俱有因。士用果。謂士夫作用。所成辦果。能熏勝用。所生種子。種隨因力生善等法。義同俱有因。得士用果。同類者。即因似果。如先善心與后善心作因等。等流果者。即果似因。如后善心與先善心為果等。謂前種子。生后自類。所生自類果。似前因義。如同類因。引生等流果。

  合響 開蒙。問種引種。現(xiàn)引現(xiàn)。不同時。種生現(xiàn)。現(xiàn)熏種。卻同時。請細敷演有異之理。答種引種,F(xiàn)引現(xiàn)。約剎那四相。前后相引。乃橫說。故不同也。種生現(xiàn),F(xiàn)熏種。約頭上腳下。生莖結子。乃豎說故。卻同時也。是故不同。

  △次結屬因緣。

  此二于果是因緣性(至)設名因緣應知假說。

  合響 此二者。指上種生現(xiàn),F(xiàn)熏種。因果同時故。合為一。種引種。因果前后。別自為一。余法即現(xiàn)引現(xiàn)等。開蒙。問種生現(xiàn),F(xiàn)生種。如父生子。子復生孫。是親因緣。殊無疑滯。其種引種。何理說為親因緣也。答前念既滅。后念已生。即前念體。親引后念。知是親因緣。譬如輥彈。前彈至后。后彈即是前彈之體。豈不親也。其種現(xiàn)相生別辦體者。尚說為親。此種引種。前念后念。即是一體。豈不至親也。問其現(xiàn)引現(xiàn)。亦是前念。親引后念。應是因緣。何故卻說為真等流也。答疏出已有種子生故。問疏意如何。答前念種子生起頭上前念現(xiàn)行。其種輥至第二念時。還生頭上第二念現(xiàn)。故知后念現(xiàn)行。不是前念現(xiàn)行親生。如戴花人。向前行時。其花不曾自向前行。隨人向前也。思之思之。問三類親因緣。四類真等流。請以喻釋不同之理。答種生現(xiàn)。如焦炷生??,F(xiàn)熏種。如??生焦炷。種引種。如炷前后自相引生,F(xiàn)引現(xiàn)。如??前后自家相引。其義稍難。又復問云。何故前三名親因緣。第四只名等流也。答炷親生??。??親生焦。此之易見。炷引炷者。其炷腳下。更無有物能生炷者。即知前炷。親引后炷。此亦名親。其??引??腳下。已有前后燈炷。而生??故。即知后??非前親引。故非因緣。只是等流。止是相似。名真流。不是親生。故非因緣。翻云若前后??。自親引生。何故炷盡。??便隨滅。固是前??。不能親生也。

  △三結。

  是謂略說一切種相。

  △二不可知等三門(二)初征答總標。

  此識行相所緣云何謂不可知執(zhí)受處了。

  合響 先征。謂不下。答不可知。即第四不可知門。執(zhí)受處。即第五所緣門。了即第六行相門。

  △次別釋三門(二)初釋行相所緣(二)初略釋(二)初明行相。

  了謂了別即是行相識以了別為行相故。

  合響 了謂了別者。即第八識。能緣見分。見分取境。有了別用。故名行相(行猶緣也作平聲)。開蒙云。能緣用謂之見分。

  △次明所緣(二)初別明執(zhí)受處(二)初釋明處。

  處謂處所即器世間是諸有情所依處故。

  合響 開蒙云。有情所依世界如器。名器世間。即第八識所緣之相分。

  △次釋執(zhí)受。

  執(zhí)受有二謂諸種子(至)攝為自體同安危故。

  音義 先標。開蒙云。第八自證分上。一分生現(xiàn)功能。謂之種子。有根之身。名為根身。謂諸下釋。相名分別習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