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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杜絕的幾種放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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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杜絕的幾種放生行為

  一、預(yù)約放生

  與賣魚者直接或間接、明確或暗示將要買生放生,使賣者聞訊捕撈,違背施無畏的基本定義。如此可令這些眾生本幾日后死,如今因預(yù)約賣者數(shù)量、品種等,使其提早被撈,雖汝意為放生,然而其中勢必有不堪折磨而早夭的眾生,由于其提前死亡出于你的預(yù)約,使自己的善舉偏于形式了。

  二、不觀察地點、水質(zhì)

  如果被放之眾生,能放其為適于它生長的環(huán)境,則對其有極大好處。反之,若只顧放而不觀察所放的地點,則對其害處多多。如將野兔置于眾人處,飛鳥放于易捕地,魚兒放入被化工原料污染的確無法生存的河流水域等。

  三、禁放養(yǎng)魚池

  嚴禁將魚及水生動物放入養(yǎng)魚池,以養(yǎng)魚池為賣魚殺生之來源處,將眾生放入其內(nèi),乃間接殺生也。

  四、不得區(qū)分大小貴賤

  一味追求數(shù)量,而對某部分眾生遠離慈心。如見兩盆魚,心想若放這盆軀體小的眾生,則價錢和數(shù)量要比放那盆軀體大的合算;蛩季S買一大堆田螺的錢,還不夠買一只甲魚的金額。因而棄大舍貴,擇小選賤。這樣一來,勢必會造成未被解救生命的眾生怨恨與嗔怒。孰不知軀體越大,價格越昂貴的眾生,你放了它,功德也越大。所以放生時不要帶著選擇和預(yù)備買何品種的心去買生,應(yīng)當遇見什么,就買什么。

  五、萬勿因噎廢食

  有人因見到自己或他人辛苦所放之眾生,有被隨后捕抓的危險,便以為這種放生毫無意義,且造就捕抓者的惡因。其實即便僅僅能延長眾生一個秒鐘的生命,此眾生也寧一秒后死,不求一秒前亡。故究放生者功德而言,施其一瞬間無畏與放其數(shù)年無畏,功德正等無異。于被放者言,彼雖短暫獲生,仍于生時心若甘飴,且由于其成就了放生者菩提心的功德,故放生者之功德利益,所被放之眾生亦有,使彼終獲善樂。而且,從悲心的角度來說,即便知其在放后即有被捕之險,或見其傷弱而不顧,心懷哪怕使其一瞬安樂也要解救之心,此種人慈悲更為強甚,極為諸佛贊嘆,有此發(fā)心者,無論所救眾生是否有福報活下來,以彼悲心的利益,放與被放者均有大利益。故千萬勿抱前放后抓不算放生或買時選擇強健活力者放的錯誤思想了。

  六、不善回向

  很多人因為自以為不去執(zhí)著功德利益,而凡有放生皆不去好好回向。孰知因果成熟,是必然之勢。不重視回向,會導致大量功德轉(zhuǎn)化為人天福報,為將來往生乃至成佛,形成阻礙。所以每個修行的人,一定要使功德轉(zhuǎn)向出世間的種種成佛利益。而且放生行為,因其是有為法中最為殊勝的功德之故,功德成熟非常迅猛。若放生勤懇,甚至即生福德利益現(xiàn)報,所以放生者切要善于回向。免大量功德流于人天無意義消耗的福報也。

  七、未知己知彼,勿隨意勸說

  輕易不要對無信心者(尤其是賣魚的人)宣布和勸化說我買魚是為了放生做功德,你應(yīng)當怎樣等等。因為并不了解對方對于因果之取舍觀念,一旦被其把握和摸索出放生者出沒的時間規(guī)律,所偏重放之品種,即便每次給放生者開諸方便,放生亦流于形勢而形成弊端。使賣者為了放生者的需要而購抓某種眾生,而放生者并不見得一次都能將賣者的貨量都買掉,使未被放的另一部分眾生傷心埋怨。所以輕易不要讓賣者知道目的,通曉規(guī)律。對于有的地區(qū)已形成此局面者,雖無法挽回,但應(yīng)亡羊補牢,注意宣傳給新的放生者這個道理,至少使這種局面保持在最小范圍即可。但萬萬不可因為覺得造成此局面不好,便不去放生,退失信心,使更多眾生流于他人的口腹?傊,放生要比不放功德殊勝。

  八、倘使工作失誤,勿輕易自咎

  釋放與解救他人的生命,永遠沒有過失。許多放者因為工具、因緣及種種不利因素,使所購眾生不能全數(shù)盡活,便于亡者自愧有罪惡感。實際眾生從生到死,皆受制于因果,假如你盡力做了,它還是于放前死亡,實屬因緣所使。彼既便如此,亦要比被人刀刃烹煮者幸之萬倍,據(jù)說畜生之苦,不但苦于死時之劇痛,死后之剖解、烹食、乃至被消化后,其痛苦的知覺方無。故這對于被放者而言,使其少苦而終,且免受死后之劇烈痛苦,仍具備不小貢獻。況且你把放生的功德回向給他們,對其今后,仍具備積極深遠的意義。故而應(yīng)知放生因悲心之故,無過失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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