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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修行之在家居士可否接受寺院的饋贈

  依比丘戒比丘尼戒而言,若以十方信施所供的常住物品,私自饋贈、取用,不論物件是誰、理由如何,均犯偷盜戒,而且是偷了十方僧物,至少也是現(xiàn)前僧物。所謂十方僧物,是屬于十方所有、一切僧眾所有的。所謂現(xiàn)前僧物,是屬于現(xiàn)在共住一寺的僧眾共同所有,比偷盜個人物品的罪過要大得多。所以出家人,不得私取公物自用,當(dāng)然也不得私取公物施予居士。

  出家人如果為了取得居士的歡心,希望得到居士更多的供養(yǎng)與護持,而以任何物品饋贈,不論是私有或常住公有,凡是饋贈予居士,都犯了‘污他家’罪。所謂污他家,是以染污心,饋贈物品給在家人。

  至于居士在兩種情形下,可接受寺院的饋贈。第一、在貧病急難時,接受寺院的布施、救濟。救濟可以分為兩類,一是物質(zhì)和金錢的,一是精神和佛法的。既然可接受佛法的救濟,當(dāng)然也可接受物質(zhì)的救濟,在接受救濟而度過難關(guān)之后,再來供養(yǎng)三寶、救濟他人。此在中國佛教史上,也曾經(jīng)盛行過這樣的慈濟組織。

  第二、在為寺院工作并且又必須維持家庭生活者,當(dāng)以工計酬;若發(fā)心義務(wù)為寺院工作,又不便自帶食物或到寺院自炊,當(dāng)然可由寺院供給膳宿。中國古大德還特別叮嚀:對于在寺院工作的人,要給予較好的飲食,甚至支付較多的工資。通常寺院的生活清苦,恐怕工人由于飲食不慣,而起嗔嫌。至于寺院有多余的物品,既無特定的物件布施,也無法去換取金錢之時,在家居士也當(dāng)以歡喜心來接受布施,以免造成物品的浪費和拋棄。

  因為中國寺院和印度寺院的生活方式回異:印度寺院沒有廚房,不得自炊;中國寺院自古以來,都是儲糧自炊,特別是遇到法會時,信眾也在寺院中用餐。這種風(fēng)俗固然與印度的佛教不合,但在大乘佛教的化區(qū),不僅中國、韓國、日本也是如此。參與法會的在家信眾,于寺院中飲食,乃是普遍的現(xiàn)象。此乃有其實際上的必要,最初可能是由居士們自己在寺院中合辦飲食,后來就由寺院主辦,而其經(jīng)費,依舊是來自在家的信眾。為了便利信眾起見,這也是佛教大眾化、普及化的形式之一;不過倘若寺院是僅僅供人吃飯,而無佛法可聞,也無佛事可做,變相成了大眾化的素食餐廳,那就本末倒置了。(圣嚴(yán)法師著《學(xué)佛群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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