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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愛第三

  (1)人類

  【善】

  1.兇年、荒年施粥;有瘟疫等流行病時施藥;每樣百錢二善。

  2.賑濟鰥、寡、孤、獨、癱、瞽、貧民;周全窮途人士還鄉(xiāng)等患難;冬日施姜茶、施棉衣;夏日施茶水、單衣;助人嫁娶、喪葬;造橋、渡船,平治道路、險阻、泥淖;疏河、掘井;修建涼亭、倉平;荒年平價售米所讓利潤;百錢一善。零星施舍可自按積累量加一善,米麥布匹等類物品則以等價計算,亦百錢一善。

  4.救濟接人助力疲困之苦如順手推車等;一次一善。

  5.救人一命;延續(xù)一嗣;收養(yǎng)無主棄嬰;伸一人大冤;完聚一家骨肉;興建一地方大利,出言造福(發(fā)言利及百姓),或出力任勞;各百善。

  6.救一人危難、流離;救一溺嬰(已生者);救一賤從良;救(指在不是自己主事的情況下用力扶救)一無辜重刑;葬一無主靈柩;收養(yǎng)一無倚靠人;各五十善。(以上受賄者非善,偏斷不公者非善)。

  7.救一重病;見人侵凌另一人,竭力保護;除一人害;伸一人冤;勸人勿溺一子女;各三十善。

  8.救一在腹之胎;救一無辜輕刑;路遇病人接回家調養(yǎng),一人次;各二十善。(若收受報酬者非善)。

  9.掩埋一無主暴露尸體;舍棺材埋葬一白骨;傳授人一保益身命事;一小事為眾出力;各十善。

  10.盡心為人謀劃一事;治療一輕疾使痊愈;寬容一應責人;各三善。

  11.濟一人饑;濟十人渴;濟凍人一衣;施一暗夜燈明一人;施、借一人雨具;施藥一服有效等各一善。

  【過】

  1.致一人死;設陷阱陷害一人;謀成一人死刑;溺殺一嬰;絕一人后嗣;致一良人為賤(失節(jié));壞一人墳地;掘一人尸;破一人婚姻;醫(yī)務人員為費用耽誤一人性命;制造一毒藥;各百過。上述傷而不死,為八十過。唆使別人作者,與自作同論。

  2.發(fā)一言害及百姓,五十過;動一念害及百姓,十過。

  3.見一人死,可救不救;贊嘆、幫助人溺一嬰;致人墮一胎;侵凌一孤寡;乘危下石、排擠人;以私怨,傾一人家業(yè);致一人流離;嫁禍一人;掘地遇人骸骨,拋棄不顧;各五十過。用咒禱厭詛,害人一命百過;不死而病,五十過。

  4.作踐人莊稼;謀成一人輕刑;技術不精,蠱惑害人;見人欺凌孤寡,可護不護;見人冤,能伸不伸;各三十過。

  5.疑病妄藥;平人一難求救,可救不救;各二十過。

  6.醫(yī)家治病不用心;侮弄欺弄損害一盲人、聾人、病人、愚人、老人、小兒、殘疾者;侵凌一弱;幸災樂禍;重病求救,不救;各十過。

  7.制造害人毒藥,為五過;欲害人,為十過;害人一命為百過;不死而病為五十過;害禽畜,一命為十過;不死而病為五過。

  8.責怪一不應責人;欺誑一愚笨無識;沉滯一人書信;為人幫忙謀劃,一事不忠;恐嚇人;每樣三過。

  9.窮民哀告,不應;故意犯一人忌諱;各二過。

  10.拒絕一乞人;見一人饑寒不能救而不救濟;各一過。

  11.見人有憂,不為解釋,為一過;反生暢快,為二過;更增其憂,為五過;見人富貴,愿他貧賤,為五過。

  12.不憐憫人疲頓;小疾來求救,不救;見人死,不起慈心;見鰥、寡、孤、獨、窮民、饑渴、寒凍等不救濟(無財者非過);一人次一過。

  13.救病藥方,不肯傳人者,一次為一過。(未驗恐誤人者非過)。

  14.放火燒人房舍、山林者,五十過;因而害了人,一命為五十過;害了畜,與殺畜同論;本意欲害人命者,一命為百過。

  15.依勢白占人田地房屋等,所值百錢為十過;賤價強買,百錢為一過。

  17.損壞通衢道路,使人畜艱于行走;損壞公共水井、涼亭、橋梁、渡船等,一日為五過。

  (2)物類

  【善】

  1.隨緣放生,一命一善。(專救微命不救大命者,是惟貪己福,無慈物心是也,非善)。

  2.救十極細微濕化之屬命,一善。

  3.買放生命;祭祀筵宴不殺生,所省;每樣百錢一善。

  4.善巧勸說養(yǎng)蠶人、漁人、獵人、屠人等人改業(yè)(不計改與未改,只計勸與未勸),其因之而改善業(yè)五十善;救一微命;施舍禽、畜食物一日;葬一自死禽獸;救接畜力疲乏一時;二善。

  5.自己戒殺一年,二十善。

  6.十齋日素食一日一善。

  【過】

  1.倡導殺生;阻人放生;各百過。

  2.殺一有力報人畜(誤殺為五過);非法烹煮生物,使受極苦,如活烹鱉蟹、火逼羊羔、吃醉蝦、吃活猴腦之類;覆一巢;填一穴;各二十過。

  3.殺一無力報人畜(誤殺為二過);各十過。

  4.放鷹走狗釣魚射鳥等,傷而不死,一物為五過;致死,與故殺諸畜同論;發(fā)蟄驚棲、填穴覆巢、破卵傷胎者,同論。(發(fā)蟄等,因作善事,誤傷非過。如修橋砌路建寺造塔,本出好心,故不為過,然須懺悔資薦)。

  5.役使牲畜,至力竭疲乏,不憐憫其苦而強役者,一時為十過;加之鞭笞者,一杖為一過;心不憐疲頓,一過。借使別人家的牲畜,加倍論過。

  6.故意殺微畜,一命為一過,誤殺,十命為一過,;故意殺極微畜,十命為一過,誤殺,二十命為一過;以上使人殺者同論,贊助他殺者同論,逐日飲食殺者同論,畜養(yǎng)賣與他人殺者同論,妄談禍福、祭禱鬼神殺者同論,修合藥餌殺者同論,養(yǎng)蠶者與畜養(yǎng)殺同論。

  7.故意殺害人之畜比如狼等,一命為一過,誤殺,十命為一過。

  8.見殺不救,比上述各過減半(無門可救者非過);不可救而不生慈念,為二過。【解:減半者,如殺有力報人之畜二十過,今十過是也,以此類推!

  9.時當禁屠,故殺者,隨上所開過,加一倍,私買者與居上位反為民開殺端者同論。

  10.籠系禽畜,一日一過;見畜死,不起慈心,一過。

  11.販賣屠刀漁網(wǎng)等物,所得百錢為一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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