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二十六律歷六

○崇天歷

步交會(huì)

交終分:二十八萬(wàn)八千一百七十七、秒四千二百七十七。

交終日:二十七、余二千二百四十七、秒四千二百七十七。

交中日:一十三、余六千四百一十八、秒七百三十八半。

朔差日:二、余三千三百七十一、秒五千七百二十三。

后限日:一、余一千六百八十五、秒七千八百六十一半。

望策:十四、余八千一百四、秒五十。

前限日:十二、余四千七百三十二、秒九千二百七十七。$交率:一百四十一。

交數(shù):一千七百九十六。

交終度:三百六十三度七十六分。

交象:九十度九十四。

半交:一百八十一度八十八。

陽(yáng)歷食限:四千二百。

陽(yáng)歷定法:四百二十。

陰歷食限:七千。

陰歷定法:七百。

推天正十一月經(jīng)朔加時(shí)入交:置天正十一月朔積分,以交終分秒去之,不盡,滿樞法為日,不滿為余秒,即天正經(jīng)朔加時(shí)入交泛日及余秒。

求次朔及望入交:因天正經(jīng)朔加時(shí)入交泛日及余秒,求次朔,以朔差日及余秒加之;求望,以望策及余秒加之:滿交終日及余秒皆去之,即次朔及望加時(shí)所入。若以經(jīng)朔、望小余減之,即各得朔、望夜半入交泛日及余秒。

求定朔夜半入交:因經(jīng)朔、望夜半入交,若定朔、望大余有進(jìn)退者,亦進(jìn)退交日,不則因經(jīng)為定,各得所求。

求次定朔夜半入交:各因前定朔夜半入交,大月加日二,小月加日一,余皆加八千三百四十二、秒五千七百二十三;若求次日,累加一日:滿交終日及余秒皆去之,即得次定朔及每日夜半入交泛日及余秒。

求朔望加時(shí)入交常日:置經(jīng)朔、望入交泛日及余秒,以其朔、望入氣朏朒定數(shù),朏減朒加之,即朔、望入交常日及余秒。

求朔望加時(shí)入交定日:置其朔、望入轉(zhuǎn)朏朒定數(shù),以交率乘之,如交數(shù)而一,所得,以朏減朒加入交常日余,滿若不足,進(jìn)退其日,即朔、望加時(shí)入交定日及余秒。

求月行入陰陽(yáng)歷:視其朔、望入交定日及余秒,在中日及余秒以下者為月在陽(yáng)歷;如中日及余秒已上者,減去之,為月在陰歷。凡入交定日,陽(yáng)初陰末為交初,陰初陽(yáng)末為交中。

求朔望加時(shí)月入陰陽(yáng)歷積度:置其月入陰陽(yáng)歷日及余,其余,先以一百乘之,樞法除為約分。

以九百九乘之,六十八除為度,不盡,退除為分,即朔、望加時(shí)月入陰陽(yáng)歷積度及分。其月在陽(yáng)歷,即為入陽(yáng)歷積度;月在陰歷,即為入陰歷積度。

求朔望加時(shí)月去黃道度:置入陰陽(yáng)歷積度及分,如交象以下為在少象;已上,覆減半交,余為入老象。置所入老少象度及分,以五因之,用減一千一十,余,以老少象度及分乘之,八十四而一,列于上位;又置所入老少象度及分,如半象以下為在初限;已上,減去半象,余為入末限。置初、末限底及分于上,列半象度及分于下,以上減下,余以乘上,四十而一,所得,初限以減,末限以加,上位滿百為度,不滿為分,即朔、望加時(shí)月去黃道度數(shù)及分。

求食定余:置定朔小余,如半法以下覆加半法,余為午前分;已上,減去半法,余為午后分。置午前、后分于上,列半法于下,以上減下,以下乘上,午前以三萬(wàn)一千七百七十除,午后以一萬(wàn)三千八百八十五除之,各為時(shí)差。午前以減、午后以加定朔小余,各為食定小余。以時(shí)差加午前、后分,為午前、后定分。其月食,直以定望小余便為食定小余。

求日月食甚辰刻:置食定小余,以辰法除之為辰數(shù),不滿,進(jìn)一位,刻法除之為刻,不滿為刻分。其辰數(shù)命子正,算外,即食甚辰、刻及分。

求氣差:置其朔中積,滿二至限去之,余在一象以下為在初;已上,覆減二至限,余為在末。皆自相乘,進(jìn)二位,滿二百三十六除之,用減三千五百三十三,為氣差。以乘距午定分,半晝分而一,所得以減氣差,為定數(shù)。春分后,交初以減,交中以加;秋分后,交初以加,交中以減。

求刻差:置其朔中積,滿二至限去之,余,列二至限于下,以上減下,余以乘上,進(jìn)二位,滿二百三十六除之,為刻差以乘距午定分,四因之,樞法而一,為定數(shù)。冬至后食甚在午前,夏至后食甚在午后。交初以加,交中以減。冬至后食甚在午后,夏至后食甚在午前。交初以加,交中以減。

求日入食限:置入交定日及余秒,以氣、刻、時(shí)三差定數(shù)各加減之,如中日及余秒以下為不食;已上者,減去中日及余秒,如后限以下、前限已上為入食限;后限以下為交后分;前限以上覆減中日,余為交前分。

求日食分:置入交前后分,如陽(yáng)歷食限以下者為陽(yáng)歷食定分;已上者,覆減一萬(wàn)一千二百,余為陰歷食定分;不足減者,不食。

各如限陽(yáng)歷定法而一,為食之大分,不盡,退除為小分,半已上為半強(qiáng),半以下為半弱。命大分以十為限,得日食之分。

求日食泛用分:置朔入陰陽(yáng)歷食定分,一百約之,在陽(yáng)歷者列入十四于下,在陰歷者列一百四十于下,各以上減下,余以乘上,進(jìn)二位,陽(yáng)歷以一百八十五除,陰歷以五百一十四除,各為日食泛用分。

求月入食限:視月入陰陽(yáng)歷日及余,如后限以下為交后分;前限已上覆減中日,為交前分。

求月食分:置交前后分,如三千二百以下者,食既;已上,用減一萬(wàn)二百,不足減者不食;余以七百除之為大分,不盡,退除為小分,小分半已上為半強(qiáng),半已下為半弱。命大分以十為限,得月食之分。

求月食泛用分:置望入交前后分,退一等,自相乘,交初以九百三十五除,交中以一千一百五十六除之,得數(shù)用減刻率,交初以一千一百一十一為刻率,交中以九百為刻率。

各得所求。

求日月食定用分:置日月食泛用分,以一千三百三十七乘之,以所食日轉(zhuǎn)定分除之,即得所求。

求日月食虧初復(fù)滿小余:各以定用分減食甚小余,為虧初;加食甚小余,為復(fù)滿:即各得虧初復(fù)滿小余。若求時(shí)刻者,依食甚術(shù)入之。

求月食更籌定法:置其望晨分,四因之,退一等,為更法;倍之,退一等,為籌法。

求月食入更籌:置虧初、食甚、復(fù)滿小余,在晨分以下加晨分,昏分已上減去昏分,余以更法除之為更數(shù),不滿,以籌法除之為籌數(shù)。其更數(shù)命初更,算外,即各得所入更、籌。

求朔、望食甚宿次:置其經(jīng)朔、望入氣小余,以入氣、入轉(zhuǎn)朏朒定數(shù)朏減朒加之,乘其日升降分,樞法而一,加減其日盈縮分,至后、分前以加,分后、至前以減。

一百約之為分,分滿百為度,以盈加縮減其定朔、望加時(shí)中積,以天正冬至加時(shí)黃道日度及分加而命之,即定朔、望加時(shí)日躔宿次。其望加半周天,命如前,即朔、望食甚宿次。

求月食既內(nèi)外刻分:置月食交前、后分,覆減三千二百,不及減者,為食下既。

一百約之,列六十四于下,以上減下,余以乘上,進(jìn)二位,交初以二百九十三除,交中以三百六十五除,所得,以定用分乘之,如泛用分而一,為月食既內(nèi)刻分;覆減定用分,即既外刻分。

求日月帶食出入分?jǐn)?shù):各以食定小余與日出、入分相減,余為帶食差;其帶食差滿定用分已上者,不帶食出入也。

以帶食差乘所食分,滿定用分而一,若月食既者,以既內(nèi)刻分減帶食差,余所食分,以既外刻分而一,不及減者,為帶食既出入也。

各以減所食分,即帶出、入所見之分。其朔日食甚在晝者,晨為漸進(jìn)之分,昏為已退之分;若食甚在夜者,晨為已退之分,昏為漸進(jìn)之分。其月食者,見此可知也。

求日食所起:日在陰歷,初起西北,甚于正北,復(fù)于東北;日在陽(yáng)歷,初起西南,甚于正南,復(fù)于東南。其食八分已上者,皆起正西,復(fù)于正東。此據(jù)午地而論之,其余方位,審黃道斜正、月行所向,可知方向。

求月食所起:月在陰歷,初起東南,甚于正南,復(fù)于西南;月在陽(yáng)歷,初起東北,甚于正北,復(fù)于西北。其食八分已上,皆起正東,復(fù)于正西。此亦據(jù)午地而論之,其余方位,依日食所向,即知既虧、復(fù)滿。

步五星

五星會(huì)策:十五度二十一分、秒九十。

木星周率:四百二十二萬(wàn)四千五十八、秒三十二。

周日:三百九十八、余九千二百三十八、秒三十二。

歲差:一百三、秒六。

伏見度:一十三。

木星盈縮歷火星周率:八百二十五萬(wàn)九千三百六十六、秒五十九。

周日:七百七十九、余九千七百五十六、秒五十九。

歲差:一百三、秒五十三。

伏見度:二十。

火星盈縮歷

土星周率:四百萬(wàn)三千八百七十二、秒三十九。

周日:三百七十八、余八百五十二、秒三十九。

歲差:一百三、秒七十八。

伏見度:一十六。

土星盈縮歷金星周率:六百一十八萬(wàn)三千五百九十九、秒一十六。

周日:五百八十三、余九千六百二十九、秒一十六。

歲差:一百三十、秒八十。

夕見晨伏度:一十一。

晨見夕伏度:九。

金星盈縮歷

水星周率:一百二十二萬(wàn)七千一百七十、秒二十八。

周日:一百一十五、余九千三百二十、秒二十八。

歲差:一百三、秒九十四。

夕見晨伏度:一十四。

晨見夕伏度:二十一。

水星盈縮歷

推五星天正冬至后諸變中積中星:置氣積分,各以其星周率去之,不盡,覆減周率,余滿樞法除之為日,不滿,退除為分,即天正冬至后平合中積;命之,積平合中星,以諸段變?nèi)、變度累加?即諸變中積中星。其經(jīng)退行者,即其變度;累減之,即其星其變中星。

求五星諸變?nèi)霘v:以其星歲差乘積年,滿周天分去之,不盡,以樞法除之為度,不滿,退除為分,以減其星平合中星,即平合入歷;以其星其變限度依次加之,各得其星諸變?nèi)霘v度分。

求五星諸變盈縮定差:各置其星其變?nèi)霘v度分,半周天以下為在盈;以上,減去半周天,余為在縮。置盈縮限度及分,以五星會(huì)策除之為會(huì)數(shù),不盡,為入會(huì)度及分;以其會(huì)下?lián)p益率乘之,會(huì)策除之為分,分滿百為度,以損益其下盈縮積度,即其星其變盈縮定差。若用立成者,以其所入會(huì)度下差而用之。

其木火土三星后退、后留者,置盈縮差,各列其星盈縮極度于下,皆以上減下,余以乘上,八十七除之,所得,木、土三因,火直用之;在盈益減損加、在縮益加損減其段盈縮差,為后退、后留定差,因?yàn)楹筮t初段定差。各須類會(huì)前留定差,觀其盈縮初末,審察降殺,皆裒多益少而用之。

求五星諸變定積:各置其星其變中積,以其變盈縮定差盈加縮減之,即其星其變定積及分;以天正冬至大余及分加之,即其星其變定日及分;以紀(jì)法去定日,不盡,命甲子,算外,即得日辰。

求五星諸變?cè)诤卧氯?各置諸變定日,以其年天正經(jīng)朔大余及分減之,若冬至大余少,加經(jīng)朔大余者,加紀(jì)法乃減之。

余以朔策及分除之為月數(shù),不滿,為入月日數(shù)及分。其月數(shù)命以天正十一月,算外,即其星其變?nèi)肫湓陆?jīng)朔日數(shù)及分。若置定積,以天正閏月及分加之,朔策除為月數(shù),亦得所求。

求五星諸變?nèi)牒螝馊?置定積,以氣策及約分除之為氣數(shù),不盡,為入氣已來日數(shù)及分。其氣數(shù)命起天正冬至,算外,即五星諸變?nèi)肫錃馊占胺帧F涠ǚe滿歲周日及分即去之,余在來年天正冬至后。

求五星諸變定星:各置其變中星,以其變盈縮定差盈加縮減之,其金、水二星,金以倍之,水以三之,乃可加減。

即五星諸變定星;以天正冬至加時(shí)黃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其星其變加時(shí)定星宿次及分。五星皆以前留為前退初日定星,后留為后遲初日定星。

求五星諸變初日晨前夜半定星:以其星其變盈縮所入會(huì)度下盈縮積度與次度下盈縮積度相減,余為其度損益分;乘其變初行率,一百約之,所得,以加減其日初行率,在盈,益加損減;在縮,益減損加。

為初行積率;又置一百分,亦依其數(shù)加減之,以除初行積率,為初日定行率;以乘其率初日約分,一百約之,順減退加其日加時(shí)定星,為其變晨前夜半定星;加冬至?xí)r日度命之,即所在宿次。

求諸變?nèi)斩嚷?置后變定日,以其變定日減之,余為其變?nèi)章?又置后變夜半定星,以其變夜半定星及分減之,余為其變度率及分。

求諸變平行分:各置其變度率及分,以其變?nèi)章食疄槠叫蟹?不滿,退除為秒,即各得平行度及分秒。

求諸變總差:各以其段平行分與后段平行分相減,余為泛差;并前段泛差,四因之,九而一,為總差。若前段無(wú)平行分相減為泛差者,各因后段初日行分與其段平行分相減,為半總差;倍之,為總差。

若后段無(wú)平行分相減為泛差者,各因前段末日行分與其段平行分相減,為半總差。

其前后退行者,各置本段平行分,十四乘,十五除,為總差。其金星夕退、夕伏、再合、晨退,各依順段術(shù)入之,即得所求。

求諸段初末日行分:各半其段總差,加減其段平行分,后段行分多者,減之為初,加之為末;后段行分少者,加之為初,減之為末。

即各得其星其段初、末日行度及分秒。凡前后段平行分俱多或俱少,乃平注之;及本段總差不滿大分者,亦平注之。其退行段,各以半總差前變減之為初,加之為末;后變加之為初,減之為末。

求每日晨前夜半星行宿次:置其段總差,減其段日率,以除之,為日差;以日差累損益初日行分,后段行分少,日損之;后段行分多,日益之。

為每日行度及分;以每日行度及分累加其星其段初日晨前夜半宿次,命之,即每日星行宿次。遇退行者,以每日行分累減之,即得所求。

徑求其日宿次:置所求日,減一,日差乘之,加減初日行分,后行分少,即減之;后行分多,即加之。

為所求日行分;加日行分而半之;以所求日乘之,為徑求積度;加減其星初日宿次;命之,即其日星行宿次。

求五星定合日定星:以其星平合初日行分減一百分,余以約其日太陽(yáng)盈縮分為分,分滿百為日,不滿為分,命為距合差日;以盈縮分減之,為距合差度;以差日、差度縮加盈減平合定積、定星,為其星定合日定積、定星。其金、水二星,以一百分減初日行分,余以除其日太陽(yáng)盈縮分,為距合差日;以盈縮分加之,為距合差度;以差日、差度盈加縮減之。

金、水二星退合者,以初日行分加一百分,以除太陽(yáng)盈縮分,為距合差日;以距合差日減盈縮分,為距合差度;以差日、差度盈減縮加再合定積定星為其星再合定日定積定星。

其金、水二星定積,各依見伏術(shù),先以盈縮差求其加減訖,然后以距合差日、差度加減之。

求木火土三星晨見夕伏定日:各置其星其段定積,乃加減一象度,晨見加之,夕伏減之。

半周天已下自相乘,半周天已上,覆減周天度及分,余亦自相乘,一百約為分,以其星伏見度乘之,十五除之,為差;乃以其段初日行分覆減一百分,余以除其差為日,不滿,退除為分,所得,以加減定積,晨見加之,夕伏減之。各得晨見、夕伏定積;加天正冬至大余及分,命甲子,算外,即得日辰。

求金水二星夕見晨伏定日:各置其星其段定積,其定積先倍其段盈縮差,縮加盈減之,乃加減一象度,夕見減之,晨伏加之。

半周天已下自相乘,已上,覆減周天度,余亦自相乘,一百約為分,以其星伏見度乘之,十五除為差;乃置其段初日行分,減去一百分,余以除其差為日,不滿,退除為分,所得,以加減定積,夕見加之,晨伏減之。

各得夕見、晨伏定積。

求金水二星晨見夕伏定日:置其星其段定積,其定積先以一百乘其段盈縮差,乃以一百分加其日行分,以除其差,所得,盈加縮減之,加減一象度,晨見加之,夕伏減之。

半周天已下自相乘,已上,覆減周天度,余亦自相乘,一百約為分,以其星伏見度乘之,十五除,為差;乃置其段初日行分,如一百,以除其差為日,不滿,退除為分,所得,以加減定積,晨見加之,夕伏減之。

各為其星晨見、夕伏定積。

歷既成,以來年甲子歲用之,是年五月丁亥朔,日食不效,算食二分半,候之不食。

詔候驗(yàn)。至七年,命入內(nèi)都知江德明集歷官用渾儀較測(cè)。時(shí)周琮言:「古之造歷,必使千百年間星度交食,若應(yīng)繩準(zhǔn),今歷成而不驗(yàn),則歷法為未密。」又有楊皞、于淵者,與琮求較驗(yàn),而皞術(shù)于木為得,淵于金為得,琮于月、土為得,詔增入《崇天歷》,其改用率數(shù)如后:

周天分:三百八十六萬(wàn)八千六十六、秒一十七。

周天:三百六十五度。虛分二千七百一十六、秒十七,約分二十五、秒六十一。

歲差:一百二十六、秒一十七。

木星

求諸變總差:各以其段平行分與后段平行分相減,余為泛差;并前段泛差,四因之,退一等,為總差。若前段無(wú)平行分相減為泛差,各因后段初日行分與其段平行分相減,為半總差;倍之,為總差。

若后段無(wú)平行分相減為泛差者,各因前段末日行分與其段平行分相減,為半總差;倍之,為總差。

其前后退行者,各置本段平行分,十四乘,十五除,為總差。其金星夕退、夕伏、再合、晨退,各依順段術(shù)入之,即得所求。

求五星定合及見伏泛用積:其木、火、土三星,各以平合及前疾、后伏定積為泛用積,金、水二星平合及夕見、晨伏者,置其星其段盈縮差,金以倍之,水以三之,列于上位;又置盈縮差,以其段初行率乘之,退二等,以減上位;又置初行率,減去一百分,余以除之為日,不滿,退除為分,乃盈減縮加中積,為其星其變泛用積。

金、水二星再合及夕伏、晨見者,其星其段盈縮差,金星直用,水以倍之,進(jìn)二位,以其段初行率加一百分以除之,所得,并盈縮差,以盈加縮減中積,為其星其段泛用積。

求五星定合定積定星:其木、火、土三星平合者,以平合初日行分減一百分,余以約其日太陽(yáng)盈縮分為分,滿百為日,不滿為分,命為距合差日;以盈縮分減之,為距合差度;以差日、差度縮加盈減其星平合泛用積,為其星定合日定積定星。金、水二星平合者,以一百分減初日行分,余以除其日太陽(yáng)盈縮分,為距合差日;以盈縮分加之,為距合差度;以差日、差度盈加縮減平合泛用積,為其星定合日定積定星也。

金、水二星退合者,以初日行分一百分,以除太陽(yáng)盈縮分,為距合差日;以距合差日減盈縮分,為距合差度;以差日盈減縮加再合泛用積,為其星再合定日定積差度;盈加縮減再合泛用積,為其星再合日定星;各加冬至大、小余及黃道加時(shí)日躔宿次命之,即得其日日辰及宿次。

求木火土星晨見夕伏定用積:各置其星其段泛用積,乃加減一象度,晨見加之,夕伏減之。

半周天已下自相乘,已上,覆減周天度,余亦自相乘,各二因百約之,在一百六十七已上,以一百約其日太陽(yáng)盈縮分減之,不滿一百六十七者即加之,以其星本伏見度乘之,十五除,為差;乃置其段初日行分,覆減一百分,余以除其差為日,不滿,退除為分所得,以加減泛用積,晨見加之,夕伏減之。

各得其星晨見、夕伏定用積;加天正冬至大余,命甲子,算外,即得日辰。

求金水二星夕見晨伏定用積:各置其星其段泛用積,乃加減一象度,夕見減之,晨伏加之。

半周天已下自相乘,已上,覆減周天度,余亦自相乘,二因百約之,滿一百六十七已上,以一百約太陽(yáng)盈縮分減之,不滿一百六十七者即加之,以其星本伏見度乘之,十五除,為差;乃置其段初日行分,減去一百分,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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