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乘阿含部小乘單譯經大乘單譯經大乘律小乘律 大乘論小乘論宋元續(xù)入藏諸論 西土圣賢撰集此土著述
第三十五卷 攝大乘論釋
第三十五卷 攝大乘論釋
釋應知勝相品第五之一
此義有四章。一相。二差別。三分別。四顯了意依。
相章第一
論曰。如此已說應知依止勝相。云何應知應知勝相。
釋曰。前說次第有十義。已釋第一依止勝相。次應釋第二應知勝相。此義有幾數。有何名有何相。此三云何可見。
論曰。此應知相略說有三種。
釋曰。此下答前三問。明略說第二勝相數有三。即是三名三相。何等為三。
論曰。一依他性相。二分別性相。三真實性相。
釋曰。此語先顯數三及三數所目之名。三相次后文別解。一二三是數。依他分別真實是名。
論曰。依他性相者。
釋曰。此下釋三相。
論曰。本識為種子。虛妄分別所攝諸識差別。
釋曰。由本識能變異作十一識。本識即是十一識種子。十一識既異故言差別。分別是識性。識性何所分別。分別無為有故言虛妄。分別為因。虛妄為果。由虛妄果得顯分別因。以此分別性。攝一切諸識皆盡。
論曰。何者為差別。
釋曰。此不問通性。但問諸識差別。
論曰。謂身識。身者識。受者識。應受識。正受識。世識數識。處識言說識。自他差別識。善惡兩道生死識。身識身者識。受者識。應受識。正受識。世識數識處識。言說識。如此等識。因言說熏習種子生。自他差別識。因我見熏習種子生。善惡兩道生死識。因有分熏習種子生。
釋曰。身識謂眼等五界。身者識謂染污識。受者識謂意界。應受識謂色等六外界。正受識謂六識界。世識謂生死相續(xù)不斷識。數識謂從一乃至阿僧祇數識。處識謂器世界識。言說識謂見聞覺知識。如此九識是應知依止。言說熏習差別為因。自他差別識者。謂自他依止差別識。我見熏習為因。善惡兩道生死識者。謂生死道多種差別識。有分熏習為因。
論曰。由如此等識。一切界道煩惱所攝。
釋曰。一切界即三界十八界。一切道即六道。于此界此道中有三煩惱。即惑業(yè)果報此三亦名煩惱。亦名為濁。俗諦不出此等法。即以前十一識攝此等法。以其同性故得相攝。
論曰。依他性為相。虛妄分別即得顯現。
釋曰。欲顯虛妄分別。但以依他性為體相。亂識及亂識變異。即是虛妄分別。分別即是亂識。虛妄即是亂識變異。虛妄分別若廣說有十一種識。若略說有四種識。一似塵識。二似根識。三似我識。四似識識。一切三界中所有虛妄分別。不出此義。由如此識即得顯現。雖說如此識攝一切虛妄分別皆盡。執(zhí)此虛妄分別中。何者為依他性。何者為分別性。
論曰。如此等識。虛妄分別所攝唯識為體。
釋曰。如此等識即顯十一識及四識。一切法中唯有識。更無余法故唯識為體。此體由有故異分別性。由虛妄分別性攝故。異真實性。此性非實有實非無故。不免虛妄。此虛妄是其性故。說虛妄分別所攝。
論曰。非有虛妄塵顯現依止。是名依他性相。
釋曰。定無所有故言非有。非有物而為六識緣緣故言虛妄塵。似根塵我識。生住滅等心變異明了故言顯現。此顯現以依他性為因故言依止。譬如執(zhí)我為塵。此塵實無所有。以我非有故。由心變異顯現似我故。說非有虛妄塵。顯現此事因依他性起故。依他性為虛妄塵顯現依止。說此為依他性相。
論曰。分別性相者實無有塵。唯有識體顯現為塵。是名分別性相。
釋曰。如無我等塵無有別體。唯識為體不以識為分別性。識所變異顯現為我等。塵無而似有為識所取。名分別性。
論曰。真實性相者。是依他性。由此塵相永無所有。此實不無。是名真實性相。
釋曰。虛妄義永不有顯現因。由顯現體不有故。亦不可得。譬如我等塵顯現似實有。由此顯現。依證比圣言三量。尋求其體實不可得。如我塵法塵亦爾。永無有體故人法皆無我。如此無我實有不無。由此二種塵無有體故。依他性不可得。亦實有不無。是名真實性相。
論曰。由身識身者識受者識。應知攝眼等六內界。以應受識。應知攝色等六外界。以正受識。應知攝眼等六識界。由如此等識為本。其余諸識是此識差別。
釋曰。此言欲顯何義。欲顯真實性義。若不定明一切法唯有識。真實性則不得顯現。若不具說十一識。說俗諦不盡。若止說前五識。唯得俗諦根本。不得俗諦差別義。若說俗諦不遍。真諦則不明了。真不明了則遣俗不盡。是故具說十一識。通攝俗諦為如十八界具有根塵識。為不爾。
論曰。如此眾識唯識。以無塵等故。
釋曰。識所變異雖有內外事相不同。實唯一識。無有塵等別體故皆以識為名。若無塵此識離塵。愛憎等受用云何得成。
論曰。譬如夢等于夢中。離諸外塵一向唯識。種種色聲香味觸。舍林地山等諸塵。如實顯現。此中無一塵是實有。
釋曰。夢中所見有種種差別。并無實塵。悉是識之所作。愛憎等受用此義亦成。
論曰。由如此譬。一切處應知唯有識。由此等言應知幻事鹿渴翳闇等譬。若覺人所見塵。一切處唯有識。譬如夢塵如人夢覺。了別夢塵但唯有識。于覺時何故不爾不無此義。若人已得真如智覺。不無此覺。譬如人正在夢中。未覺此覺不生。若人已覺方有此覺。如此若人未得真如智覺。亦無此覺。若人已得真如智覺。必有此覺。若人未得真如智覺。于唯識中云何得起比智。由圣教及真理可得比度。圣教者。如十地經中佛世尊言。佛子。三界者唯有識。又如解節(jié)經中說。
釋曰。由此夢譬于十八界等處。應知唯識無塵等。何故引二阿含明圣教。前是略說。后是廣說。即以前證后。
論曰。是時彌勒菩薩摩訶薩問佛世尊。世尊。此色相是定心所緣境。為與心異。為與心不異。
釋曰。是時有三義。一平等時。謂無沉浮顛倒。二和合時。謂令聞能聞正聞。三轉法輪時。謂正說正受。色相者。謂十一切入中。前八入等。此色相是定心所緣境。為心別境別。為是心是境。
論曰。佛世尊言。彌勒。與心不異。何以故。我說唯有識。此色相境界識所顯現。
釋曰。佛說唯有識。無塵故。若爾此色是觀行人所見。為是何法。如經言。此色相境界識所顯現實無境界。是識變異所作。先說唯識后說境界識。此二識有何異。欲顯有兩分。前識是定體后識是定境。此體及境本是一識。一似能分別起。一似所分別起。
論曰。彌勒菩薩言。世尊。若定境界色相與定心不異。云何此識取此識為境。
釋曰。若有別識為識境。則唯識義不成。若緣自體為境事亦不成。以世間無此類故。
論曰。佛世尊言。彌勒。無有法能取余法。雖不能取此識。如此變生顯現如塵。
釋曰。此識如此相貌生。于定中起二種相。一由能取相起不同。二所取相起不同。此二相從一識俱時顯現。此青等色相是定境。非所憶持識。由此色不在定處。如前所證后更憶持。無有此義。塵起現前分明顯現。此憶持識有染污。此起現前所見分明清凈。若汝言聞思二境數數所習。今時已過追更思惟。如昔所見今時重見。是義不然。何以故。此聞思二境。由過去故今則非有。此非有時若似昔起。非昔所見。則唯識之旨于此彌彰。是故唯識義及塵無所有義得成。
論曰。譬如依面見面。謂我見影。此影顯現相似異面。
釋曰。此譬為顯但有自面無有別影。何以故。諸法和合道理難可思議。不可見法而令得見。猶如水鏡等影實無別法。還見自面謂有別影。
論曰。定心亦爾顯現似塵謂異定心。
釋曰。定心有二分。一分似識。二分似塵。此二種實唯是識。
論曰。由此阿含及所成道理。唯識義顯現。
釋曰。阿含即前二經。道理謂憶持識過去色。及面影譬等道理。顯唯識義。
論曰。云何如此。
釋曰。此問云何言唯有識。
論曰。是時觀行人心正在觀中。若見青黃等遍入色相。即見自心不見余境青黃等色。
釋曰。若在散心。五識可言緣現在外塵起。若散心意識緣過去塵起。若在觀中必不得緣外色為境。色在現前又非緣過去境。當知定心所緣色即見自心不見別境。
論曰。由此道理一切識中。菩薩于唯識應作如此比知。于青黃等識非憶持識。以見境在現前故。于聞思兩位。憶持意識。此識緣過去境。似過去境起。是故得成唯識義。由此比知菩薩若未得真如智覺。于唯識義得生比智。
釋曰。前明十一識。通說十八界。十八界中有根有塵。菩薩于唯識義中應觀。定中色既無別境。以定中色比定外色。應知亦無別境。
論曰。是種種識前已說。
釋曰。十一識前已具說。將欲立難故。須先明前已說十一識。
論曰。譬如幻事夢等。于中眼識等識。唯識義可成。
釋曰。前舉幻等以譬無別根塵。今欲難唯識有成不成故。須引前所舉譬。于十一識中具十八界。前明正受識即六識界?烧f唯識義。
論曰。眼色等識有色。唯識義云何可見。
釋曰。此難余十界不應說唯識。前明身識即是五根。謂眼識乃至身識。前明應受識即是五塵。謂色識乃至觸識。故言眼色等識。有色有三義。一眼識未生時先已有色。二識變異為色亦是有色。三由有色境。眼識似色起。名了別色。若無色境何所了別。約此十界唯識義應不成。
論曰。此等識由阿含及道理。如前應知。
釋曰。此答向問。由前二經及前所引譬等道理。應作如此知。
論曰。若色是識。云何顯現似色。
釋曰。此問若言無別色塵唯是本識。何故顯現似色等。
論曰。云何相續(xù)堅住。前后相似。
釋曰。此問若是識變異所作。則應乍起乍滅改轉不定。云何一色于多時中相續(xù)久住。前后一類無有改轉。故知應有別色。
論曰。由顛倒等煩惱依止故。
釋曰。顛倒是煩惱根本。由識變異起諸分別。分別即是顛倒。顛倒故生諸煩惱依他性與分別性相應。即是顛倒煩惱所依止處。由顛倒煩惱。令依他性與分別性相應。顛倒煩惱又是識變異所依止處。
論曰。若不爾于非義義。顛倒不得成。
釋曰。若無互為依止義。則識無變異。于非物中分別為物。不應有此顛倒。
論曰。若無義顛倒。惑障及智障二種煩惱則不得成。
釋曰。若識不變異分別非義為義。豈有顛倒。若無顛倒則不生煩惱。若無煩惱聲聞無解脫障。菩薩無一切智障。
論曰。若無二障。清凈品亦不得成。是故諸識如此生起?尚攀菍崱
釋曰。若無煩惱豈有圣道。故此義亦不成。是故應信離識無別法。
論曰。此中說偈。
亂因及亂體色識無色識
若前識不有后識不得生
釋曰。無中執(zhí)有名亂。此亂識因何法生。因色識生。何者為色識。若約五識。五根五塵名為色識。此色識能生眼等識。識此色識即是亂因。若此識不起。不得于無中執(zhí)有。何法名亂體。謂無色識。若約五根即是五識。若約意根但是意識。非法識。法識及色識無色識悉是亂因。
論曰。若前識不有。后識不得生。
釋曰。前識是亂因。若本不有。亂體是果。即是后識。無因則不得生。
差別章第二
論曰。云何身識身者識受者識應受識正受識。于一切生處更互密合生。
釋曰。此五識即十八界。于三界六道四生一切生處。此十八種云何得更互密合生。
論曰。具足受生所顯故。
釋曰。于一切生處一剎那中具足有十八界。十八界既不相離能為顯因。顯更互密合生。又根塵識必不相離。無有受生有根而無塵及識受。余二亦爾。受一必具余二。用余二以顯此一。為不相離故得更互密合生。
論曰。云何世識等。如前說有種種差別生。
釋曰。此更問前五識。即十八界攝法已盡。何用更說生后六識。
論曰。無始生死相續(xù)不斷絕故。
釋曰。為明眾生果報。無始以來三世生死相續(xù)不斷故。須立世識。
論曰。無量眾生界所攝故。
釋曰。為明眾生果報。有諸界多少不同。如四界六界十八界等故。須立數識攝一切數。
論曰。無量器世界所攝故。
釋曰。為明眾生所居處。如人天惡道有無量差別故。須立處處識攝一切處。
論曰。無量作事。更互顯示所攝故。
釋曰。為明見聞覺知。各有多種因。此有無量言說作事言說。與見等更互相顯示故。須立言說識攝一切言說。
論曰。無量攝及受用差別所攝故。
釋曰。攝約自他攝。受用自他所受用。為明眾生各各計我有多種。我所亦然。故須立自他差別識。攝一切自他差別。
論曰。無量受用。愛憎業(yè)果報所攝故。
釋曰。善業(yè)果為愛。惡業(yè)果為憎。眾生受用此二業(yè)果有無量種。
論曰。無量生及死。證得差別所攝故。
釋曰。此二果中有生有死。初受為生。生后相續(xù)為得。將死為證。命斷為死。為明眾生受用二業(yè)果。有生有死。攝一切善惡兩道生死。
論曰。云何正辯如此等識。令成唯識義。
釋曰。前說五識義已成唯識。后說六識。云何亦令成唯識。
論曰。若略說有三相諸識。則成唯識。
釋曰。此六識若安立使成唯識有三種道理。道理即是三相。一入唯量。二入唯二。三入種種類。入者通達義。云何入唯量。
論曰。唯有識量。
釋曰。于六識中。若如理研尋。但唯見識。不見余法。何以故。
論曰。外塵無所有故。
釋曰。所識諸法離識實無所有故。說六識唯有識量。云何入唯二。
論曰。唯有二。謂相及見識所攝故。
釋曰。若能通達世等六識。一分成相。一分成見。名入唯二。此義云何。諸識中隨一識一分變異成色等相。一分變異成見。故名唯二。由世等六識不出此二識性故說唯二所攝。云何入種種類。
論曰。由種種相生所攝故。此義云何。此一切識無塵故成唯識。有相有見眼等諸識。以色等為相故。眼等諸識以諸識為見故。意識以一切眼識乃至法識為相故。意識以意識為見故。云何如此。意識能分別故似一切識塵分生故。
釋曰。是一眼識。如所應成一分能起種種相。一分能取種種相。能取者即名見。若意識取意識。一切眼等識及法識為相。意識為能見。復次種種相生者。但意識是種種相生。以緣境不定故。其余諸識定緣一類塵。不能分別。能分別則成見。不能分別則成相。由此三相成立。世等六識為唯識此義顯現。
論曰。此中說偈。
入唯量唯二種種觀人說
通達唯識時及伏離識位
釋曰。此偈顯三種通達唯識義。一通達唯量外塵實無所有故。二通達唯二相及見唯識故。三通達種種色生。但有種種相貌而無體異故。如此三相何人能通達。但觀行人。觀行人自有二種。一入見位菩薩。二得四空定等。觀行人先已通達后為他說。此通達及說何位得成。
論曰。通達唯識時。及伏離識位。
釋曰。從初地乃至正覺地。為通達唯識位。從空處乃至非想非非想無想定滅心定。為伏離識位。所取塵若無。云何說識為能取。則唯量義不成。是義不然。何以故。唯識義不失。亦不無能取所取義。為立此義故顯三相入。唯量者為顯唯識無塵。所識既無。云何成唯識。為立此義故說唯二及種種。唯二謂相及見。相是所取。見是能取。種種亦爾。是故唯識及能取所取。此義悉成。后半偈如前解。
論曰。諸師說此意識。隨種種依止生起。得種種名。
釋曰。諸師謂諸菩薩。成立一意識次第生起。意識雖一。若依止眼根生得眼識名。乃至依止身根生得身識名。此中更無余識異于意識。離阿黎耶識此本識入意識攝。以同類故。此意識由依止得別名。
論曰。譬如作意業(yè)得身口等業(yè)名。
釋曰。此作意業(yè)雖復是一。若依身門起名身業(yè)。若依口門起名口業(yè)。意識亦爾。隨依止得別名。若有人說眼等五根無有分別。若意識依止此生亦無分別。譬如依止意根惑所染污。由所依止有染污。能依止識生時亦有染污。意識亦爾。
論曰。此識于一切依止生。
釋曰。謂依止眼等諸根生。
論曰。種種相貌似二種法顯現。一似塵顯現。二似分別顯現。
釋曰。意識依六根生顯現似二種法。一多類法。二一類法。多類法此分屬塵。一類法是分別屬見。由此兩句識。雖一法一分似塵顯現。一分似分別塵顯現。是故前說無失。
論曰。一切處似觸顯現。
釋曰。一切處謂有色處。有色處必有身。若有身必似觸顯現。
論曰。若在有色界。意識依身故生。
釋曰。何故有身處必似觸。以意識必依身生故。似觸顯現。由此意識依身似觸生故。觀行人正入觀時。五識雖復不起。中間于色身有喜樂受生。
論曰。譬如有色諸根。依止身生。
釋曰。有色諸根。即眼等根異于色身。依止于身。由諸根依止身故。因此諸根。于身或損或益。意識亦爾。依止身故。似觸顯現。于身亦有損益。復次譬如身根依止于身。若有外觸緣。身根似觸而起。若似觸起。于自依止中或損或益。意識亦爾。依止身故。似觸而起。
論曰。此中說偈。
釋曰。諸菩薩說。但有意識無別五識故。引法足經偈以成立此義。
論曰。
遠行及獨行無身住空窟
調伏難調伏則解脫魔縛
釋曰。能緣一切境界故名遠行。無第二識故名獨行。無身有二義。一無色身。二無生身。身內名空窟。識在身內故名住空窟。二五藏中心藏其中有孔。意識在此孔中故名住空窟。三諸法實無所有。而執(zhí)為有。識在此無所有中。故名住空窟。本來鄙惡煩惱為因故名難調伏。若人能調伏此識。令不隨順惑業(yè)而得自在故名調伏。三界惑障名魔縛。此人調伏難調伏則得解脫。復有別圣言以證此義。
論曰。如經言此眼等五根。所緣境界一一境界。意識能取分別。意識為彼生因。
釋曰。此五根所緣色等境。若識能緣色則立為眼識。一一境意識既悉能取。又能分別。是故五識無用。又意識若亂眼等識則不生。由意識變異。生眼等根及識。是故意識為彼生因。
論曰。復有別說。分別說十二入中。是六識聚說名意入。
釋曰。此更引圣言證唯有意識。無別有余識。如來于經中分別十二入。合六識聚以為意入。以此三義故知。唯有意識無別余識。
論曰。是處安立本識為義識。此中一切識說名相識。意識及依止識應知名見識。何以故。此相識由是見生因。顯現似塵故作見生依止事。
釋曰。是本識于二識中?傻冒擦橄嘧R及見識。不是安立本識為塵識。此中一切識說名相識。本識可得安立于相見二識處。此本識以意識及依止識為見識。以眼識等識及一切法為相識。為此生因由緣緣故。于彼處中是見生因故。于彼法為見。顯現似塵故意識見相續(xù)住不斷因故。作此識依止事。
論曰。如此諸識成立唯識。云何諸塵現前顯現知其非有。如佛世尊說。若菩薩與四法相應。能尋能入一切識無塵。
釋曰。四法是智。菩薩若與四智相應。在方便中能尋理得正解能入理。故知一切唯識無塵。
論曰。何者為四。一知相違識相。譬如餓鬼畜生人天。于同境界由見識有異。
釋曰。于一境界分別不同。故名相違相違識境名相。此境實無所有。但隨識變異故分別不同。菩薩若通達此理則解唯識故名為智。
論曰。二由見無境界識。譬如于過去未來夢影塵中。
釋曰。有時見離境界識得生。譬如識過去等境。
論曰。三由知離功用無顛倒應成。譬如實有塵中緣塵起識。不成顛倒不由功用如實知故。
釋曰。菩薩作如此解。若塵如所顯實有。離修對治自然應成無顛倒智。由如實知故既無此義。故知實無有塵。但于無中執(zhí)有故成顛倒。
論曰。四由知義隨順三慧。
釋曰。一切塵義悉隨逐三慧。菩薩能如此知。
論曰。云何如此。
釋曰。云何一切義隨逐三慧。
論曰。一切圣人入觀。
釋曰。圣人謂聲聞緣覺菩薩。此等圣人正在定中名為入觀。
論曰。得心自在。
釋曰。已得心隨事成。謂入住出位中。
論曰。由愿樂自在故。
釋曰。如所愿樂。諸塵皆隨愿樂變異。
論曰。如愿樂塵種種顯現故。
釋曰。若欲令地界成水界。如意即成。火等界亦爾。
論曰。若觀行人已得奢摩他。
釋曰。觀行人有二種。一得正思。二得正修。今明得正修人。
論曰。修法觀加行。
釋曰。法謂修多羅等十二部經。依十二部經所顯法相。熟修行毗婆舍那。
論曰。隨唯思惟義顯現故。
釋曰。于一五陰中隨心思惟。或顯現如不凈苦無常空無我等乃至十六諦相悉隨思惟。顯現及余一切法相亦爾。
論曰。若人得無分別智。未出無分別觀。一切塵不顯現故。由境界等義隨順三慧。由前引證成就唯識義。故知唯識無塵。此中有六偈重顯前義。此偈后依智學中當廣分別說。謂餓鬼畜生人天如是等。
釋曰。若菩薩已得無分別智。正在觀中若塵如所顯現實有。無分別智則不得成。既實有無分別智。故知道理實無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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